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说明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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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 附件 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说明资产类100 现金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分支机构业务库的库存现金。二、分支机构从发行库取出现金存入业务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发行基金往来 ”科目;从 业务库支用现 金或向发行库存入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业务库的库存现金余额。101 存放金融机构款项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存放境内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款项。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一)10101 存放金融机构定期款项(二)10102 存放金融机构活期款项三、本科目所属二级科目按存放金融机构、币种等分设账户。四、本行在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存款增加时,借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

2、贷记有关科目;本行在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存款减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存放境内外金融机构的资金余额。 20 102 贵金属一、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金银等贵金属。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一)10201 黄金1.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黄金。2.本科目按业务类别、品种等分设账户。3.黄金买入、升水以及送厂熔炼升溢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黄金卖出、贴水以及送厂熔炼损耗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二)10202 白银1.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银锭、银元等白银类贵金属。2.本科目按业务类别、品种等分设账户。3.白银买入、升水以及送厂熔炼升溢时,借

3、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白银卖出、贴水以及送厂熔炼损耗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10209 其他贵金属1.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铂金、包镀金银、铜章等贵金属。2.本科目按业务类别、品种等分设账户。3.贵金属卖出、贴水以及送厂熔炼升溢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贵金属卖出、贴水以及送厂熔炼损耗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四)10210 专项金银(总行专用)1.本科目核算历史遗留的金银专项贷款本息等与金银有关的专项资金。2. 本科目按资金性质分设账户。 21 3. 金银专项贷款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金银专项贷款收回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

4、映本行持有的金银等贵金属的余额。105 国家外汇储备占款一、本科目核算本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占用的人民币资金。二、本科目按业务种类等分设账户。三、占用人民币资金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占用人民币资金减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国家外汇储备占用的人民币资金余额。108 国际金融组织股份及捐资(总行专用)一、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国际金融组织的股份,历史遗留的向部分国际金融组织捐资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一)10801 特别提款权1.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以特别提款权计值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2.以特别提款权计值的份额增加时,借记

5、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以特别提款权计值的份额减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二)10809 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股份1.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外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的股份。 22 2.本科目按机构等分设账户。3.增持股份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减持股份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10810 国际金融组织捐资1.本科目核算本行向国际金融组织的捐赠款项。2.本科目按机构等分设账户。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持有国际金融组织的股份和历史捐资余额。110 流动性贷款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流动性需求的再贷款。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一)11

6、001 金融机构贷款本科目核算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头寸调节和短期流动性支持,并按照再贷款浮息制度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应归入流动性贷款管理的短期贷款。(二)11002 农村信用社贷款本科目核算向农村信用社发放,并按照再贷款浮息制度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应归入流动性贷款管理的支农再贷款。三、本科目所属二级科目按贷款机构、期限、利率等分设账户。四、流动性贷款发放或转入时,借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流动性 23 贷款余额。111 专项政策性贷款一、本科目核算本行依据专项政策向金融机构发放的再贷款

7、。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一)11101 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总行专用)本科目核算本行向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专项政策性再贷款。(二)11102 资产管理公司贷款(总行专用)本科目核算本行向资产管理公司发放的专项政策性再贷款。(三)11103 农信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总行专用)本科目核算本行以委托或转贷方式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向国务院批准的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专项政策性再贷款。(四)11109 其他专项政策性贷款本科目核算按照再贷款浮息制度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应归入专项政策性贷款管理的其他再贷款。三、本科目所属“11103 农信社改革试点专项 借款” 二级科目按贷款方式(委托或转贷)、用途、期限、利率等分

8、设账户,其他二级科目按贷款机构、用途、期限、利率等分设账户。四、专项政策性贷款发放或转入时,借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专项政策性贷款余额。112 金融稳定贷款 24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为维护金融稳定,经国务院批准,发放的用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再贷款。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一)11201 地方政府专项借款本科目核算本行经国务院批准发放并通过指定的商业银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放的,用于地方政府清偿拟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9、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的专项贷款。(二)11202 紧急贷款本科目核算本行向发生临时支付危机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的再贷款。(三)11203 风险处置贷款本科目核算本行经国务院批准直接向风险金融机构或其托管、接管机构发放的,用于风险金融机构合法债务兑付、个人债权收购的再贷款。(四)11204 自办金融机构贷款本科目核算本行向自办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的再贷款。(五)11209 其他金融稳定贷款本科目核算本行发放的其他类金融稳定贷款,主要包括 1993 年以前发放的老贷款、融资中心划转贷款、调剂资金贷款、简易粮仓贷款、外汇贷款等再贷款。

