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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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 (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部标准的通知 (87)水电技字第41号 由我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起草的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 线路施工机具篇)部标准,经审查会议通过,现予颁发,编号为SD16587,自 1987年9月1日起实施。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告电力建设研究所(地址:北京良乡) 。1987年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部标准 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 SD 16587 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1987-05-19发布 1987-09-01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输电线路施

2、工机具的设计、研制及改进(机具包括机械设备及工 具)。 2 一般要求 2.1 一般要求适用于本标准以下第3、4、5章中无具体规定的场合。 2.2 设计技术文件内容 设计文件一般应包括设计计算说明书、图样、试验报告、产品技术条件及使 用说明书等内容。设计文件应经有关人员签署负责,签署不全的文件无效。2.2.1 设计计算说明书应包含本款以下各项内容。需方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协 商确定。 2.2.1.1 额定工况选定及工作原理分析,其内容如下: a.额定工况选定; b.工作原理说明; c.受力分析; d.运动分析; e.功率、效率、散热计算及原动机选择。 2.2.1.2 强度验算,其内容如下: a

3、.额定载荷的确定; b.疲劳计算载荷的确定; c.动载荷分析及必要时进行振动验算; d.应力计算及安全系数验算。 2.2.1.3 寿命的确定。 2.2.1.4 刚度及稳定验算。 2.2.1.5 电气、液压及气动工作与控制系统分析和元件选择。 2.2.1.6 制造成本和经济效果分析。 2.2.2 图样,包括外形图和整机、部件、组件的装配图及零件图。图样应符合国家 标准、水电部标准的规定;图样也应符合机械工业通用标准JB/Z15681产品工 作图样基本要求的规定。 2.2.3 使用说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工作原理说明及基本性能参数; b.外形图及外形尺寸、重量; c.使用说明、注意事项及保修

4、、保换、保退条件和出厂检验证明; d.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 e.备件清单及必要的备件图纸; f.维修保养规定。 2.3 对设计与计算的一般要求 2.3.1 设计计算方法及所用数据凡引用国家标准、水电部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和 水电部劳保、安全、环保与卫生等有关规定内容时,要注明标准及规定代号及条款 序号。 2.3.2 凡属2.3.1款所述标准及规定中没有规定的(或推荐的) 一般设计方法和数据,但在高校教材中或国内外正式出版的著作中有论证者可直接引用,免于论证,而只 注明出处(著作名称、作者、章节 )。 2.3.3 凡不属2.3.1及2.3.2款中所规定的设计计算方法及数据,使用时必须对设计 计算

5、方法进行论证。论证可作为附件列于设计计算文件之后,简短论证可在计算书 正文中说明。 2.3.4 对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的采用应按照国家标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2.3.5 其他各有关部标准如与本标准抵触时,应按本标准执行。 2.3.6 委托设计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设计进行审查,对不符合2.3.1款所述标 准规定及计划任务书者,有权要求改正。 2.3.7 出国产品应按订货方要求的标准设计。 2.3.8 施工机具应尽量采用标准化零部件,并应力求结构轻巧、拆装方便、安全可 靠。 2.4 一般零件的强度要求 2.4.1 工作最大载荷静载屈服安全系数一般不得小于1.4;对特殊载荷,静载屈服 安全系数

6、不得小于1.15。静载屈服安全系数是指引起零件发生超过图纸规定尺寸上 限0.2%的残余变形的屈服载荷对载荷 (或屈服极限对载荷所生应力 )之比。屈服安全 系数只限于应用到塑性材料。 2.4.2 工作最大载荷静载断裂安全系数一般不得小于2.0。对特殊载荷,静载断裂 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5。静载断裂安全系数是指使零件断裂失效的载荷(或材料断裂强 度极限) 对载荷(或其引起的应力 )之比。静载断裂安全系数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a.脆性材料; b.屈服极限与断裂强度极限之比大于0.7的材料; c.无明显屈服现象的材料。 2.4.3 工作最大载荷包括额定工况引起的冲击、动载等最大总载荷。但不包括因自 然

7、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设计考虑因素造成的载荷及非额定载荷。工作最大载荷与额 定载荷之比应不小于1.5。特殊载荷是指除了工作最大载荷外需要验算的载荷。 2.4.4 疲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2。疲劳安全系数是指与疲劳计算载荷循环数相同 的疲劳极限载荷或材料疲劳极限应力对疲劳计算载荷或其对应的应力之比。疲劳计 算载荷按附录A推荐的方法确定,在无法用附录A所述方法确定疲劳计算载荷时, 允许用稳态运行的额定载荷代替疲劳计算载荷。疲劳极限应力推荐按附录B所述方 法确定。 对载荷循环数N小于最小循环数 Nmin的载荷,可免于疲劳验算。最小循环数 Nmin推荐根据附录B确定。 2.4.5 对多向应力状态,一般零件

8、应满足第一强度理论要求;对损坏后会造成人身 事故或重大设备生产事故的关键零件应同时满足第一、第三、第四强度理论要求。 2.5 振动的一般要求 2.5.1 施工机具工作时,不得发生共振。在用户有特殊要求时,自振频率与工作时 引起的振动频率之差,应根据用户要求决定。 2.5.2 机具振动加速度在乘人处应小于ISO26311978规定的人体耐振极限,见 附录D。 2.5.3 振动不得影响操纵控制元件的正常工作。 2.5.4 工作频率小于1r/s的手动机具可不进行振动校验。 2.6 噪声的一般要求 2.6.1 车载机具的噪声应不大于载运该机具车辆的国家标准许用噪音值5dB。 2.6.2 室内使用的机具

