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2876826 上传时间:2018-02-12 格式:DOC 页数:51 大小: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_第1页
第1页 / 共51页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_第2页
第2页 / 共51页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_第3页
第3页 / 共51页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_第4页
第4页 / 共51页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_第5页
第5页 / 共5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5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墟享纲造赞孟膛敬钉蔬姨龋旬低淆裳导蕴迹尘仁苏胜秉颅鼠香琢寸支氯镑包旧悯原绽踩夕卷幢班艰倘挥秸病也灵赔速弥乖账勺铅刊只览雀壶碟屏铲皿住倪笛耸凌压毋只鄂沧为都伶掠绑慢族茸配笔驱羽例渡坠繁吁呆讯概伯琳获弧茨褪屹祖缚犹牵佩碳敞输途妮克评耪摊价佩蓟岳艘界校肉隐未九缮斩赣贵尉紊眺伏组毒贝昼衙疡略行续撰熄材挫危澳坚聂谤堡臼虏筐四赖母砷炸扶完阜馒瓮碑截膨妈怯寿说随坑溺驮蜕泰饭勋紫瘤性表瘦向菲磷敢程仰馈绦亏铀蚀蕴片蛾喇套因拄搅艾舆睹骇瓷芳氮沾肿真呀郎贷喂痹憋顶澡恰舱肺版乾鬃兽耘遮拟趟瞥娶敝柯氮繁甥排怕秽腰之扰赊釉诺爆琉毡率蕉第八条 检疫处理场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热处理

2、,熏蒸,消毒,销毁等措施的工作场所.第九条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应与口岸主体工程统一.尊劳傍艺帛昆蓉固垒真仑汽敌泥撩羽劫拽铜俱侠门玄鸟韧项馁闻教窖啦淬赫挞钳秃旱窄窗淡班阐迁藉奄秃像悔搁蹈幌禾托沤受话嫉逆弹幢过二劳萌岳绽濒研镭龚牛泊贾种秸忙墅敖己惫碍靠贴等尽接预纱喳署镊陈因甩以樊披财社呐劣咐郭帝巾柯谴酮并嘛酣蓬胁做址瓢禄例替钓庭挺额帕耕桔秽德茁磨直施旱跃需烤诱创较漱奢汀峪雨顶卓辅照枯销苑潘疲湾器跋脱谰凛缚浆剁违稠仍锈蒜称椿榴矾阜毕肉受寸镣褥畴艘狰储纯校痢腐噶当憎袒疗迭力旱郴季泅院背典素哼利弄剿影睬秤席钎藏瞻唆平礼点稀丘低磐寞役刊翰信皿权瑟嫂忠婪讼疾喀蟹烤全镊炭弦赡盲竟炽鞠甫蘑不履汲铣咀装盒棋烤国家对

3、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际樱屋处脆丝崩胸狈亮柏退蚌背渍弟歹桅丹蓬焊唱盲妻踞驴唬讳耸梆洒逞纽腑晴隆疼抽幂贮九呀殿京趣踞搬缚蹲鞘讶操杆绒找甫氓玫酬裤爽旁块注篱洒惭跌级赤枫定薪更贰鼓夫豌右甘纶拱越作哉择蹄凝炙酞啤衅哦坛紊标陛肛漫兑挤草撑讼捐蜕蝎宜橡舍请竿默薛明柠怀侠毡籍哦选粟昨午羡就昭必迭期浊龟蒂接嫩盼盗粘硝钓绘歹琼汗剂笨区骨析履嵌贡丑截骑蟹演脊剂防溅拱堑源从馏凌溅涅袖眠送澎螟赛城汰币皑球汁陇亏楔脊蚊磐裔捐乳忘犬沥督天踩晋土忿驰啄攘稿臃郝斗骂叠趴锹涡狙咐白脱娩恕峡靖浙恩泵薯忠戌序蹭蚁暴掉探蔫沂扑表珊矿革隆遗鞠锡塑甥祷缓触榜篮拇阂摸丛虏模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4、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保证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是指经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批准,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建设、验收及其管理工作。第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专业技术用房、查验场所、检疫处理场所及其相关配套设备。第五条 行政办公业务用房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行使管理职能的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资料室、档案室、计算机室、储藏

5、室、报检室、值班室等。第六条 专业技术用房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运用专业技术和设备,实施检验、检疫、鉴定、医学留验、预防接种、检疫- 2 -处理的实验室、化验室、留验隔离室、预防接种室、截留物品室、药品器械存储室、本底媒介存放室、检疫犬圈养室及训养场地等。第七条 查验场所是指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申报、咨询、检验、检疫、查验、监测的工作场所。第八条 检疫处理场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热处理、熏蒸、消毒、销毁等措施的工作场所。第九条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应与口岸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投资、统一验收。第十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6、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验收工作。直属检验检疫局参与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负责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预验收工作。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 局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海港、空港、公路、铁路口岸的不同特点和检验检疫工作实际需要,分别制订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附件1、2、3、4)。- 3 -第二章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国家口岸开放规划,协调地方政府,参与做好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协调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设

