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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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法律适用我国在政策上允许农村土地流转始于 20世纪 80年代,当时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198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目前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物权法、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刚刚颁布将于明年 1月 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2、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的诸多规定却过于笼统,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程序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审理时的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困难。下面将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诉讼主体、证据的认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三个方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探讨。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诉讼主体问题如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包括转包纠纷、出租纠纷、互换纠纷、代耕纠纷、转让纠纷以及入股纠纷等多种类型,其中转包纠纷、出租纠纷、互换纠纷、代耕纠纷、转让纠纷是承包户与受流转户之

3、间发生纠纷形成的诉讼,这几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诉讼关系中,承包户与受流转户应为诉讼主体。如上所述,入股纠纷可分为农民专业合作成员间的纠纷和农民专业合作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间的纠纷两种,农民专业合作成员间的争议,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可以列农民专业合作为第三人;农民专业合作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间的纠纷,以农民专业合作成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诉讼主体。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证据认定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

4、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诉讼中确认争议双方谁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互换、转让类流转后并没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即证书上户主仍为原承包经营权人。从证书持有人看,有的为原承包人持有,有的为受流转方持有。因此,在此类情形下需要结合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流转合同判断哪方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2)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其中发包方一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其主要目的在于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土地流转合同,在此类纠纷中土地流转

5、合同是最重要的证据,关于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将在下文予以详细探讨,这里仅就争议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下如何处理予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从其规定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应该签订书面合同,该条同时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实践中,流转行为存在严重不规范的现象,有的流转双方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因没有书面合同,一旦形成纠纷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在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形下,如争议一方否认相互之间有口头协议的存在,我们认为此类案件宜作为侵权案件处理。(4)相关收费票据。在流转双方为有偿流

6、转的情形下,受流转方一般会提供此类证据。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否有效一般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也是正确审理该类案件的前提。下面将从形式要件的角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予以讨论。我国合同法第 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

7、当报发包方备案。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以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成立即为生效;以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合同,必须经发包方同意,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3条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见如果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延表态的,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从另一个角度讲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除有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和拖延表态两种情形外,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对“法定理由”的判断成为认定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对何谓“法定理由”将在下文“几类具体案件的审理”部分予以详细探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8条又针对互换、转让两种流转方式规定了“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实践中也常见到一方以双方流转合同并未履行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我们认为登记并不影响互换合同或转让合同的生效与否,只是未经登记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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