工程封山育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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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封山育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工程封山育林项目建设,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封山育林质量和成效,根据国家标准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2004)和国家有关工程封山育林项目管理要求,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封山育林是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丛实施封禁,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促使恢复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以及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进行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经营改造措施,以提高森林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封山育林项目是指由国家或自治区安排专项投资,

2、由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作业设计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实行工程化管理的封山育林项目。包括独立的封山育林工程和退耕还林、珠防林、海防林、石漠化治理等工程中的封山育林项目。第四条 工程封山育林项目建设依据(一)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封山育林项目年度计划任务;(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按年度计划任务编制的工程封山育林项目作业设计;(三)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程和办法;(四)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第五条 工程封山育林项目建设原则(一)统一规划,突出重点,连片封育,注重实效的原则;(二)坚持分类经营,优先培育生态公益林的原则;(三)以封为主,封造结合,提高成效的原则;2(

3、四)封山育林与农村能源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六条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区工程封山育林规划。各市、县 (市、区)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的封山育林工程规划。第七条 工程封山育林项目年度计划任务的安排,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排的年度计划任务和全区工程封山育林规划,分解下达到市、县 (市、区)。各地要严格执行计划,按计划任务组织实施。要加强项目和计划管理,强化计划项目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未经自治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调整。第八条 工程封山育林项目原则上布局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其中以石漠化地区为实施重点。并优先安排在道路沿线、居民点四周、江河沿岸可视范围内,在此基础

4、上,采取由近及远、由易及难的办法推进。第九条 工程封山育林项目以县为基本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实施,并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与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工程封山育林使用林地合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规划设计、组织护林队伍、落实封育措施、项目质量管理和成效监测调查;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发动和协助项目实施工作;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配合开展封育工作,遵守和维护封山育林相关制度和规定,并享有封育成果之林木产权。 第十条 国家和自治区对工程封山育林项目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补助。项 目市、县财政均要安排部分配套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一)补助范围: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

5、,纳入作业设计范围,并符合封育条件的封山育林面积。(二)补助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工程补助标准执行。(三)资金管理和使用:按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以年度计划任务为单位收集和整理封山育林3图、文、表、照片、录像等档案资料,做到资料齐全,一年一归档,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十二条 工程封山育林要对具有代表性的地段在实施封育前和封育期满后的状况,以及封育期内每年定期对监测标准地进行实地拍照和录像, 作为成效评价分析资料。第十三条 核发山林权属证。纳入工程封山育林项目计划的山地,按森林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给予核发山林权属证。第十四条 工程封山育林项目实行目

6、标管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度。建设任务和工程投资要具体落实到项目单位,划定责任区和落实有关责任人,定期检查,严格按成效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对不符合建设目标,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第三章 技术标准第十五条 封山育林条件(一)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和疏林地,均可实施封育:1、人工造林困难的岩石裸露地、高山、陡坡、水土流失严重地及沙地等,经 封育有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2、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母树每亩 2 株以上或阔叶母树每亩 4 株以上;如同时有针叶母树或阔叶母树,则按针叶母

7、树除以 2 加上阔叶母树除以 4 株之和,如大于或等于 1 则符合条件。3、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每亩 60 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每亩 40株以上。 4、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树每亩 40 株以上或阔叶树幼树每亩 30株以上。如同时有针阔幼苗、幼树、母树的,则按比例计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计算方法同 2 项。45、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每亩 40 个以上或灌木丛50(沙地 10)个以上。6、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每亩 7 株以上、大型丛生竹每亩 7 株以上或杂竹覆盖度 10%以上。7、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级树种和省级重点保护树种的地块。(二)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条件1、郁闭度0.5的低质

8、、低效林地。2、有望培育成乔木林的灌木林地。第十六条 工程封山育林项目作业设计(一)工程封山育林项目实施前必须结合相关工程组织编制作业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封育范围地点及面积、封育类型、封育目标、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封禁措施、育林措施、森林保护、投资概算、效益估测、保障措施及有关图表。要求图、文、表齐全。(二)作业设计要收集封山育林范围的基本情况,全面了解自然环境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植被状况。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基础上对封育区进行调查,区划封山育林小班,区划小班面积最大一般不超过 500亩。同 时要设置小样圆(方)对小班内母树、幼树、幼苗、根株数量与分布状况进行调查。(三)工程封山育林项目作业

9、设计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县封山育林作业设计文件,由地级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第十七条 封育类型(一)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类型:根据立地条件和封育主要目的树种不同,分别划分乔木型、乔灌型、灌木型、灌草型和竹林型等类型。(二)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类型: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应培育成乔木型。(三)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培育目的树种,并尽可能培育混交林、乔灌复层林。第十八条 封育方式:工程封山育林区一律采取全封方式。在封育期间,禁止采伐、砍柴、挖兜、放牧、烧山、割草、开垦、采石和其他一切不5利于林木生长繁育的人为活动。各地可根据规划封山育林区的具体情况,将封育区划片分段,轮流实行全封。第十九