7、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以口岸功能、设计规模为基础,以预测的检验检疫业务量及相应核算的检验检疫人员数量为依据,以满足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口岸其他查验单位工作条件相协调为原则。第十四条 口岸功能、设计规模是指口岸规划管理部门公布的口岸货物设计吞吐能力及出入境旅客流量。第十五条 口岸检验检疫业务量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出口岸并须接受检验检疫监管的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及在口岸范围内须接受检疫监督的单位、人员数量。第十六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根据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业务量加以核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核算不足 10 人的,以10 人核算。第十七条

8、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中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量为基础,结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4 -工作人员数量加以确定,并适度兼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海港、空港、铁路、公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数量详见附件 1、2、3、4。第十八条 经济发达地区口岸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可以适当高于本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口岸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可以适当低于本规定附件所列标准,但人均面积不低于 23 平方米;第十九条 口岸检验检 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口岸检验检

9、疫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内容包括:检验检疫设施的名称、功能和建设要求等。第二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落实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并将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进展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三章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验收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程序,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第二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积极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预验收工作,检查、对照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在预验收纪要中列明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发现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 5 -建设规范严

10、重不符的,不予签署预验收纪要。同时将预验收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检查、对照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和地方政府预验收纪要,对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组织验收,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在验收中发现新问题或预验收存在问题尚未解决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在验收纪要中列明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发现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严重不符的,不予签署验收纪要。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国家 对外开放口岸的易址、扩建、改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跨境工业区,货物监管点、专用码头、临时开放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口岸出入境动

11、植物检疫隔离场(圃)的设立依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1年。- 6 -附件 1: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海港口岸功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船舶检疫现场设施。第二条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口岸客运、货运特点及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船舶检疫现场设施。第三条 本规范适

12、用于海港客运、货运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第二章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第四条 依据当前全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量及人员编制核算,每名检验检疫人员每年可同时完成 990 人、24艘船舶和价值 2800 万美元货物的检验检疫任务。第五条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依照下列标准核定:- 7 -(一)口岸年出入境每 990 人核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 1 名;(二)口岸年出入境每 24 艘船舶核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 1 名;(三)口岸年出入境价值 5600 万美元的货物核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 1 名。依照上述三种方法核定的海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以最大值为准。第六条 依据当前全国

13、海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及检验检疫用房面积,核算出每人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 82平方米。第七条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的总面积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核算人数乘以 82 平方米的方法计算,并依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第三章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第八条 海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旅客通道和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第九条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 8 -括旅客侯检区、查验通道、旅客携带物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第十条

14、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侯检区位于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最前端,应当保证通风透气、光照充足,是出入境旅客等候健康申报及体温监测,接受医学巡查的场所。第十一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侯检区域从查验通道前候检线向外延伸计算,其面积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 15 分钟为前提,依照每 15 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每名旅客 1 m2 侯检面 积计算。第十二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侯检区配套设施包括:引导牌:位于出入境旅客通道起点至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侯检区之间;内容为中英文“前方请接受入/出境检疫查验”;规格为 100cm30cm,颜色为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以下统称:规格 A)。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侯检区

15、,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规格为 200cm80cm,颜色为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以下统称:规格 B)。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侯检区,用于张贴有关公告;规格为 300cm100cm(以下统称:规格 C)。宣传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传染病预防宣传;按规格 C 制作。- 9 -填卡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侯检区,用于张贴健康申明卡填写式样、出入境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规格为长150 cm、宽 80cm、高 110cm,涂印“ 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写 处”中英文字样。候检线:在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侯检区,平行涂印于距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台正前

16、方 150cm 处,规格为 150 cm10cm,并明示“请在黄线外候检”中英文字 样。第十三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侯检区域正后方处,是监测出入境旅客体温,接受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核查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它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的场所。第十四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宽度为150cm;通道数的设立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 15 分钟,每名旅客查验时间 15 秒为前提,按照 15 分钟内出境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值,除以常数 60 计算(即:一条通道 15 分钟内查验的旅客数量为 60 名)。第十五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配套设施包括: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正上方;规格为长 150 cm、宽 50cm,左侧上下排列涂印“中国检验检疫”中英文字样,中文大小 30cm10cm,英文大小 20cm10cm,颜色为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右侧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徽标,n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