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管理制度17.03.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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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DRJXKH2017版 本:1.0生效日期:20170301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页 码:1/4一 、 目 的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获 得 晋 升 , 调 配 岗 位 的 依 据 ; 获 得 确 定 工 资 、奖 金 的 依 据 ; 获 得 潜 能 开 发 和 培 训 教 育 的 依 据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二 、 考 核 范 围 : 公 司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适 用 本 办 法 。三 、 绩 效 考 核 领 导 小 组公 司 成 立 绩 效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 总 经 理成 员 : 各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考 核

2、 方 案 的 制 定 , 负 责 绩 效 考 核 中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负 责各 部 门 第 一 责 任 人 的 考 核 , 组 长 对 月 绩 效 考 核 有 最 终 决 定 权 , 由 综 合 部 落 实汇 总 与 上 报 工 作 。三 、 考 核 原 则 1 基 本 原 则 : 公 平 、 公 正 、 公 开 。2 通 过 部 门 考 核 、 同 级 考 核 、 领 导 评 议 、 自 我 评 定 的 方 式 考 核 , 全 面 评价 各 部 门 绩 效 成 绩 。 3. 考 核 主 要 以 绩 效 目 标 责 任 书 和 各 部 门 考 核 指 标 为 主 要 依 据 ,

3、结 合 部 门 关 键 行 为 、 部 门 提 供 总 结 报 告 , 以 及 发 生 的 重 大 事 件 为 考 核 参 考 。 四 、 职 责4.1 综 合 部 是 公 司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管 理 部 门 , 在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中具 体 承 担 以 下 职 责 :4.1.1 制 定 绩 效 管 理 的 相 关 政 策 与 制 度 , 并 组 织 实 施 ;4.1.2 向 各 部 门 提 供 绩 效 管 理 相 关 的 参 考 资 料 、 表 格 和 制 度 解 释 ;编号:DRJXKH2017版 本:1.0生效日期:20170301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页

4、码:2/44.1.3 负 责 对 部 门 的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进 行 综 合 统 计 分 析 核 算 绩 效 薪 资 , 并向 组 长 提 出 相 应 的 报 告 与 建 议 。4.1.4 必 要 时 提 请 领 导 小 组 决 定 考 核 结 果 。五 、 考 核 标 准 和 方 法5.1 部 门 经 理 的 绩 效 工 资 为 工 资 总 额 的 30%。5.2 绩 效 目 标 责 任 书 和 各 部 门 的 绩 效 考 核 细 则 实 行 百 分 制 按 月 考 核 。考 核 细 则 详 见 附 件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5.3 组 长 负 责 综 合 部 的 考 核

5、评 定 。5.4 综 合 部 、 财 务 部 负 责 其 它 部 门 的 考 核 评 定 。5.5 部 门 第 一 责 任 人 的 考 核 :5.5.1 综 合 部 每 月 25 日 之 前 , 与 各 部 门 第 一 负 责 人 沟 通 后 下 发 下 月 绩 效 目 标 责 任 书 5.5.2 综 合 部 每 月 八 日 下 班 前 将 组 长 确 认 的 各 部 门 综 合 得 分 电 话 通 告 部门 第 一 责 任 人 。 部 门 在 次 日 下 班 前 对 有 异 议 部 分 书 面 申 诉 , 附 件 : 绩 效考 核 申 诉 表 ( 超 过 时 间 未 申 诉 的 视 同 同

6、意 考 评 得 分 ) 。5.5.3 综 合 部 将 部 门 申 诉 意 见 与 相 关 部 门 沟 通 后 及 时 向 组 长 汇 报 , 并 及时 将 组 长 的 最 后 决 定 告 知 被 考 评 部 门 。5.5.4 部 门 仍 有 意 见 的 , 可 直 接 与 组 长 沟 通 , 不 能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时 , 组长 有 权 召 开 小 组 会 讨 论 协 商 或 组 长 行 使 最 终 决 定 权 。六 、 考 评 方 式 及 绩 效 考 评 结 果 的 计 算 6.1 部 门 负 责 人 考 评 方 式 : 综 合 部 根 据 各 部 门 月 度 明 确 的 指 标 、

7、 重 点 工作 任 务 与 目 标 以 及 新 增 工 作 任 务 的 完 成 情 况 , 对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进 行 月 度 考 评 。编号:DRJXKH2017版 本:1.0生效日期:20170301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页 码:3/4考 核 结 果 确 定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绩 效 系 数 , 计 算 月 度 绩 效 薪 资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月 度 绩 效 薪 资 =月 度 工 资 总 额 0.3个 人 绩 效 工 资 系 数6.2 个 人 违 反 管 理 制 度 、 违 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质 量 和 售 后 服 务 考 核 及 其它 处 罚 如

