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危重病员抢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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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危重病员抢救制度一、对危重病员的抢救,必须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严密观察,详细记录。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二、凡昏迷、休克、大出血、中毒、严重脱水、高热惊厥、窒息、严重创伤、严重内脏(脑、心、肺、肝、脾、肾等)损伤、衰竭等,均属抢救范围。三、科内抢救由科主任、高级职称医师或主治医师组织实施;门、急诊抢救由门诊部或急诊科主任组织实施。遇有重大抢救,由医教部组织实施,院领导亲临现场指导。四、门、急诊病员抢救,执行首诊医师、首诊科室负责制。就近的医师均有责任参与急救。需入院救治、诊断不明者由首诊科室收容或机关指令性收容。五、在医师未到达之前,护士可酌情先予急救(如止血、给氧、人工呼吸、气

2、管插管、心电监护、吸痰、洗胃、输液等)。六、抢救中要随时做好与病员亲属的沟通和告知工作,并签署必要的知情同意书。必要时与病员单位取得联系,以便得到配合支持。七、各科室应根据情况设抢救室,准备必要的急救用品,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抢救药品要及时补充、按期更换,急救器材性能良好,保证可以随时使用。八、各专科 ICU、CCU 或同类病室要有完善的监护、抢救、复苏系统;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九、定期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技术的专业训练,熟练掌握抢救技术,并制定常见危重伤病的抢救预案。危重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一、危重病员和入院三天不能明确诊断者,治疗组应及时组织讨论;入院一周不能明确诊断者,

3、科室应及时组织讨论。二、入院后两周仍不能明确诊断,病情危重、治疗或手术难度大且复杂、涉及二个以上专科者,科室应积极组织讨论,尽快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三、讨论会由主管医师提出,科室主任或带组医师同意并主持,科室全体医师及有关护士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科室派人参加。四、讨论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情,主治医师提出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与会者在仔细检查病员的基础上,要充分发表意见。主持者要归纳总结与会者意见并提出明确的诊疗方案,主管医师记录并整理,在上级医师审查后记入病程记录。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一、住院病员死亡后均应召开死亡病例讨论会。二、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

4、检病例,在得到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二周。三、讨论会由科主任或带组医师主持,科室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请机关及有关科室参加。主管医师报告病史,与会人员分析讨论,主持者归纳小结。讨论内容包括:诊断、治疗、护理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及工作中的不足和经验教训,是否争取尸检等。四、讨论会指定专人记录并整理,书写死亡讨论记录,经科主任审查后,归入病案。五、科室必须建立死亡病历讨论记录本,如实记录讨论内容,由专人负责保管。 医院临床输血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室科学、合理用血,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

5、必要的输血。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第二章输血申请第四条申请输血应由主管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备血。第五条决定输血治疗前,主管医师应向病员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病员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病员的紧急输血,应报医教部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第六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主管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

6、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第七条亲友互助献血由主管医师等对病员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第八条病员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主管医师申请,输血科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和主管医师负责病员治疗过程的监护。第九条对于 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病员,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第十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主管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提供适

7、合的血液,换血由主管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第十一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病员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第十二条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双方进行逐项核对。第四章交叉配血第十三条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 3 天之内的。第十四条输血科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 ABO 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病员 RH(D)血型(急诊抢救病员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第十五条凡输注全血、浓

8、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病员,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应 ABO血型同型输注。第十六条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第十七条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第五章发血第十八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取血。第十九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病员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9、第二十条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2血袋有破损、漏血。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第二十一条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 26 摄氏度冰箱,至少_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第二十二条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第六章输血第二十三条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第二十四条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病员床旁核对病

10、员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第二十五条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第二十六条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第二十七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

11、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第二十八条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入;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 ABO 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 ABO 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

12、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 57 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第二十九条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病员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保存。输血科每月统计上报医疗科。第三十条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至少保存_天。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医教部负责解释。相关企业文规医院病员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

13、条例,维护病员的知情同意权,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患矛盾,确保医疗安全,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告知人由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主诊医生(组长)、主治医生、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担当。第三条告知方式有门急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第四条告知对象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院门急诊就诊和住院的病员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等)。第五条告知内容为病员病情、检查项目和治疗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骤、预后及其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相关医疗情况。第二章病情告知第六条门急诊病员的诊断、治疗计划等相关医疗情况由接诊医师告知。第七条新入院病人的初

14、步诊断、主要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病情程度及可能预后等相关医疗情况,由主管医师或主治医师告知。第八条发现新的阳性体征、检查、检验结果时,需修改诊疗计划,由主管医生或主治医生及时告知。第九条病情危重或病情明显加重者,病情、诊疗计划、预后等由主管医生或主治医生及时告知,报病危(重)的应填写病危(重)通知书,病危(重)通知书应由其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随病历保存。第三章有创诊治措施告知第十条有创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诊治为主的各种有创的检查、治疗和手术等医疗措施。第十一条告知内容包括:操作的必要性、操作方案、麻醉方式、操作和麻醉时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等。第十二条由于风险、费用等原因患方不同意最佳诊疗方

15、案时,应拟定次选方案,并由患方签字认可。第十三条一次住院期间,对病员反复进行有创诊疗措施时,必须每次在检查前告知相关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第十四条操作过程中出现需要改变操作方案、麻醉方式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医务人员必须告知相关情况,征得其同意并再次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才能继续相应操作。第四章无创诊治措施告知第十五条无创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等。第十六条使用有明显毒副作用、过敏反应或可能造成组织器官损伤的药物时必须事先告知并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第十七条施行放射治疗,须在治疗前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第十八条施行输血等血液制品治疗,须在使用前告

16、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第十九条施行各种物理诊治措施,须告知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第五章特殊情况的告知第二十条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病员,应当直接告知病员的监护人。第二十一条神志清楚的 18 周岁以上病员,可直接告知病员本人,也可告知病员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第二十二条患恶性肿瘤等疾病的病员,其病情告知本人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应当告知病员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第二十三条对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病员,应当告知病员的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并做好记录。第二十四条明显影响外形和生理功能的手术或治疗必须告知病员本人。第二十五条使用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医用耗材和医疗用品时,须在使用前告知并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第二十六条实施抢救措施时,在无法告知的情况下,可由医教部分管助理员或院医疗总值班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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