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应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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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应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这是国务院近日印发实施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提出的首要原 则。该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 资 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办法规定,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编制指南, 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办法称,人口信息、法人 单

2、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 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 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 态环保、 应急维稳等,应通 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办法如是强调。办法要求,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国家

3、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统一的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同时,按照“ 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 ”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按照“ 谁经手, 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 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根据办法,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 责任和 实施机构。同时,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家网信办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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