8、公 司 通 用 考 核 细 则 中 的 单 项 考 核 ,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直 接 从 个人 工 资 总 额 中 扣 罚 ) 。七 、 考 核 申 诉 : 员 工 如 对 本 期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 过 程 或 结 果 ) 存 有 异 议 ,可 向 综 合 部 提 出 申 诉 , 申 诉 时 需 要 提 交 绩 效 考 核 申 诉 表 。 由 综 合 部 对 存 异 议的 考 评 项 点 进 行 复 查 , 对 申 诉 所 涉 及 的 事 实 进 行 认 定 , 将 事 实 认 定 结 果 和 申诉 处 理 意 见 反 馈 给 申 诉 当 事 人 , 如 申 诉 事 实

9、 理 由 成 立 , 综 合 部 将 更 正 申 诉 人的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八 、 绩 效 考 核 工 资 奖 励 与 发 放 标 准8.1 考 核 结 果 与 个 人 工 资 :( 1) 考 核 分 数 为 98 分 ( 含 ) 以 上 : 绩 效 工 资 系 数 为 1.2( 2) 考 核 分 数 为 95 分 ( 含 ) 以 上 : 绩 效 工 资 系 数 为 1.1( 3) 考 核 分 数 为 90 分 ( 含 ) 以 上 : 绩 效 工 资 系 数 为 1.0( 4) 考 核 分 数 为 85 分 ( 含 ) 以 上 : 绩 效 工 资 系 数 为 0.9( 5) 考 核

10、分 数 为 80 分 ( 含 ) 以 上 : 绩 效 工 资 系 数 为 0.8( 6) 考 核 分 数 为 75 分 ( 含 ) 以 上 : 绩 效 工 资 系 数 为 0.7( 7) 考 核 分 数 为 70 分 ( 含 ) 以 上 : 绩 效 工 资 系 数 为 0.6( 8) 考 核 分 数 为 65 分 ( 含 ) 以 上 : 绩 效 工 资 系 数 为 0.5( 9) 考 核 分 数 为 60 分 ( 含 ) 以 上 : 绩 效 工 资 系 数 为 0.4( 10) 考 核 分 数 为 59 分 ( 含 ) 以 下 : 绩 效 工 资 系 数 为 08.2 因 绩 效 考 核 分

11、数 原 因 产 生 的 绩 效 工 资 扣 款 , 将 进 入 绩 效 奖 励 基 金 ; 绩效 奖 励 基 金 将 用 于 符 合 绩 效 奖 励 人 员 的 绩 效 奖 励 发 放 ; 不 得 挪 作 它 用 。9、 工 资 调 整9.1 连 续 三 个 月 绩 效 分 数 在 65 分 以 下 的 (含 65 分 ) , 工 资 将 从 第 四 个 月开 始 下 调 一 级 ; 下 调 标 准 参 考 薪 酬 标 准 表 。9.2 月 度 绩 效 考 核 分 数 在 70 分 以 下 的 ( 含 70 分 ) , 公 司 将 对 其 进 行 诫 勉编号:DRJXKH2017版 本:1.0

12、生效日期:20170301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页 码:4/4谈 话 。9.3 连 续 两 个 月 绩 效 考 核 分 数 在 59 分 以 下 的 ( 含 59 分 ) , 公 司 将 对 其进 行 岗 位 调 整 或 辞 退 。9.4 当 年 月 度 绩 效 考 核 分 数 平 均 90 分 以 上 的 ( 含 90 分 ) , 下 一 年 度 从一 月 份 开 始 工 资 上 调 一 级 , 上 调 标 准 参 考 薪 酬 标 准 表 .9.5 正 常 情 况 下 工 资 上 调 必 须 在 公 司 盈 利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十 、 其 他10.1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13、与 绩 效 目 标 责 任 书 的 考 核 权 重 , 会 根 据实 际 情 况 不 定 期 的 作 出 调 整 。10.2 被 通 报 批 评 的 每 次 扣 5 分 、 被 通 报 记 过 的 每 次 扣 10 分 , 被 通 报 记大 过 的 每 次 扣 20 分 ; 罚 款 另 计 。10.3 因 管 理 不 善 , 对 客 户 造 成 损 失 的 , 且 需 要 一 定 费 用 的 ; 可 以 用 绩 效 工资 扣 款 项 支 付 。10.4 本 办 法 从 2017 年 3 月 1 日 起 执 行 。本 办 法 由 公 司 综 合 部 解 释 、 补 充 、 修 订 。 附 公 司 通 用 考 核 细 则 月 度 绩 效 目 标 责 任 书 部 门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绩 效 考 核 申 诉 表 绩 效 考 核 记 录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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