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地临时堆放、搭建设施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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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柳州市市容管理局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同意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同意(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2 年 6 月 28 日国务院令第 101 号发布,自 1992 年 8 月 1 日施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三、实施权限

2、和实施主体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地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同意。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一)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三)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2(四)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3、管部门同意。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柳州市区域内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六、申请材料(一)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申请表(3 份);(二)确实属于建设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三)与临时堆放、搭建等有关的图纸;(四)与毗邻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协议书;(五)与已经受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管理维护单位、运营单位)签订的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的协议书;(六)占用期间不损

4、坏地(路)面、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地(路)面原状等承诺书(原件);(七)占用期间公众公示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原件)。上 述 申 报 材 料 的 原 件 核 验 后 退 还 ,收 复 印 件 。另 有 注 明 的 除 外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4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3咨询电话:0772-2618257;投诉电话:0772-2620002。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表示范文本4附件 1: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5、它设施的同意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对申请当场 审 查 并 作 出 处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时 3 个工作日 )审批科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限时 1 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书( 限时 1 个工作日 , 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 限时 1 个工作日 , 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材料齐全 , 符合法定形式 , 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属于本 部门职权范围的5附件 2:申请表示范文本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同意审批单编号:申请单位(个人) 用途原因 路面类别 占用地点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占用面积 X = 平方米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占用起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审批意见(盖章)年 月 日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同意审批单存根编号:申请单位(个人) 用途原因 路面类别 占用地点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占用面积 X = 平方米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占用起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审批意见(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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