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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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章案例 12案例二1、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2、票据上权利的内容,以票据记载为准,不能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31.流通转让性: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特点:1 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2 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善意 /完全对价)习题A 向 B 购货,由此 A 签发了一张以 C 为付款人,B 为收款人的 1 万元的汇票,经 C 承兑。B 以完全对价转让 E。1. 对 E 而言,票据的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分别有那些?. E 票据被偷,F 在市场上以 1000

2、元获得该票据,F 拥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吗?为什么?. E 票据遗失后,在 9 月 1 日通过诉讼主张其权利,在诉讼期间有人声称他在 9 月 3 日从市场上以扣除利息的正常价格 9800 元获得该汇票,那么 E 还能实现其票据权利吗?为什么?第三章1、汇票样本案例 1 判断下面这张汇票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请说明理由并改正或补充使之有效。interest calculate at the rate of X%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 案例二汇票案例 出票人:Overseas Development Bank. 持票人:

3、AB 公司4 付款人: National Bank,Chicago 事件:浙江兴业银行收到 AB 公司交来的银行汇票要求办理贴现,金额为 200 万美元。此前该行曾收到过一份以该汇票付款行总裁名义发来的电报,称已备妥 200 万美金,请求代为通知 AB 公司可随时兑现。初看上去汇票一切正常,要素齐全,且付款行属于国际性大银行。但出票行有问题,因为在银行年鉴上查不到。结果:兴业银行并没有立即办理贴现,而是电询付款行,同时急电委托其在卢森堡的分行代查出票行情况。结果付款行称从未有过“出票行”这个客户,更不知晓这一汇票的存在;经分行核实:多年前该国曾有一家名字相同的银行,但早已倒闭。启 示 检查出票

4、行或付款行或承兑行等相关银行是否能够在银行年鉴中找到; 汇票金额巨大或者付款为远期的,应当谨慎; 查看汇票金额及日期等关键要素有无涂改迹象,印鉴是否清楚; 必要时委托银行鉴别。2、汇票样本作业:按要求制作汇票 Drawer(出票人) : Continental Co.,London Drawee(付款人): Bank of Europe,Paris Payee(收款人):the order of Ace Trading Co. Sum:USD 1,250.00 Date of issue:01 April,2002 Tenor: at 90 days after sight5汇票案例二 出票人

5、:某市 B 公司 承兑人:某市银行 收款人:新加坡 A 公司 事件:A 与 B 签订贸易合同,其中我国 B 公司为进口方,分批装运。第一批货款结清后,双方合作愉快,于是 A 公司提出下批货款可延期一年付款,条件是我国B 公司只需开立一张经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B 公司原本资金紧张,考虑到能先到货物的优越条件,同意开出经我国某市银行承兑的汇票。 结果:B 公司将汇票交于 A 后,迟迟不见发货。一年后,美国某银行持此汇票要求我国某市银行付款。原来,A 公司在收到汇票后即在美国银行办理了贴现,使我国银行和企业遭重大损失。启示: 出具汇票一定要谨慎,票据具有无因性,与背后的商品交易无关,只要汇票要式成立

6、,即便具有法律效力。案例 3A 公司为支付所欠 B 公司货款,于 1998 年 5 月 5 日开出一张 5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B 公司用此汇票进行背书转让给 C 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但事后不久, B公司发现 C 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 C 公司支付款。C 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 D 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工程款。D 公司用此汇票向 E 公司购买一批钢丝,背书时注明了 “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E 公司于 1998 年 7 月 5 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C 公司以欺诈行为从 B 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

7、止付款;( 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 E 公司。 (1)付款人可否以 C 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 E 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2)A 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3)D 公司的条件背书是否影响汇票效力?(4)E 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案例 3 答案:(1)不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E 公司属善意持票人,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2)该票据为有效票据。票据的付款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

8、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6(4)E 公司可以向其前手中任何一个或几个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案例 4甲受乙的欺诈,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面额为 50 万元的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支付贷款,将汇票背书给丙。 (1) 甲出票的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 如果甲在出票时忘了写明出票日期,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这对出票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3) 如果乙在背书时忘了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对背书行为和票据有什么影响?为什么?(4) 如果丙将汇票转让给丁但没有签章,丁取得汇票后又背书给公司 H。此时谁是汇票上的债务人? 案例 4 答案:(

9、1)该汇票仍然有效;因为甲的出票行为具备形式要件,所以汇票仍然有效。(2)由于出票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为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因而导致整张票据无效。(3)由于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所以乙的行为不影响背书行为和票据的效力。(4)甲、乙、丁、付款人。 案例 5A 公司为支付 B 公司的贷款,于 1996 年 6 月 5 日给 B 公司开出一张 20 万元的远期汇票。B 公司获此汇票后,不小心遗失,过了 20 天才通知付款人停止向持票人支付票款。(1) 如果之前付款人审查了背书的连续性,但没有发现异常,于到期日付款,那么 B 还能获得付款人的付款吗?(2)如果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付了款又

