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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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资料支付结算的方式图表同城结算 银行本票、支票异地结算 托收承付、银行汇票1同城和异地 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等票据结算 汇票、本票、支票2非票据结算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银行卡、预付卡、电子支付等正确区分汇票、本票与支票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本票 支票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 企业 银行 银行 企业或个人期限 一般远期 即期 即期 即期承兑 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丧失。【提示】如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

2、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途径(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装配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特殊延期不超过 12 个月)(2)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按生活自理程度支付,标准为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50%、40%、3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

4、津贴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的配偶每月发给本人生前月工资的 40%,其他亲属每月发给本人生前月工资的 30%,孤寡老人或

5、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 10%,但最终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提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前两项遗属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生育保险1.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自费、营养药品)由个人负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

6、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但是,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非企业单位或者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一般享受生育前的基本工资,由本单位支付。2.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1)违反国家或者本统筹地区计划生育规定而发生的医疗费用;(2)因医疗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分娩而发生的医疗费用;(4)按照规定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5)婴儿所发生的各项费用;(6)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各项费用;(7)不具备卫生

7、行政部门规定的剖腹产手术条件,但女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手术而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服务费用;(8)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 如试管婴儿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失业保险1.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 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15

8、 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累计缴费满 1 年不足 5 年的,最长为 12 个月;累计缴费满 5 年不足 10 年的,最长为 18 个月;累计缴费 10 年以上的,最长为 24 个月。(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4)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

9、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4.失业保险待遇(1)领取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5.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行政复议决定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

10、法(不开庭)【提示】行政复议不开庭不公开审理;仲裁一般开庭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一般开庭公开审理。2.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提示 1】 行政复议中被告举证,而民事诉讼中原告举证。【提示 2】 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材料的,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4.行政复议决定:(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新行为不得与原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5.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提示】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生效,仲裁调解书自“签收”生效;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不上诉生效。6.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故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履行。7.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

12、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示】除法院有强制执行权外,原行政机关没错的原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原行政机关有错的复议机关强制执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平等主体间:仲裁、民事诉讼非平等主体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平等主体经济纠纷:1.或裁或审原则。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法院行使管辖权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2)仲裁协议无效(3)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二)不平等主体行政纠纷: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2.行政复议和行

13、政诉讼的选择(1)一般:选择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时可再诉讼(2)特殊:必经复议,只有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起诉(3)极特殊:只能复议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包括 5 类:案件种类 备注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2.因 经济法 、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14、;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一审终审制度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等。(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公司住所地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

15、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所在地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3)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纠纷诉讼: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6、(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诉讼时效1.概念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诉讼时效期间(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适用 1 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绝对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中止: (暂停) 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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