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部规章制度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3382811 上传时间:2018-02-1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招商部规章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招商部规章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招商部规章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招商部规章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招商部规章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招商部规章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商部规章制度(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招 商 部 规 章 制 度一、日常考勤制度二、例会制度三、行为规范要求四、电话接访要求五 、 信息管理六、客户确认和分配制度七、违纪处罚制度八、奖励制度一 、 日 常 考 勤 制 度1.日 常 班 9:0017:30 备 注 : 午 餐 和 午 休 时 间 为 两 个 小 时 , 正 常 班 为 12: 0014: 00, 员 工 上 、 下 班 时 都 必 须 按 公 司 要 求 打 卡 。本 部 门 人 员 按 公 司 相 关 规 定 每 周 休 息 一 天 , 如 需 值 班 按 公 司 值 班表 执 行 . 2.请 假员 工 因 事 、 病 请 假 , 须 提 前 一 天 申 请 ,

2、填 写 请 假 单 经 招 商 部 经 理 批示 后 方 可 休 假 ;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提 前 申 请 , 应 于 上 班 1 小 时 前 电话 通 知 招 商 部 经 理 ,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休 假 , 后 补 请 假 单 ,如 无 打 招 呼 或未 经 招 商 部 经 理 批 准 私 自 离 开 , 视 为 旷 工 。二 、 例 会 制 度招 商 部 于 每 周 一 上 午 9:30 和 周 六 下 午 16: 30 召 开 周 例 会 由 总经 理 主 持 , 周 二 到 周 五 招 商 部 经 理 可 视 情 况 召 开 短 会 并 主 持 。 及 时对 上

3、周 的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 并 安 排 本 周 的 工 作 重 点 , 解 决 招 商 工 作 中 的 问题 , 做 到 问 题 即 出 即 纠 。 如 总 经 理 当 日 无 法 开 周 例 会 ,则 推 迟 到 次 日 。三 、 行 为 规 范 要 求1.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2. 关 心 公 司 ,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3. 准 时 上 班 , 不 准 迟 到 、 早 退 和 旷 工 。4.全 体 员 工 要 注 重 个 人 仪 容 、 仪 表 , 工 作 时 间 一 律 穿 着 干 净 、 整 洁 ,到 岗 时 间 前 做

4、好 招 商 资 料 和 工 具 准 备 工 作 , 调 整 情 绪 进 入 工 作 状 态 。5. 在 工 作 时 间 范 围 内 , 严 禁 在 现 场 大 声 喧 哗 、 嬉 闹 ; 不 允 许 在 前台 看 报 刊 和 杂 志 ; 吃 零 食 、 吸 烟 、 玩 手 机 游 戏 等 。6. 严 禁 使 用 招 商 热 线 拨 打 私 人 电 话 。7.每 日 按 时 提 交 业 务 日 报 并 及 时 将 当 天 信 息 整 理 入 档 。8. 招 商 人 员 严 格 执 行 公 司 商 业 物 业 相 关 招 商 流 程 。9. 全 体 人 员 应 自 觉 维 护 、 爱 护 公 共

5、财 产 , 不 得 蓄 意 破 坏 。10. 接 待 来 访 客 户 时 应 做 到 热 情 、 主 动 , 不 得 以 貌 取 人 , 挑 剔 、 冷 落 客户 。11.严 禁 招 商 人 员 营 私 舞 弊 , 利 用 职 权 向 客 户 索 要 好 处 。12. 严 禁 超 越 权 限 私 自 允 诺 客 户 或 虚 假 承 诺 客 户 。13. 严 禁 与 客 户 私 下 串 通 交 易 。四 、 去 电 、 接 访 规 范 要 求 1. 去 电 安 排将 招 商 人 员 平 均 分 为 二 个 招 商 小 组 , 二 个 招 商 小 组 分 别 负 责 当 天 的 去电 、 接 访

