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营仔丰赢木薯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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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8 页营 仔 丰 赢 木 薯 专 业 合 作 社 章 程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保 护 成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增 加 成 员 收 入 ,促 进 本 社 发 展 ,依 照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本 社 由 营 仔 供 销 合 作 社 、孙 子 生 、陈 亚 坤 、余 进 喜 、黄 秤 、黄 三 、黄 二 、黄 发 、黄 才 、莫 溪 、莫 敬 、莫 菱 等 12 人 发 起 (其 中 ,农 民 成 员 11 人 ,占总 成 员 的 92%),于 200

2、9 年 1 月 2 日 召 开 设 立 大 会 。本 社 名 称 :廉 江 市 营 仔 丰 赢 木 薯 专 业 合 作 社 ,成 员 出 资 总 额 3 万 元 。本社 法 定 代 表 人 :毛 超 (理 事 长 )。 本 社 住 所 :廉 江 市 营 仔 镇 营 仔 圩 人 民 路 ,邮 政 编 码 :524446。第 三 条 本 社 以 服 务 成 员 、谋 求 全 体 成 员 的 共 同 利 益 为 宗 旨 。成 员 入 社 自愿 ,退 社 自 由 ,地 位 平 等 ,民 主 管 理 ,实 行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利 益 共 享 ,风 险 共 担 ,盈 余 主 要 按 照

3、 成 员 与 本 社 的 交 易 量 (额 )比 例 返 还 。第 四 条 本 社 以 成 员 为 主 要 服 务 对 象 ,依 法 为 成 员 提 供 农 业 生 产 资 料 的购 买 ,农 产 品 的 销 售 、加 工 、运 输 、贮 藏 以 及 与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技 术 、信息 等 服 务 。主 要 业 务 范 围 如 下 :(一 )木 薯 生 产 、销 售 ; (二 )组 织 采 购 、供 应 成 员 所 需 的 生 产 资 料 ;(三 )组 织 收 购 、销 售 社 员 生 产 的 产 品 ;(四 )引 进 新 技 术 、新 品 种 ,开 展 技 术 培 训 、

4、技 术 交 流 和 咨 询 服 务 。第 五 条 本 社 对 由 成 员 出 资 、公 积 金 、国 家 财 政 直 接 补 助 、他 人 捐 赠以 及 合 法 取 得 的 其 他 资 产 所 形 成 的 财 产 ,享 有 占 有 、使 用 和 处 分 的 权 利 ,并以 上 述 财 产 对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第 六 条 本 社 每 年 提 取 的 公 积 金 ,按 照 成 员 与 本 社 业 务 交 易 量 (额 )依 比例 量 化 为 每 个 成 员 所 有 的 份 额 。由 国 家 财 政 直 接 补 助 和 他 人 捐 赠 形 成 的 财 产平 均 量 化 为 每 个 成 员

5、的 份 额 ,作 为 可 分 配 盈 余 分 配 的 依 据 之 一 。本 社 为 每 个 成 员 设 立 个 人 账 户 ,主 要 记 载 该 成 员 的 出 资 额 、量 化 为 该成 员 的 公 积 金 份 额 以 及 该 成 员 与 本 社 的 业 务 交 易 量 (额 )。本 社 成 员 以 其 个 人 账 户 内 记 载 的 出 资 额 和 公 积 金 份 额 为 限 对 本 社 承 担责 任 。第 七 条 经 成 员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本 社 投 资 兴 办 与 本 社 业 务 内 容 相 关 的 经济 实 体 ;接 受 与 本 社 业 务 有 关 的 单 位 委 托 ,

6、办 理 代 购 代 销 等 中 介 服 务 ;向 政 府有 关 部 门 申 请 或 者 接 受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委 托 ,组 织 实 施 国 家 支 持 发 展 农 业 和 农村 经 济 的 建 设 项 目 ;按 决 定 的 数 额 和 方 式 参 加 社 会 公 益 捐 赠 。第 八 条 本 社 及 全 体 成 员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和 商 业 道 德 ,依 法 开 展 生 产经 营 活 动 。第 二 章 成 员第 九 条 具 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公 民 ,从 事 肉 鸭 生 产 经 营 ,能 够 利 用 并 接 受本 社 提 供 的 服 务 ,承 认 并 遵 守

7、本 章 程 ,履 行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入 社 手 续 的 ,可 申请 成 为 本 社 成 员 。本 社 吸 收 从 事 与 本 社 业 务 直 接 有 关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第 2 页 共 8 页事 业 单 位 或 者 社 会 团 体 为 团 体 成 员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单 位 不 得 加 入本 社 。本 社 成 员 中 ,农 民 成 员 至 少 占 成 员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第 十 条 凡 符 合 前 条 规 定 ,向 本 社 理 事 会 提 交 书 面 入 社 申 请 ,经 理 事 会审 核 并 讨 论 通 过

8、者 ,即 成 为 本 社 成 员 。第 十 一 条 本 社 成 员 的 权 利 :(一 )参 加 成 员 大 会 ,并 享 有 表 决 权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二 )利 用 本 社 提 供 的 服 务 和 生 产 经 营 设 施 ;(三 )按 照 本 章 程 规 定 或 者 成 员 大 会 决 议 分 享 本 社 盈 余 ;(四 )查 阅 本 社 章 程 、成 员 名 册 、成 员 大 会 记 录 、理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监 事提 议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会 计 账 簿 ;(五 )对 本 社 的 工 作 提 出 质 询 、批 评 和 建 议 ;(六 )提 议