10、如何?案例 5 答案:(1)可以拒付。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以欺诈、胁迫、偷盗、拾遗方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2)可以拒付。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明知有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 方式取得票据的情形,仍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此即间接恶意抗辩。 案例 6现有一张出票日为 2000 年 7 月 1 日的汇票,汇票上记载 A 为出票人,票载金额为 100 万美金,B 为收款人,票载付款人为 F,且 F 已为承兑,同时该汇票注明为见票后 10 日付款。从该汇票的背书来看,B 将汇票背书给 C, C 又将汇票背书给 D。E 在汇票上签章承认自己是保证人。(1) 从本案来看,该票据属于何

11、种类型的票据?(2) 本案中谁是票据债权人?谁是票据的债务人?(4) 如果 E 在票据上没有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应该推定何人为被保证人?(5) 如果 E 没有在汇票上记载保证日期,E 主张该保证无效,能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 6 答案:(1)远期汇票。(2)债权人是 D;债务人是 F,E,C ,B,A。(3)D 可请求的金额应当是付款当日的以市场汇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题中仅给出见票日的市场汇价,并没有付款当日的市场汇价,因此无从计算。(4) 被保证人是 F。7(5) 不能;因为票据法第 47 条第 2 款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章案例 1A 银行接受 B 公司的委托签

12、发了一张金额为 8600 元人民币的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王某。王某将票据金额改写为 8.6 万元人民币后转让给了 C 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上有瑕疵为由退票。 (1)涉争的本票是银行本票还是商业本票?为什么?(2)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叫什么行为?王某应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3)如果最后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除王某以外的各位前手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答案:(1)涉争的本票是银行本票。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本案中的本票虽然是 A 银行接受 B 公司的委托而开出

13、的,但是本票是用 A 银行而不是 B 公司名义开出的,因此其性质仍然是(而且只能是)银行本票。(2)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叫做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承担票据责任范围以其变造的金额为限。在本案中,也就是要对持票人承担 8.6 万元的付款责任。(3)根据我国票据法第 14 条第 3 款的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因此,如果本案中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在王某变造之前签章的 A 银行、B 公司、李某,都只对原记载金额也就是 8600 元负责,在王某变造之后签章的 C 商店,应当对变造后的金额负责,也

14、就是 8.6 万元。任何一个债务人向持票人清偿之后,都可以向其前手债务人继续追索。 案例 2甲公司为了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 3 月 11 日签发一张同城转帐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贷款。乙公司于 3 月 11 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之后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 (1)持票人丙公司能否要求付款银行支付现金?为什么?(2)付款银行能否以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为什么?(3)丙公司于 3 月 23 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能否拒绝付款?为什么? 案例 2 答案:(1)不能。因为按照我国票据法规定,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2)不能。因为支票和其他

15、种类的票据一样,都具有无因性。也就是说,票据权利仅以票据法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在本案中,无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履行,都与该支票的效力无关。所以银行不能以双方买卖合同解除为由拒绝付款。(3)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如果持票人超过了提示期限,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本案中,该支票的出票日是 3 月 11 日,丙公司与 3 月 23 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期限,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案例 3某日,一位青年在某市电子商厦购物后支付一张空白转帐支票,此转帐支票因为票据文字书写错误遭到银行退票。商厦售货人员遂按支票上的印鉴找到开具支票的某商务公司,8但是

16、,商务公司否认曾来商厦购买大宗物件,声称这张中国银行 11233140 号转帐支票一个月前遗失,商务公司曾经登报声明作废,拒绝支付贷款。显然,支票已经被人捡拾冒用。电子商厦因向商务公司追讨贷款不成,随即起诉商务公司。 本案中的商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案例 2 答案: 商务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电子商厦作为售货单位通过对价关系取得支票,其票据的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具有票据权利。商务公司由于开具空白转帐支票,就给支票遗失并被他人冒用提供了可能性,对此商务公司是该并且可能预见的,故应当为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所以尽管商务公司未在电子商厦购买货物,但是也要无条件地支付贷款。商务公司以曾登报声明支票作废为由辩称自己已无票据责任,是无效的。所以,商务公司有责任按支票金额向电子商厦付款。 第五章案例:填写汇款申请书A 公司到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办理 SWIFT汇款业务,欲汇 10 万美元给 IBM 公司,IBM给出的帐号在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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