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湘潭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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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湘潭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为规范 MPA 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中的相关环节,提高MPA 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 MPA 研究生在职学习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课程修读第一条 选课(一)MPA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选课程序进行选课。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不能修读课程和参加课程考核。(二)每门课程(专业课除外)的修读人数不得少于20 人,少于 20 人不开课。(三)修读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改选和退选,只有当所选课程被取消时,才可以改选和补选。如果需要改选和补选,应在本门修读课程开课后一周内完成,否则不予受理。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

2、之一的,可以办理缓修或重修。(一)因事请假未能按时修读 MPA 课程的 MPA 研究生,可以申请缓修原课程。2(二)MPA 研究生无故旷课达三次或缺课累计达本门课程总学时 1/3 以上的 MPA 研究生,可以申请重修原课程。第三条 学校采取跟班修读的方式安排学生缓修和重修。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缓修和重修的课程门数和次数不得超过 3 次,缓修或重修学分数不得超过 6 学分。第四条 缓修或重修程序(一)因事不能按时修读 MPA 课程的 MPA 研究生,应于开课前十天向 MPA 教育中心提出缓修书面申请,填写缓修申请表,交 MPA 教育中心审核批准。MPA 教育中心在下次本门课程开课前根据教学实

3、际情况,安排 MPA 研究生跟班修读课程。(二)需要重修的 MPA 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向MPA 教育中心提交重修申请,填写重修申请表,交 MPA教育中心审核。MPA 教育中心在下次本门课程开课前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安排 MPA 研究生跟班修读课程。(三)MPA 教育中心根据研究生缓修或重修申请情况,确认研究生缓修或重修课堂,经过确认后方可取得课程修读资格。(四)跟班缓修或重修的与所跟随听课的班级一起参加考试,不另行组织考试。自行参加听课、考试的,成绩无效。3第二章 课程考核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所修所有课程的考核。第六条 课程考核方式(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核心课程一律为考试课程,

4、专业方向必修课考核方式由任课老师确定,考核结果应以成绩单的形式提交 MPA 教育中心。(二)考试 方 式 应 根 据 课 程 的 特 点 和 内 容 确 定 , 可 以 采取 闭 卷 考 试 方 式 、 开 卷 考 试 方 式 , 或 部 分 闭 卷 、 部 分 开 卷 考试 方 式 ; 也 可 采 用 口 试 方 式 。 具 体 考 试 方 式 由 任 课 教 师 提 出意 见 , MPA 教 育 中 心 审 查 批 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课教师可以取消其本门课程的考核资格。(一)缺交课程作业。(二)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1/3 的,或经抽查研究生在本门课程缺课

5、达三次的。第八条 考核组织和安排(一)所有课程的考核均由 MPA 教育中心统一组织。(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个别研究生单独组织考核。(三)考试时间一般为 120 分钟。个别课程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需由 MPA 教育中心负责4审查批准。(四)考试监考人员由 MPA 教育中心负责安排。第九条 缓考(一)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办理缓考申请,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无故缺考处理。(二)缓考申请手续应当在本门课程考试之前三天办理。由本人书面提出,经 MPA 教育中心审核同意并备案。(三)缓考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试时进行,不另单独组织考试。第三章 成绩

6、管理第十条 成绩评定(一)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五级制分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 60 分及以上、五级制及格及以上为合格。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二)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考核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总评的 20%,考试成绩占总评的 80%。(三)对于在阅卷、登分过程中由于阅卷教师的漏评、5合分错误、漏报、错报等原因,致使研究生成绩出现错误需要异动的,可以办理成绩异动手续。第十一条 成绩记载MPA 研究生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在学期成绩表中予以记载,成绩总表中只显示每门课程的最高成绩。缓修和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湘潭大学 MPA 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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