6、工 作 , 比 较 团 队 业 绩 和 个 人 业 绩 。2. 去 电 管 理1)按 当 日 的 接 电 顺 序 轮 流 接 听 , 电 话 在 响 铃 3 次 之 内 必 须 被 接 听 ;2)去 电 人 员 接 听 电 话 的 首 句 必 须 报 案 名 “您 好 ! 四 川 源 耀 堂 ”; 当客 户 有 意 愿 或 其 他 咨 询 情 况 时 , 并 就 常 规 问 题 给 予 回 答 , 敏 感 问 题 请 客户 留 下 联 系 方 式 , 申 请 上 级 再 给 于 回 答 。3)简 单 、 快 捷 、 准 确 的 说 出 自 己 去 电 的 原 因 , 简 练 回 答 客 户 电

7、 话 提 问 ,尽 量 记 录 下 对 方 资 料 ( 姓 名 、 联 系 方 式 、 关 注 点 和 需 求 等 ) 。4)想 办 法 让 客 户 记 住 自 己 的 姓 名 和 联 系 方 式 。3. 接 访 管 理1)按 当 日 的 接 访 顺 序 依 次 接 待 来 访 客 户 。2)当 值 接 访 人 员 应 主 动 提 前 五 分 钟 到 约 定 地 点 与 客 户 碰 面 。 方 是 否 打 过电 话 或 来 访 。 如 果 曾 来 电 或 来 访 , 经 确 认 后 , 将 原 接 电 或 接 访 招 商 员 介绍 给 客 户 。 如 果 该 招 商 员 不 在 或 正 在 接

8、 待 客 户 , 由 轮 值 帮 带 人 员 负 责 接待 ; 客 户 离 开 后 将 接 待 过 程 及 结 果 转 告 给 该 业 务 员 。3)对 于 第 一 次 来 访 客 户 , 销 售 员 务 必 首 先 确 认 客 户 的 合 作 意 向 , 并 在 带领 客 户 参 观 项 目 (外 部 、 内 部 ), 介 绍 项 目 环 境 位 置 、 规 划 、 配 套 、 卖点 等 过 程 中 , 根 据 客 户 的 意 向 做 出 侧 重 说 明 。 随 后 引 导 客 户 来 到 谈 判 区针 对 客 户 的 需 求 进 行 细 致 介 绍 和 给 予 专 业 服 务 。4)如 遇

9、 同 行 做 市 调 , 也 要 积 极 主 动 , 热 情 。5)在 接 待 过 程 中 , 一 定 要 热 情 灵 活 , 见 机 行 事 。6)接 待 谈 判 过 程 中 , 招 商 员 要 面 露 微 笑 , 给 人 以 亲 切 、 热 情 、 倍 受 尊 重之 感 。 严 禁 翘 腿 、 抖 腿 、 手 指 转 笔 等 动 作 。7)在 接 待 过 程 中 , 针 对 客 户 提 出 而 无 法 或 不 确 定 回 答 的 问 题 , 及 时 反 馈招 商 部 经 理 。8)接 待 结 束 后 , 应 微 笑 将 客 户 送 至 门 口 并 道 别 , 并 及 时 作 来 访 登 记

10、 。五 、 信 息 管 理1. 客 户 信 息 管 理1)去 电 、 接 访 后 及 时 登 记 去 电 结 果 和 来 访 登 记 表 , 要 做 到 认 真 、 准 确 。2)每 天 下 班 之 前 提 交 将 当 天 的 接 电 接 访 、 追 访 情 况 整 理 入 档 ,交 由 招商 部 经 理 确 认 ,方 可 离 开 。六 、 客 户 确 认 和 分 配 制 度1. 客 户 确 认 及 分 配1)客 户 归 属 原 则 上 以 客 户 第 一 次 去 电 或 来 访 的 接 待 招 商 员 为 其 归 属 ; 同时 结 合 去 电 来 访 登 记 以 及 客 户 追 访 有 效

11、期 限 。2)去 电 客 户 有 效 期 限 为 半 个 月 , 来 访 客 户 有 效 期 限 为 1 个 月 , 如 期限 内 , 对 客 户 进 行 追 访 并 在 客 户 信 息 资 料 表 中 有 登 记 记 录 的 , 有 效 期 限顺 延 一 个 月 。3) 如 现 场 客 户 较 多 , 招 商 员 同 时 接 待 不 止 一 组 客 户 , 如 又 有 新 客 户 来 访 ,可 以 先 问 询 , 并 在 原 接 待 客 户 认 可 的 情 况 下 , 一 起 接 待 ; 如 原 接 待 客户 对 该 方 式 提 出 异 议 , 则 由 其 他 招 商 员 和 招 商 部 经

