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to[法学]量刑建议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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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量刑建议的法律定位摘要随着检察制度改革和创新的推行,一些地区的检察院开始尝试引进量刑建议机制,于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较大成效,同时也遇到许多难题,如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缺少立法依据。本文认为,量刑建议作为一项新制度,对优化我国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制约法院审判权中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起着重要作用,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然而,我国的量刑建议刚处于起步阶段,我们的首要任务应就“量刑建议”的法律定位、法理依据加以研究探讨。关键词量刑建议;法律定位一、对外国法关于量刑建议定位的借鉴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其传统的诉讼理论认为,量刑权是法官的专有权力,不属于检察官的职责,其普通程序也没有检察官提出量刑

2、建议的传统。从而,导致法官于量刑阶段滥用自由裁量权,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严重。为了克服上述难题,进一步发挥检察官的作用,美国采取陪审团审判定罪后,在法庭举行专门的量刑听证程序,检察官也可以在此时提出量刑建议的新制度。另外,美国的许多检察官办事处还制定了指导助理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规则。美国实行量刑建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是:量刑建议是美国辩诉交易的重要实现途径;检察官为发挥自身作用,坚持用量刑建议采取积极的起诉,影响法院的判决;法官为了减少各方面对其判决的非难,也不愿意独自作出量刑的决定,想利用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获得支持。据了解,为进一步发挥检察官的功能,美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呈加强趋势。

3、大陆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起着积极作用。如在德国,检察官在审判中提出被告人的刑罚建议是重要内容,尤其是在处罚令程序中,检察官的申请书中除必须详细载明案件的情况外,还2要求载明所要求裁定的刑罚种类及罚金数额。在日本,一般检察官在论述指控时对具体的量刑也发表意见,检察官的求刑在量刑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检察官的求刑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带来量刑的划一性。所谓“求刑”,乃指检察官在陈述最终意见时,就自己认为被告应该被科以的刑罚种类和刑罚量向裁判所表示明确而具体的意见。这已经是一项确立了的诉讼惯例。检察官的求刑与裁判所实际上宣判的刑罚之间的相乘作用中,量刑的具体基准得以确立,而且以此为基础下一个案件的刑

4、罚量又被决定。综合分析,两大法系与各国关于量刑建议的做法,每个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都具有自己的特色和各自优点,对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存在许多借鉴之处。同时给我们带来不少的启示。首先,量刑建议权,不仅有利于控制法官的量刑裁量权,而且还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其检察机关公诉请求权的应有之义,符合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其次,世界各国在量刑建议制度的时机选择、行使方式等方面各有特色,也各有优劣,并不是千篇一律的。那么,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构建,也应结合我国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出灵活、务实的最佳选择。最后,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就是其法律监

5、督职责的体现。二、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公诉职责时,有权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就被告人应处的特定刑罚或是刑罚幅度提出量刑意见,即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无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的具体规定,但并不意味着量刑建议权没有存在的必要和法理依据。实际上,量刑建议制度有其法理依据。3(一)量刑建议权属于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往检察院在履行公诉职能时,只注重行使定罪请求权,量刑问题往往被忽略,这实际上是没有全面行使公诉权的表现。检察机关作为

6、国家公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审查与起诉,行使公诉权。公诉权的一项司法请求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达遏制犯罪、恢复法律秩序目的的权力,其本身并不具备最终判定性和处罚性。在诉讼程序上,公诉权的实现是国家刑罚权实现的准备和条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检察院控诉犯罪,就是请求法院以裁判的方式对检察院起诉书中认定的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定罪处罚加以最终确定。可见,检察院行使司法请求权时,其请求的内容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请求法院对其起诉的犯罪予以确认,即行使定罪请求权;二是请求法院在确认其指控的犯罪的基础上予以刑罚制裁,即行使量刑请求权(量刑建议权)

7、。两者均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请求确认前者的目的。因此,量刑建议权本质上属于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行使主体应认真履行。(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符合诉讼原理我国诉讼形式,根据所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律不同,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形式,它们之间存在着诸多共同点。现行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后,庭审方式中当事人主义色彩加重,控辩平等对抗,控方当事人化,代表检察院的公诉人日益显示“原告”的角色定位,三种诉讼中的庭审模式表现为“三角形诉讼结构”的共同特征。任何诉讼都应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突出诉讼的对抗性和审判的针对性,故

8、此检察机关的公诉也应符合诉讼的基本原理。原告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的前提,这种诉讼请求既包括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请求,又包括要求法院对被告进行具体制裁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在刑事4诉讼中,作为启动审判程序的检察院,实际扮演了类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原告”角色,其不仅要向法院提出被告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请求,还要就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罚向法院明确提出量刑意见。这样才算是一种完整的诉讼请求,才能符合诉讼原理。(三)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是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理性选择现行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内核,庭审方式表现为控辩式,其特点是控审分离、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

9、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控方提出被告人有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辩方对此予以反驳,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处罚的主张及理由,法院作为独立于控辩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裁判,形成一个“三角形诉讼结构”。这就要求作为控方的人民检察院积极、明确地提出其诉讼请求包括量刑请求,推动法官作出量刑裁判。三、量刑建议于立法上的应有定位量刑建议制度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诉讼价值,应该在立法上确立其应有的地位。为了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制度,明确其法律定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建议立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作如下补充: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提出明确的请求意见并且说

10、明理由。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应当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意见。其次,鉴于国外两大法系国家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是以证据开示制度为前提,控辩双方在知悉对方的证据资料,特别是辩护律师在了解控方全部有利或不利于控诉的证据的情况下才出庭。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交锋焦点往往集中于被告人犯罪在事实上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其次从法律适用上是否构成犯罪。只有在这两个问题上控辩双方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说得上量刑建议。因此,为了保证量刑建议的实际效果,避免量刑争执可能引发的庭审拖沓、低效,出台证据开示的立法规定,并5在实践中推行证据开示制度,也是当务之

11、急。律师法的修订,其中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的规定,为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证据材料提供法律依据,也是进一步实现证据开示制度的表现。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出现两种不同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法律适用的混乱局面。因此,应尽早修订刑事诉讼法,实现立法的统一完善。作者简介毛雄斌,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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