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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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与对策 *摘要:校企合作既是当前职业教育改革与实践的一个方向,也是职业院校寻求自身发展空间和服务区域经济途径的必然要求,但我国很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却不高,文章分析了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动力不足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措施。关键词:校企合作;动力不足;原因;对策2005 年 10 月,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指出“职业教育要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 ”教育部也明确提出“职业教育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鼓励校企合一、形成产教结合、校企共进、互惠双赢的良性循环职业

2、教育模式。 ”职业院校与企业的校企合作不仅是企业发展和参与竞争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和根本道路。校企合作对职业教育的发展、企业人才的培养、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都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我国高职院校目前校企合作多数流于形式,走过场而已,实质性联合较少,还远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一、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一)企业对参与校企合作的认识不到位我国不少企业没有从人才战略的高度去认识校企产学合作的重要性,没有看到校企合作能够给企业带来重要的和长期的人才和技术上的支持,总是狭隘地认为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搞好生产与经营,企业只是选择人才,而不参与或很少参与人才的培养,把培养人才

3、的主要责任推给了学校。还有部分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和生产实践等因素的考虑,当出现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冲突时,把培训教育学生视为额外负担。一些企业领导认为现在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劳动力是供大于求,不用担心企业找不到人,当企业认为需要用人时,学校能输送最好,不送就到社会上招工。由于企业对参与校企合作的认识不到位,导致大部分企业不愿意出钱出力参与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导致企业对校企合作的积极不高。(二)缺少法制监督,政府宏观调控与监督不够 德国“双元制”、日本“企业模式”、英国“三明治”等发达国家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都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例如,德国为了“双元制”的成

4、功实施,联邦政府制定了职业教育法、促进职业教育法、青年人劳动保护法、手工业条例等几十种法律法规,对企业、学校、学生三者的义务、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法国也通过立法强制企业承担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必须免费接纳职业教育的任务,接受职业教育的毕业生。美国、英国等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无一不是通过法律等手段来维护和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而我国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它只是象征性、概括性或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基金项目:该文系四川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课题“高 职 院 校

5、专 业 设 置 与 资 源配 置 的 协 调 关 系 研 究 ”的科研成果。项目编号:10SA107作者简介:梁俊,(1964 ),男,四川省西充县人,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 ,副教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在以上规定中,对于企业在开展职业教育方面具体有何义务,以上之“应当”若未实现又该承担何种责任,政府并未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从而使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流于形

6、式。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的约束,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已降低为企业领导人的认识。对于多数企业,经济效益将成为是否参与校企合作教育的主要动因。(三)企业在校企合作中获利不多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其核心是赢利。企业与学校只有在互利、双赢的基础上,校企合作才会顺利开展。由于校企合作目前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不可能给企业带来明显的利润,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支付了一定人力、物力与财力,但能实现赢利或保本的企业不多,大多数为亏本。就拿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来说,它涉及到企业提供实习岗位的性质、数量,为学生提供这些岗位是否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以及学生的管理和食宿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由职业院校和企业相关部门事先进行

7、细致的协调和沟通,这种协调和沟通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公关和接待任务,会耗费企业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于生产、研发任务繁重的企业而言,这种事前交易费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虽然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校企合作的政策,如可以给企业税收方面的优惠等,但实际上,就全国范围而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没完全落实。(四)学生素养不高,难以适合企业需要在2008年,我国教育部职教所曾对135家企业进行了关于校企合作的抽样调查,有50%的企业认为:有些高职学生水平达不到企业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学生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在顶岗实习过程中随便离岗离职,从而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二是学生的专业技能相

8、对较弱,难以达到顶岗实习的要求。目前,职业院校中的专业设置、培养方式、课程建设等多方面与企业需求不符,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缺乏针对性和目的性,职业特色不浓,培养的人才是“简单操作型”。学生在校所学知识、技能与现代企业要求相差甚远,从而导致职业院校毕业生进厂以后不能独挡一面,很难达到顶岗实习的要求。近年来,职业院校加大了学生专业技能方面的培养力度,但在学生职业素养教育上明显不足。顶岗实习期间,相当多的学生没有做好上岗的心理准备,进入不了实际工作状态,学生也不能按照企业员工的要求约束自己,不服从公司管理的事情屡有发生,加大了企业管理的难度,影响了企业对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当然校企合作的愿望也就

9、大打折扣。(五)校企合作的机制不健全教育部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高等职业教育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校企合作发展的道路, 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校企合作虽然目前已成为评价院校和培训成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至今仍没有完善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保障, 高等职业教育如何走校企合作道路还缺乏宏观配套政策和有效的合作机制。很多企业与学校的合作停留在表层上, 学校为企业主动全面服务的精神和能力还不够, 企业也仅仅这学校提供实习基地或横向课题开发, 参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专业的建设和课程开发的较少。一些高职院校和企业之间虽然建立了学校发展咨询委员会,校企联合董