12、 理 灵 活 处 理 。4) 逾 期 客 户 视 该 招 商 员 自 动 放 弃 , 逾 期 后 该 客 户 再 次 来 电 、 来 访 时 如 未找 原 招 商 员 , 经 确 认 , 该 客 户 归 当 值 接 电 、 接 访 人 员 。5) 因 招 商 员 离 职 或 被 解 雇 , 其 客 户 由 招 商 部 经 理 秉 承 公 平 和 对 公 司 负责 的 原 则 统 一 安 排 归 属 。6) 招 商 员 之 间 的 相 互 委 托 帮 忙 , 佣 金 业 绩 不 计 分 配 , 双 方 有 私 下 书 面 协议 的 自 行 解 决 。2. 撞 单 的 处 理 撞 单 是 指 两

13、名 和 两 名 以 上 的 招 商 员 都 在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 都 与 同 一客 户 联 系 的 现 象 。 撞 单 的 处 理 : 如 双 方 招 商 员 在 此 前 都 不 知 情 , 并 且 与客 户 达 成 协 议 , 撞 单 的 , 业 绩 提 成 归 第 一 访 问 人 ; 客 户 为 了 试 探 价 格 和折 扣 等 原 因 , 故 意 与 多 个 招 商 员 联 系 , 并 都 留 有 联 系 方 式 的 , 该 客户 在 后 期 与 其 中 一 位 招 商 员 成 交 的 , 业 绩 提 成 由 交 易 成 功 者 获 取 。 如 出现 以 上 情 况 以 外

14、 的 撞 单 , 双 方 先 私 下 协 商 解 决 , 如 协 商 不 成 , 则 由 招 商部 经 理 按 制 度 分 配 ; 如 仍 不 成 , 由 分 管 招 商 的 经 理 据 实 分 配 。七 、 违 纪 处 罚 制 度1.现 场 工 作 人 员 都 应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及 现 场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相 互 督促 , 树 立 公 司 及 项 目 形 象 。 如 发 现 违 纪 现 象 , 由 招 商 部 经 理 视 情 节 轻 重处 以 10 至 200 元 经 济 处 罚 。2.招 商 员 虚 假 承 诺 客 户 ; 营 私 舞 弊 、 谋 取 私

15、利 ; 给 公 司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如 有 发 现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经 济 处 罚 或 辞 退 处 理 。3.招 商 现 场 应 讲 求 团 队 精 神 , 同 事 之 间 应 团 结 友 爱 , 相 互 促 进 , 共 同 进步 , 工 作 期 间 严 禁 议 论 或 恶 意 中 伤 他 人 , 影 响 工 作 气 氛 , 如 有 发 现 将 实施 当 众 道 歉 并 给 予 100 元 以 上 的 处 罚 。 4.工 作 人 员 要 具 有 服 务 意 识 , 对 无 故 拒 绝 服 务 客 户 、 挑 剔 客 户 或 被 客 户投 诉 ,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16、 100 至 200 元 经 济 处 罚 ; 如 有 第 二 次 发 现 者 ,建 议 公 司 开 除 。5.招 商 员 严 禁 利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抢 客 户 , 破 坏 现 场 管 理 和 招 商 秩 序 ; 如 有发 现 , 由 招 商 部 经 理 上 报 公 司 予 以 辞 退 , 并 按 公 司 规 章 做 出 经 济 处 罚 。6.工 作 人 员 要 认 真 完 成 上 级 领 导 布 置 的 工 作 , 服 从 工 作 调 配 , 如 违 反 视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一 定 经 济 处 罚 。7.出 现 违 纪 将 给 予 经 济 或 行 政 处 罚 , 如 一 人 当 月 累 计 出 现 三 次 以 上 ( 含三 次 ) 重 大 违 纪 行 为 , 公 司 有 权 给 予 辞 退 处 理 。8.现 场 人 员 之 间 应 相 互 监 督 , 有 权 向 招 商 部 经 理 投 诉 其 他 人 员 的 违 规 工作 行 为 以 及 态 度 ; 被 投 诉 人 员 一 经 查 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