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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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国家海洋局 1994 年 6 月制定 )第一条 为确保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科学性,提高海底电缆、管道工程的可靠性,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资源,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为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为路由变化较大的海底电缆、管道改造工程而进行的海洋路由调查、勘测活动。第三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选择有相应海洋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的机构进行。第四条 路由(包括登陆点)预选1.所有者经

2、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进行路由(包括登陆点) 预选。2.路由预选应掌握以下资料:(1)路由区自然环境及工程地质概况,包括海底地形、地貌、地质、海洋气象、海洋水文、海底稳定性等;(2)路由区现有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及海洋开发利用规划,包括渔业、交通、矿产、电力、邮电、市政、军事及其他开发活动和规划。(3)路由区海底障碍物: 自然障碍物如海底岩礁; 人为障碍物如沉船,海洋工程及其废弃物等。(4)其他必要资料。3.根据路由区自然环境特征及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情况,提出调查路由,并初拟铺设方案,据此提出路由调查要求,编写技术规格书和路由调查方案。第五条 提交和审查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1.所有者依照规

3、定和实施办法的第五条,向主管机关提交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 。2.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1)所有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该海底电缆、管道建设的文件;(2)调查、勘测路由的选择依据;(3)根据需要就调查、勘测路由适宜性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报告;(4)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工程勘察、设计证书;(5)海底管道工程还应增加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编写大纲和评价单位的资格证书。(6)污水排海管道工程还应增加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7)其他有关说明资料。3.主管机关在收到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邀请有关专家和路由区有开发利用活动的部门(包括军

4、事机关 )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作为主管机关批复的主要依据。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1.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应根据所有者或所有者委托的设计部门提出的技术规格书进行。调查、勘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物探,包括与成图比例尺相应的海洋导航定位、海洋测绘、海底面状况及障碍物探测,浅部地层结构探测等;(2)工程地质,包括海底表层沉积物取样,柱状取样及根据技术规格书要求进行的海洋钻探和原位试验等;(3)海洋环境,包括海洋气象、海水物理性质( 温度、盐度等)、海洋动力(潮位、风暴潮、波浪、海流、海冰等);(4)海底稳定性,包括地震活动、冲淤状况、地震及水动力作用下海床、边坡

5、稳定性等 ;(5)腐蚀环境,包括底层水化学、沉积物化学、沉积物电阻率、沉积物中还原菌含量及污损生物等;(6)其他必要内容。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必须对所有仪器预先进行调试、测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第七条 登陆点调查1.登陆点调查的范围指路由调查船只不能进入的近岸水域及登陆设施所在的陆域。2.近岸水域调查项目和要求原则上与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相同,因水浅无法进行的项目,须采取相应的替代手段予以弥补。3.登陆设施所在陆域的调查包括地形测量及登陆设施建设所需的工程地质调查。第八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的评价与选择1.根据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结果及路由区资源开发状况,对于比选路由进行综合评价

6、;2.路由评价与选择应综合分析工程可行性、投资合理性和使用海域科学性,根据路由调查成果,分析有利与限制因素,综合对比,提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优化路由方案作为推荐路由。第九条 路由调查、勘测报告1.路由调查、勘测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目录;(2)提要;(3)调查概况,包括目的、范围、项目及完成工作量、调查设备及船只、人员组织及分工、日程安排等;(4)海洋环境,包括气象、波浪、潮位、海流、水温、海冰等及其特征值;(5)工程物探,包括导航定位、海底地形、海底面状况及障碍物分布、浅地层特征;(6)工程地质,包括表层及柱状采样、钻探、土工试验、沉积物土工性质及评价、场地土剪切波速和周期、在地震

7、和水动力作用下底质液化的可能性;(7)区域地质背景及海床稳定性,包括区域地质背景、地震活动分析、海底冲淤及海床稳定性 ;(8)腐蚀环境与污损生物,包括底层水化学、沉积物化学、沉积物电阻率、沉积物中硫酸盐还原菌、污损生物;(9)路由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及该海底电缆、管道工程对其的影响评价。(10)路由条件的综合评价,根据工程可行性和投资合理性提出推荐路由及建议。(11)其他必要内容。2.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的附件包括以下内容:(1)主管机关批准路由调查、勘测作业的文件;(2)路由调查、勘测技术规格书;(3)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4)工程物探典型记录;(5)柱样或钻孔土样

8、土工测试成果图、表;(6)潮位曲线图;(7)航迹图;(8)水深图;(9)浅地层剖面解释图;(10)上部地层等厚度图;(11)地质特征图;(12)路由条件评价图;(13)其他必要图件和资料。第十条 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1.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由调查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与路由调查、勘测的委托单位共同组织,邀请主管机关和有关专家参加,成立评审组;2.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1)对照路由调查、勘测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审查路由调查、勘测外业工作质量 ,数据采集的可靠性,资料整理及分析的合理性,评价结论的正确性;(2)从技术可行性、投资合理性和使用海域科学性审查推荐路由是否恰当;3.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评审应提出书面评审意见;第十一条 路由审查1.在收到所有者提交的路由调查、勘测报告和成果评审书后,主管机关应主持召开路由审查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和路由区有开发利用活动的部门(包括军事机关) 参加。2.路由审查会议的主要内容:(1)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的实施情况和推荐路由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海底电缆、管道路由与其他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的相互影响与协调;(3)其它与审批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有关的事项。3.审查会议应形成纪要,作为主管机关审批路由和协调赔偿责任的依据。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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