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温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专用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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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温州市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专用补充条款本专用条款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需要拟定,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为优先解释。47.1 概算工程建设费 经批准的相应概算工程建设费控制总额为 元,该控制总额及概算工程建设费批准文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承发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概算工程建设费批准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47.2 工程变更47.2.1 一般工程造价变更。1、一般工程造价变更按照本合同规定程序、格式与时限办理,必须明确变更内容及变更价款。2、发包人以下采用 种方式将一般工程造价变更文件的副本报送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报送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 14天

2、。办理结 算时,承 发 包双方持有变更文件不一致的,以报送文本为准。(1)每月 前报送;(2)每季度末前。47.2.2 重大工程造价变更1、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工程造价变更:(1)工程单项或累计变更导致工程总造价超过经批准概算工程建设费控制总额;(2)涉及单项价款增减在 万元以上工程变更事项的;(3)双方约定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2 -2、重大工程造价变更前,发包人应当编制变更造价预算书并按以下程序取得经济可行性批准后方可执行:(1)涉及 47.2.2.1(1)款情形的,发包人须报经原批准部门核准调整概算后方可进行;(2)涉及 47.2.2.1(2)款情形的,发包人应报经 .

3、 的审核同意后执行;(3)涉及 47.2.2.1(3)款情形的 . . 。3、重大工程造价变更经批准后,发包人应当将经批准的变更预算书作为变更指令的附件递交承包人,并以此作为变更的暂定金额和临时性付款依据。承包人接到重大工程造价变更指令后,应当在 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正式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发包人按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温建建2010316 号)的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变 更价款后同期调整合同价款的支付。4、发生重大工程造价变更的,承发包人须于 7 日内将变更文件的副本报送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双方约定由 负责报送。办理结算时,承发包双方持有变更文件不一致的,以报送文本为准。47.2

4、.3 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依照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温建技200921 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47.3 禁止擅自变更47.3.1 承包人未经合法或合同约定程序不得变更施工,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的,承包人应当自行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47.3.2 非紧急或特殊情况,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变更指令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温建建- 3 -2010316 号) 规定程序的,承包人应当拒绝变更施工,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未履行拒绝义务擅自变更施工的,不予增加变更价款,由承包人承担经济损失。47.4 变更价款确定47.4.1 本合同

5、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接到变更指令后 14 天内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发包人应当接收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予以答复。承包人未在 14 天内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的,视为放弃变更工程价款的权利。47.4.2 承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应同时附有以下文件:1、变更价款计价清单(含编制说明);2、合法的工程变更文件;3、监理工程师变更指令;4、其他编制变更价款报告的相关计价依据性资料。47.4.3 承包人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可予以退回,承包人修正或补充后可在 7 天内重新提交。47.4.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变更核减造价的予以调整,增加造价的不予调整:1

6、、由于承包人履行合同过失而需要变更的;2、应承包人要求或建议而采取变更措施,但发包人及其工程没有因此受益的;3、承包人擅自变更的;4、承发包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47.4.5 监理工程师就工程造价与费用的确定、调整、变更或施工索赔进行任何签证意见与解释须经发包人的书面授权,未取得发包人- 4 -授权的,须经发包人的确认。47.5 发包人索赔47.5.1 承包人违约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提起索赔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要求。47.5.2 发包人索赔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或结束)后 28 天内以书面索赔函的方式向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索赔款项应直接从承包人工程价款中扣除。47

7、.5.3 发包人索赔时,应当详细说明索赔事由、索赔理由、索赔要求、工期与费用的计算方式、索赔证据和依据。47.5.4 发包人索赔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如下资料:(1)符合第 47.5.3 款要求的索赔报告;(2)索赔工期、费用计算书及其编制说明文件;(3)索赔证据资料;(4)索赔依据资料;(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或说明文件。以上所有文件均应提供一式三份,其中至少包括一份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索赔费用计算书须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签章。47.6 承包人索赔47.6.1 发包人违约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提起索赔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要求。承包人索赔的,发包人

8、 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受理,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审核答复。47.6.2 承包人索赔应当在索赔事件发生或结束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逾期未提交索赔意向书或提交索赔意向书后 28 天内未提交正式索赔报告的,视为不涉及价款的损失或工期的延长,发包人不予赔付或批准。发包人有权不接受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提出的- 5 -任何一揽子索赔,除非该索赔基于新发生的索赔事件。47.6.3 承包人索赔也应符合第 47.5.3 款、第 47.5.4 款的要求。47.7 合同结算管理47.7.1 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 7天内,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承包人逾期没有提

9、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催促,经催促后 28天内仍未提交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47.7.2 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操作规程关于结算技术文件的规定格式要求。47.7.3 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应当同时附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和工程合同履行文件移交清单。47.7.4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后,应当在 7 天内就其完整性、真实性做出审核意见并提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 7 天内修正结算报告或进一步补充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当修正

10、或按要求补充资料。承包人逾期或未提交修正意见或结算资料的,视为 放弃相应的权利。47.7.5 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政府职能部门按照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 号) 规 定的 时 间 予 以 审核。47.7.6 承包人合同价款结算报告经审核后,核减率或核增率超过百分之五的,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在结算尾款中予以扣除。47.7.7 承发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完毕后,发包人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建设工程结算价备案的通知(温建建2010239 号)的 规定办理备案,经备案的合同价款结算书作- 6 -为工程最终付款的依据。47.8 工程造价文件的送达47.8.1 合同当事人依照本合同和相关规定递交变更通知书、价款变更报告、合同价款结算书等工程造价及合同履行文件的,承发包人应当予以接受。47.8.2 承发包人约定的送达方式: 47.9 争议的解决发生发包人不予批准承包人索赔报告、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意见持有异意或承发包人未能就合同价款结算报告审核达成一致意见等合同履行争议的,承发包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1、由发包人召集政府职能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参加的索赔协调会议;2、向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申请调解;经上述方式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37.1款约定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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