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

上传人:野鹰 文档编号:3288507 上传时间:2017-08-01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76 条、票据法第 35 条第 2 款及票据规定第 55 条、担保法解释第 98 条、 物权法第 224 条之间的冲突可谓“一波三折”,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规则有违立法法,已有的无效说、无对抗力说、有效说以及效力未定说也缺乏充分的解释力。为兼顾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我国宜坚持票据法第 35 条第 2 款之规定,对 物权法第 224 条作限缩解释,确认不完全质押背书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一、问题意识与思考进路质押背书(或称设质背书、

2、出质背书、质权背书),是持票人以票据权利作为债务担保而设定质权的背书行为。作为一种票据行为,质押背书须符合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的要求。故票据质押的有效成立,有赖于完全质押背书的作成,即票据上的“质押”字样及签章须完整无缺,质押背书的内容仅依记载于票据上的文字来确定,当事人不能以文字记载之外的证据来证明、否定、变更或补充票据质押的既有状况。但是,社会生活的运行,并不会全然遵循法律预设的行为模式。如果持票人在票据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签章,或者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的,则出现不完全质押背书的现象。由此,不无疑惑的是:不完全质押背书是导致票据质押无效,或者无对抗力,或者仍

3、然有效,抑或效力未定?针对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效力问题,我国票据法第 35 条第 2 款、担保法第 76 条、物权法第 224 条的规定不一致,相关司法解释的立场也始终摇摆不定,导致法律适用相当混乱,并引发了理论界的热烈讨论,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致的学理解释。在这一问题上之所以会陷入立法冲突和理论纷争的困境,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对这一问题未能区分立法论与解释论的不同视角。并且,对这一问题的妥当回答,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76 条,物权法第 224 条的重要变革是区分了质押合同与质权之不同。上述第一种

4、观点完全无视现行的物权法,只聚焦于担保法及票据法,在观察视角上失之全面,这不科学、严谨。同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并不是一项诉诸于直觉的规则,它有自身的法律依据和适用对象。我国立法法第 83 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据此,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的适用对象是“同一机关”制定之法。在立法权限分配方面,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全国人大常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

5、ttp:/ 7 条)。可见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两级相对独立的立法机关,而非同一机关。7我国物权法、票据法分别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两个不同的机关制定通过,不符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的适用条件,故第二种观点亦不妥当。(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说之纰漏有学者指出,如果票据法第 35 条第 2 款与物权法第 224 条之规定真的冲突,从法律制定主体来看,当对同一问题之两部法律之规定存在冲突时,制定主体之法律地位越高,法的位阶越高,效力越强。物权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票据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二者效力孰强孰弱一目了然。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票据质押背书对抗主义占上风。

6、然而,上述见解之纰漏有三。其一,关于票据质押的设立要件,依票据法第 27 条和第35 条是“完全背书+交付”;依物权法第 224 条是“书面合同+交付”,该法虽对背书与否以及如何背书未作明确的要求,但若从反面解释则为:在物权法意义上,即使是不完全质押背书,也可成立票据质押。显然,票据法与物权法之间的立法冲突现象确实存在,这并不是主观臆断的产物。其二,确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立法法第 79 条,此条第 1 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没有规定基本法律的效力高于一般法律。诚然,作为立法机关,全国人大的地位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物权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

7、基本法律,票据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般法律,但是,立法法第 79 条并没有表明全国人大的基本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般法律之间就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7 条规定了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的效力关系,那也只限于如下一个狭小的范围: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高于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一般法律。可见,无论依据立法法第 7 条或第 79 条确立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都不能得出物权法优于票据法的观点,二者之间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其三,由于物权法第 224 条对质押背书问题根本未予

8、规定,故即使适用物权法,此种适用的结果也不当然符合质押背书对抗主义。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担保法解释)认可了质押背书对抗主义,该解释第 98 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有依据此条之规定,不完全质押背书才会产生无对抗力的法律效果。故而,上述见解的思考逻辑未能一以贯之,论据与观点之间有张冠李戴之嫌。(三)新法优于旧法说之得失学者李遐桢还提出,物权法属新规,票据法是旧制,从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来看,物权法第 224 条已经废止了票据法第 35 条第 2 款之规

9、定。针对不完全质押背书问题,此种观点只考虑票据法与物权法,而无视此二者之间颁行的担保法,这在法学方法上有所片面。另外,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的法律依据是立法法第 83 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适用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的对象也是“同一机关”制定之法,不同机关制定之法无适用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的余地。票据法、物权法先后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制定通过,故不能适用新法优于旧法规则推断出物权法第224 条已废止票据法第 35 条第 2 款。学者熊丙万则认为,根据时间顺序,可以描绘出一个与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

10、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95 年 5 月 10 日通过,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担保法的通过时间 1995 年 6 月 30 日虽晚于票据法,但其施行时间 1995 年 10 月 1 日却早于票据法。票据法与担保法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那判断二者为新法或旧法的时间标准,是通过时间,还是施行时间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1995年 8 月 30 日)第 3 条指出:“对在票据法、担保法施行以前所发生的票据行为、担保行为,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没有规

11、定的,可参照票据法、担保法的规定。”此通知虽未虑及票据法第 35 条第 2 款与担保法第 76 条之间的立法冲突,但它为我们处理二者的颁行时间交错问题指明了方向:判断新法与旧法的时间标准是施行时间。准此见解,最早施行的是担保法,故担保法为旧法,票据法为新法。倘若认为票据法是旧法而担保法是新法,实属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票据规定)自 2000 年 11 月 21 日起施行,其第 55 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 35 条第 2 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

12、押合同、质押条款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63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等法律。所以,无论是依据新法优于旧法规则或者票据规定第 55、63条,票据法第 35 条第 2 款为新的有效条款,不再适用担保法第 76 条。2000 年 12 月 13 日起施行担保法解释,则打破了票据法与担保法之间既有的平衡关系,并形成了新的格局。一方面,担保法解释第 98 条采质押背书对抗主义。另一方面,依担保法解释第 134 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由此,法律的天平倾向于担保法解释,不完全质押背书将导致无对抗力之效果。2007 年物权法颁行,该法第 8 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票据法属于对物权另有规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故物权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