9、 召 开 临 时 成 员 大 会 ;(七 )自 由 提 出 退 社 声 明 ,依 照 本 章 程 规 定 退 出 本 社 。第 十 二 条 本 社 成 员 大 会 选 举 和 表 决 ,实 行 一 人 一 票 制 ,成 员 各 享 有 一 票基 本 表 决 权 。出 资 额 占 本 社 成 员 出 资 总 额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或 者 与 本 社 业 务 交 易 量(额 )占 本 社 总 交 易 量 (额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的 成 员 ,在 本 社 重 大 财 产 处 置 、投资 兴 办 经 济 实 体 、对 外 担 保 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其 他 事 项

10、 等 事 项 决 策 方 面 ,最 多 享 有 票 的 附 加 表 决 权 享 有 附 加 表 决 权 的 成 员 及 其 享 有 的 附 加 表 决权 数 ,在 每 次 成 员 大 会 召 开 时 告 知 出 席 会 议 的 成 员 。第 十 三 条 本 社 成 员 的 义 务 :(一 )遵 守 本 社 章 程 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成 员 大 会 和 理 事 会 的 决 议 ;(二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向 本 社 出 资 ;(三 )积 极 参 加 本 社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接 受 本 社 提 供 的 技 术 指 导 ,按 照 本 社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11、和 生 产 技 术 规 程 从 事 生 产 ,履 行 与 本 社 签 订 的 业 务 合 同 ,发扬 互 助 协 作 精 神 ,谋 求 共 同 发 展 ;(四 )维 护 本 社 利 益 ,爱 护 生 产 经 营 设 施 ,保 护 本 社 成 员 共 有 财 产 ;(五 )不 从 事 损 害 本 社 成 员 共 同 利 益 的 活 动 ;(六 )不 得 以 其 对 本 社 或 者 本 社 其 他 成 员 所 拥 有 的 债 权 ,抵 销 已 认 购 或 已认 购 但 尚 未 缴 清 的 出 资 额 ;不 得 以 已 缴 纳 的 出 资 额 ,抵 销 其 对 本 社 或 者 本 社其 他 成 员

12、的 债 务 ;(七 )承 担 本 社 的 亏 损 。第 十 四 条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终 止 其 成 员 资 格 :(一 )主 动 要 求 退 社 的 ;(二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三 )死 亡 的 ;(四 )团 体 成 员 所 属 企 业 或 组 织 破 产 、解 散 的 ;(五 )被 本 社 除 名 的 。第 十 五 条 成 员 要 求 退 社 的 ,须 在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的 三 个 月 前 向 理 事 会 提 出书 面 声 明 ,方 可 办 理 退 社 手 续 ;其 中 ,团 体 成 员 退 社 的 ,须 在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13、的六 个 月 前 提 出 。退 社 成 员 的 成 员 资 格 于 该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时 终 止 。资 格 终 止 的成 员 须 分 摊 资 格 终 止 前 本 社 的 亏 损 及 债 务 。成 员 资 格 终 止 的 ,在 该 会 计 年 度 决 算 后 3 个 月 内 ,退 还 记 载 在 该 成 员账 户 内 的 出 资 额 和 公 积 金 份 额 。如 本 社 经 营 盈 余 ,按 照 本 章 程 规 定 返 还 其 相第 3 页 共 8 页应 的 盈 余 所 得 ;如 经 营 亏 损 ,扣 除 其 应 分 摊 的 亏 损 金 额 。成 员 在 其 资 格 终 止 前 与 本

14、 社 已 订 立 的 业 务 合 同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第 十 六 条 成 员 死 亡 的 ,其 法 定 继 承 人 符 合 法 律 及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条 件 的 ,在 一 个 月 内 提 出 入 社 申 请 ,经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办 理 入 社 手 续 ,并 承 继 被 继承 人 与 本 社 的 债 权 债 务 。否 则 ,按 照 第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退 社 手 续 。第 十 七 条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予 以 除 名 :(一 )不 履 行 成 员 义 务 ,经 教 育 无 效 的 ;(二

15、 )给 本 社 名 誉 或 者 利 益 带 来 严 重 损 害 的 ;(三 )成 员 共 同 议 决 的 其 他 情 形 。本 社 对 被 除 名 成 员 ,退 还 记 载 在 该 成 员 账 户 内 的 出 资 额 和 公 积 金 份 额 ,结 清 其 应 承 担 的 债 务 ,返 还 其 相 应 的 盈 余 所 得 。因 前 款 第 二 项 被 除 名 的 ,须对 本 社 作 出 相 应 赔 偿 。第 三 章 组 织 机 构第 十 八 条 成 员 大 会 是 本 社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由 全 体 成 员 组 成 。成 员 大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一 )审 议 、修

16、改 本 社 章 程 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二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长 、理 事 、执 行 监 事 或 者 监 事 长 成 员 ;(三 )决 定 成 员 入 社 、退 社 、继 承 、除 名 、奖 励 、处 分 等 事 项 ;(四 )决 定 成 员 出 资 标 准 及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出 资 ;(五 )审 议 本 社 的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业 务 经 营 计 划 ;(六 )审 议 批 准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和 决 算 方 案 ;(七 )审 议 批 准 年 度 盈 余 分 配 方 案 和 亏 损 处 理 方 案 ;(八 )审 议 批 准 理 事 会 、执 行 监 事 或 者 监 事 会 提 交 的 年 度 业 务 报 告 ;(九 )决 定 重 大 财 产 处 置 、对 外 投 资 、对 外 担 保 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其 他重 大 事 项 ;(十 )对 合 并 、分 立 、解 散 、清 算 和 对 外 联 合 等 作 出 决 议 ;(十 一 )决 定 聘 用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和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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