10、条 封育年限:各封育类型的封育年限为 5 年。达到封育年限后,不合格的,应继续采取封育措施。第二十条 成效监测标准地设置:工程封山育林封育区要求设置永久型固定监测标准地,至少每 2000 亩设置 1 个。标准地选点要具有代表性,面 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用 GPS 定位和记载坐标,四角和中心点要设置固定明显标志,并绘制标准地位置图。每年 9-10 月份定期对标准地的树种、密度、高度、地(胸)径、覆盖率等因子进行调查测定,以监测封育成效。监测标准地统一编号,按“年度-县别-序号-封育类型”进行编排,其中封育类型用字母标识,即乔木型-QM、乔灌型-QG、灌木型-GM 、灌草型-GC、竹林型-Z

11、L。第四章 封育措施第二十一条 工程封山育林项目要做到“八有” :有作业设计、有封山育林合同、有固定公告牌和宣传标语、有护林员、有封山育林公约、有监测标准地、有专门档案、有配套沼气。第二十二条 项目县要组建专业护林队伍,落实管护人员,签订护林合同,并搭建必要的管护房及配备管护设备。护林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培训后持证上岗。护林员条件:年龄 2060 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党团员、村队干、治安员、退伍军人等应优先录用。护林员上岗要佩戴袖章,有条件的应统一着装。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林业站或封育区村委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考勤、考核护林员工作,护林员要每月定期向乡(镇)林业站汇报护

12、林情况。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护林员会议,总结封山育林管护工作,表彰先进。第二十三条 封禁措施(一)人工巡护:每 20003000 亩设 1 名专职护林员,或每 50061000 亩设 1 名兼职护林员,按护林合同要求对封育区进行巡护。必要时可在山口、沟口及交通要塞设卡,加强封育区管护。(二)设置公告牌:在封育区的周界明显处,如主要山口、沟口、主要交通路口等树立坚固的封山育林公告碑牌。每 1000-2000 亩树立一块,上书“ 广西 县 XX 工程封山育林项目” 字样,并 标明封育范围、面积、实施年度、封育起止时间、封育方式、管护措施、所属工程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 护林员等。(三)

13、刷写宣传标语:在公路边及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方刷写固定宣传标语。(四)制定封山育林公约:实施封山育林的县或乡村,要制定封山育林公约,在封育区的村屯进行公告,印发到农户,并在封山育林公告碑牌的背面公布。(五)设置围栏:在牲畜活动频繁地方,采用刺丝、木料、土石料垒墙、开沟挖壕等设置机械围栏,或栽植有刺乔、灌木设置生物围栏,进行围封。第二十四条 人工辅助育林技术措施1、人工补植。对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幼苗、幼树分布不均的地块,进行人工补植或补播,加快封育成效。2、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对有较充足下种能力,但植被覆盖度较大而影响种子触土的地块,应进行带状或块状除草、破土整地,或采用有计划、有组织的清山,实行人工

14、促进更新。3、施肥培育。根据当地条件和经营要求,对目的树种,采取施肥、除草松土、除蘖、间苗、抗旱等培育措施,促进形成林分。工程封山育林应以人工补植或补播为主要育林技术措施。第二十五条 林木保护:将封山育林区的森林保护纳入统一的林政管理、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范围,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避免边封山边破坏。要结合防火设施建设修造了望台、哨卡、防火线,以及病虫鼠害防治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第二十六条 严格实行“ 七不准”,即封育期间不准毁林开荒,不准7打柴割草,不准放火烧山,不准放养牛羊,不准挖兜采药,不准猎捕动物、不准采石取土。第二十七条 工程封山育林项目要与农村能源沼气池建设相

15、结合,将沼气池建设任务及补助重点安排在封山育林区的村屯和农户,以减少因烧柴对封山育林区森林植被的消耗,确保封山育林成效。第五章 合格标准第二十八条 新封区当年合格标准:1、具有完整的设计文件:作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文、表,以及代表性地段的照片录像资料。2、封山育林地(小班)符合封育条件。3、签订工程封山育林使用林地合同。4、制定并公告了封山育林公约。5、按要求落实了护林人员,并签订了管护合同。有护林员登记册和身份证复印件。6、按要求设置了固定的封山育林公告碑牌及其它设施,刷写了宣传标语, 在必要地方设置了围栏。7、严格执行“ 七不准” 。8、对母树少或树苗、幼树分布不均,靠封山难以成林的地块,

16、采取了补植补种、整地、施肥培育等育林措施。9、设置了监测标准地,并进行了调查登记和拍照录像。10、封育区内村民小组已实施沼气池建设。第二十九条 封育成 效 合 格 标准:达 到 封育年限后, 以 小 班 为 单 位 进行成效合格评定。1、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1)乔木型:小班郁闭度0.2;或平均每亩乔木株数70株,且分布均匀。 (2)乔灌型:小班乔木郁闭度0.2;或灌木覆盖度30%;或每亩乔灌8株(丛)数90 株(丛),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3)灌木型:小班灌木覆盖度30%;或每亩灌木株(丛)数70 株(丛),且分布均匀。 (4)灌草型:小班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20%;或每亩灌木株(丛)数60 株(丛),且分布均匀。 (5)竹林型:小班每亩毛竹30 株;或杂竹覆盖度40%,且分布均匀。 2、有林地封育小班郁闭度0.6,林木分布均匀,且每 亩林下分布较均匀的幼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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