9、噪声应低于工业企业噪声标准规定的最大值。 2.6.3 野外(离居民点500m以外)使用的机具噪声,一般不宜超过90dB。 2.6.4 噪声的测量应在操作人员处进行。 2.7 刚度与稳定的一般要求 2.7.1 传动及运动零件不得发生影响其正常工作的变形。 2.7.2 应避免采用因运行中变形而使零件中应力增加的结构。 2.7.3 受压杆件失稳临界载荷与工作最大载荷(包括额定工况下的冲击动载) 之比应 符合下列规定: 钢结构:按照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 331183规定; 其他金属锻件:1.5; 金属铸件4.5。 2.7.4 施工机具工作时不得有翻倾之可能。 2.8 磨损的一般要求 2.8.1

10、磨损使安全系数下降不得超过规定值。 2.8.2 磨损后效率下降不得低于规定值(见4.1.9,5.12.2,6.4,7.7条) 。 2.8.3 磨损后不得出现违反国家及水电部安全、劳保、卫生、环保等规定以及违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水电部标准有关规定的情况(磨损校核可参照国家标准GB 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第4.3.10款规定执行)。 2.9 寿命的一般要求(参看GB 318782,2.4.15及2.4.17) 2.9.1 施工机具的寿命推荐按附录C选定。 2.9.2 易损件寿命可比整机寿命为低,其寿命应在使用说明书中标明。 2.10 制动的一般要求 2.10.1 凡属运动机械,如牵引绞车、

11、张力卷筒、提顶升机构、行走机构、运输机械 等均应有制动装置。停、关机时应处于制动状态。 2.10.2 对制动器的要求,按照各种机具标准规定执行。对无明确规定者,其制动力 矩一般不应小于被制动轴最大工作力矩的1.5倍。 2.10.3 液压传动系统失压时应有失压自锁装置。 2.11 操作力的一般要求 除国家标准、水电部标准及安全、劳保、环保、卫生等规定有要求者外,操作 力一般应符合本条以下各款要求。 2.11.1 对于非人力驱动的机具,其操纵元件单人操作力推荐不超过以下规定 (1N=0.1019716kgf): a.手动: 频繁操作 35N(3.569kgf) 不频繁操作水平推拉 70N(7.13

12、8kgf) 不频繁操作垂直提压 150N(15.296kgf) 偶然操作水平推拉 150N(15.296kgf) 偶然操作垂直提压 300N(30.591kgf) b.足蹬: 频繁操作 110N(11.217kgf) 不频繁操作 220N(22.434kgf) 偶然操作 550N(56.084kgf) c.手指扳机操作力 10N(1.02kgf) 2.11.2 以人力为动力源的机具,其单人最大输入功率及操作力一般不宜超过以下规 定: a.连续运行: 输入功率 操作力 手 摇 80W 100N(10.200kgf) 足 蹬 84W 110N(11.217kgf) 手拉链绳 112W 150N(1

13、5.296kgf) 双手平推 160N(16.315kgf) b.短时运行(小于5min) 手 摇 118W 150N(15.296kgf) 足 蹬 160W 550N(56.084kgf) 手拉链绳 260N(26.513kgf) 双手平推 320N(32.631kgf) 2.11.3 多人同时操作的机具,其操作力不能超过操作人数乘以单人操作力的0.7倍。 2.11.4 多人同时操作的人力机具必须有可靠的逆止装置或止动装置,以防操作力集 中于少数人时发生事故。 2.12 设计中采用的外购件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和水电部的安全、劳 保、环保及卫生等规定以及制造生产单位主管部门标准的要求

14、 2.13 试验的一般要求 2.13.1 机具产品试验 2.13.1.1 出厂试验。出厂试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空载试验,在额定速度下进行,延时不小于1h。 b.负载试验,在额定负载及额定工况下进行,额定工况必须包括全部使用工 况。 c.过载试验,以大于额定载荷的慢速情况下的载荷(无冲击 )加于机具并停留 10min以上,进行检查。过载试验载荷与额定载荷倍率按下表规定: 起重机、卷扬机、绞磨、滑轮 1.25 紧线、卡线器 2.0 抱杆及承压杆件 1.25 钢丝绳 2.0 起重附件(环、钩、卡、销、板等 ) 2.0 乘人装置、梯架 2.25 工作台轻载 2.5 工作台重载 3.6 机动动力源

15、 1.25 双钩紧线器及手搬葫芦 1.25 张力放线机具 1.25 其他 1.25 d.耐压试验,适用于液气压系统,当最大工作压力不大于16.0MPa时,以大于 额定工作压力1.5倍的压力作用于设备内;当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时,以大于额 定压力1.25倍的压力作用于设备内,延时1min后检查。 e.制动试验按本标准2.10.2条进行。 2.13.1.2 出厂试验后检查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a.零件无目视可见裂纹; b.零件无残余变形或超过设计许可的变形; c.无固定联接松动及紧固件松动; d.无不允许的不均匀振动冲击和噪声; e.无漏气漏液; f.温升不超过规定值或设计许可值; g.无违反安全、劳保、环保、卫生等规定及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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