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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种假期期间的生活待遇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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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种假期期间的生活待遇指南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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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种假期期间的生活待遇指南一、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依据国发[1981]52 号文件1、基本工资的发放办法(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100%发给2)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90%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10O%发给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发给;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0%发给2、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或曾获得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是:其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病假工资可在以上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提高 5 至 15%但提高后的病假期间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鲁政发[1981]59 号文件)3、各种津补贴、奖金的发放办法(青人发[2001]2 号文件)(1)国家、省市出台的行业性津补贴、考勤奖凡规定按天发给的,应按出勤情况发给2)国家、省、市出台的其它津补贴按 100%发给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的其它津补贴、奖金的发放,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但工改保留的津补贴部分(男 53 元,女 55 元)按 100%发给4、计算办法:(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为基数计算比例(下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奖金之和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二、工作人员探亲假待遇(国发[1981]36 号)1、探亲假范围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经济条件允许的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2、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一是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二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三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其中,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或具备一、三两个条件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3、探亲假期1)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4)探亲假期是指工作人员与父母、配偶团聚的时间,不包括往返路程但包括法定假日。

4、探亲假期路费、旅馆费的报销问题,其中,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原单位负担;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基数同上)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5、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照发工资三、节假1、为全体人员享受的节假,共 10 天其中:新年 1 天;春节 3 天;“五一”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2、为部分人员享受的节假包括:“三八”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五四”青年节,青年放假半天此种节假日,是为了便于妇女和青年举行群众性庆祝活动而设,可部分人员放假,部分人员作为代表参加庆祝活动上述节假,假期内均照发工资为全体人员享受之节假,假日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Ⅳ、产假(妇发字[1988]21 号)1、女工作人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 90 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 15 天;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 60 天2、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可根据医生意见给予30 天以内的产假;怀孕 4 个月以上流产的,可给予 42 天产假3、产假期间,工资照发;4、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Ⅴ、婚丧假(财企字[1980]41 号)是指职工结婚,可请婚假;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均为 3 天,不另给路程假。

晚婚假期 17 天,婚丧假假期工资照发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另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丧葬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Ⅵ、事假国家工作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国家工作人员请事假,不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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