10、事会,专业建设委员会,技术研发中心,校企合作办公室等形式多样的合作组织,但这些组织大多有名无实。从整体上看,合作的层面还比较低,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还比较差,合作的效益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目前,我国的校企合作在运行中主要涉及的只有学校和企业。我国政府目前还没有建立第三方的协调、监督与服务的机构,使得我国欠缺支持校企双方进行沟通的有效机制。职业院校对市场和企业不了解,企业对职业院校也很陌生,双方关注的都是各自内部的发展状况,与对方的沟通少,更谈不上较深的良好合作。由于没有校企合作的有效机制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校企各自为战,不能产生真正的合作效应。二、提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的对策(一)企业领导要

11、更新观念,积极参与合作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要“依靠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 。由此看来,开展校企合作是谋求学校和企业共同发展的必由之路。德国企业对参与职业教育的巨大热情表明,企业是职业教育发展的直接受益者。不仅在德国,我国一些校企合作的成功范例也证明了这一点。并且在我国,学生实习、实训的费用都是由学校承担,企业并未因此而增加经济负担。对此,我国政府、学校、媒

12、体都应加强宣传,使企业更新观念,让他们意识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不仅是义务,而且是“有利可图”。从一般意义来说,有效的校企合作能够为企业带来很多好处:一是企业需要的大批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来自于合作院校,通过校企产学合作,可以为企业储备优秀的可用之才;二是可以利用学校资源对企业职工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提升在岗员工的技能水平,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的素质;三是通过学生实习和见习,企业可以获得大量的廉价劳动力,节约劳动力成本。(二)完善现有法律,保障企业参与职教责任的落实长效机制的校企合作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施舍、帮助和支持,而是双方共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学校和企业双方必须受到法律、制度和道德的约束。世界上

13、很多发达国家都是依靠立法来规制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如德国、美国、日本、英国、法国、韩国和新加坡等国政府都通过立法、财政或税收手段鼓励和要求企业参与教育。因此,建议我国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企业、学校、学生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政府在这一法律的框架下,建立校企合作办学的体系、制度和章程等,建立各级校企合作教育委员会,加强对合作教育的指导和协调。同时国家应指导和鼓励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教育制度,形成一套具有现代企业特色的职前、职后人才培养制度,建立学习型企业,并将此作为对企业家和企业的考量标准之一。可以考虑由国家或行业中介组织制定企业参与职

14、业教育的实施细则,明确企业应承担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加强政策的执行力,对于未能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以此从法律上形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约束力。(三)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激发企业参与热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机制是推动校企合作发展的动力和维系其良性运转的纽带,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补偿机制,开征企业职业教育与培训税,规定达到某一经营规模的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责任。可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如英国政府规定,企业和学校实施“三明治”计划,联合培养学生,企业可减少缴纳教育税额;加拿大也通过退税政策来鼓励用人单位参与校企合作。对于参与校企合作教育的企业按一定

15、比例减免职业教育与培训税,或税收返还企业专款用于企业职业教育,让企业切实感到参与职业教育既是履行一种社会责任,又是从事一项对本企业经济效益有明显促进作用的事业,激发其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同时,国家应尽快制定并出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税收减免政策的相关实施细则,落实 2002 年、2005 年国务院分别颁发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关于“企业和个人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的政策;同时,在教育捐赠免税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允许把企业的教育捐赠款的 50或 300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以提高企业向职业教育捐赠的积极性。(四)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和素养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给高职学生带来的心理的过重负

16、荷,面对高科技对高职学生提出越来越高的智力与非智力的要求,面对教育中日益强化的功利色彩,社会对高职毕业生的全面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期望。所以,高职学生必须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增加自己在求职过程中的竞争力。针对目前职业教育中出现的学习与就业脱节、学生实践能力较低的问题,从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到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撰写、教学计划执行直至学生毕业实习的各个环节都积极引入企业的参与,适时根据社会需求优化培养方案,动态分析和调整学生能力结构、知识结构、素质结构,使高职学院人才培养计划具有较强的岗位针对性和适应性。职业院校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改变学生理论不足、技能欠佳的形象的同时, 要加强对学生责任心、职业道德、价值观的教育, 如开设全校性企业文化选修课;学校从学生入学开始就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 引导他们树立在专业发展的长远打算, 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学生实习前, 应当开设就业指导课, 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教导学生如何在企业做人、做事, 和企业签订相关的实习协议。实施学生实习导师制, 指定学生的实习指导教师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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