10、(六)11210 待核销金融稳定贷款本科目核算本行已经形成损失,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核销条件,经总行批准从相关金融稳定贷款科目转入的待核销再贷款。 25 三、本科目所属“11406 待核销金融稳定贷 款” 二级科目逐笔分设账户,其他二级科目按贷款机构、用途、期限、利率等分设账户。四、金融稳定贷款发放或转入时,借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转出或核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发放的金融稳定贷款余额。120 质押融资(总行专用)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根据协议,对质押融资业务成员行提供的债券自动质押融资。二、本科目按贷款机构、

11、利率等分设账户。三、质押融资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质押融资贷款余额。124 再贴现一、本科目核算本行为金融机构办理的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融出的资金。二、本科目按机构、期限、利率等分设账户。三、办理再贴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到期收回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向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融出的资金余额。 26 125 专项贷款一、本科目核算本行直接发放或委托商业银行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外汇专项贷款等。二、本科目按贷款机构、用途、期限、利率等分设账户。三、发放专

12、项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专项贷款时,借 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发放的专项贷款余额。130 有价证券(总行专用)一、本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一)13001 国家债券(二)13002 金融债券三、本科目所属二级科目按券种、发行年度、期次等分设账户。四、买入有价证券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卖出或被兑付时,借 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持有的有价证券余额。131 买入返售证券(总行专用)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在公开市场上根据逆回购协议买入的证券。二、本科目按交易

13、对手、业务类型(封闭式、买断式)分设账户。三、买入证券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返售证券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办理逆回购业务持有的证 27 券余额。132 特种资产(总行专用)一、本科目核算本行以发行专项票据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置换的特定资产。二、本科目按机构、用途等分设账户。三、置换特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发行专项票据” 科目;收到特定资产处置收入或转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置换的特定资产余额。137 其他外汇占款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记账贸易项下国家外汇结售汇收付的人民币资金。二、本科目按

14、受托金融机构、业务种类等分设账户。三、结算应收汇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结算应付汇差时,借 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记账贸易项下国家外汇占用的人民币资金余额。145 收藏钱币(总行专用)一、本科目核算本行钱币博物馆收藏的历史钱币、钱范、模具等文物,以及从总行库存金银中调拨给钱币博物馆的金银产品的价款。二、本科目按收藏品类别分设账户。三、收藏品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藏品减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28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钱币博物馆收藏品的价款余额。150 投资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向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投资。二、本科目按投资对象

15、分设账户。三、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向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投资余额。160 固定资产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固定资产的原值。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一)16001 房屋及建筑物(二)16002 电子设备(三)16003 运输工具(四)16004 机械器具(五)16009 其他财产三、固定资产增加时,借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减少时,借记“固定基金” 科目, 贷记本科目下的二级科目。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本行固定资产的原值。165 暂付款项 29 一、本科目核算本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

16、发生的暂付及应收的临时性、过 渡性款项。二、本科目设以下二级科目:(一)16501 业务周转金1.本科目核算本行的业务周转金。2.本科目按拨款对象分设账户。3.拨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二)16502 利差补贴1.本科目核算本行按规定支付给商业银行的民族贸易和劳改劳教等贷款的利差补贴。2.本科目按补贴项目分设账户。3.支付利差补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上划利差补贴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16503 待上划金银款项1.本科目核算本行分支机构办理金银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待上划或待转销款项,主要包括待上划的金银提炼加工费、运杂费及非合同金银熔炼损失,国内黄金市场业务发生买卖价款、二次结算贴水、黄金交易费用等。2.分支机构列账或收到上划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上划或转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四)16504 待上划其他资金款项1.本科目核算本行分支机构待上划的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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