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经费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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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0 年度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根据厅领导的指示和相关文件精神,6 月中下旬,由厅纪委监察室组织领导,厅机关、省法律援助中心以及省直监狱、劳教所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6 个组,分别对 17 个省辖市、33 个县(区、市)共 50 个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接受检查的对象占全部 126 个法律援助中心的 39.7%。本次检查,是在各市全面自查基础上进行的抽查。检查的内容是 2010 年度中央及省级用于法律援助的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下简称“ 两项经费” )以及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案件及补贴发放台帐、查

2、验案件数量、查阅账簿及财务凭证、电话回访案件承办人员等方式进行。7 月 20 日上午,6 个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了专题汇报、研究。主要情况如下:一、经费管理与使用总体情况接受检查的 50 个法律援助中心,2010 年度共接收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572.9 万元、法律援助办案专款 261 万元,两项经费合计 833.9 万元。两项经费共支出 681.4636 万元,其中用于支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 369.8215 万元,占两项经费总2额的 44.35%;两项经费共结余 162.4636 万元,占两项经费总额的 19.5%。两项经费中用于案件补贴比例最高的五个法律援助中心是:合肥市、铜陵县、铜陵市铜官

3、山区、淮南市谢家集区、铜陵市。共有 18 个法律援助中心全年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超过两项拨款总额,占全部接受检查对象的 36%。两项经费中用于案件补贴比例最低的五个法律援助中心是:界首市、宿州市、安庆市、巢湖市、蚌埠市龙子湖区。两项经费账面结余比例最高的五个法律援助中心是:界首市、安庆市、宿州市、蚌埠市龙子湖区、六安市金安区。在经费管理方式上,接受检查的 50 个法律援助中心中,设立独立账户的 7 个,无独立账户但在司法局单列科目分类核算的 20 个,与主管司法局其他账目混杂一起记账的 13 个。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较好,检查没有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二、存在

4、问题及原因分析从整体上看,近年来,各地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认识上有提高,管理上有进步,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一些好的做法得到认可。比如,通过信息化应用,把每个案件补贴发放情况在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登录,方便随时查验;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把每个案件的3办案补贴发放凭据一式三联,政府财政结算中心、司法局财务室和案卷内分别留存一联,便于查验;歙县法律援助中心把案件补贴直接通过银行打入个人银行账户,银行相关支付凭证留存备查。但是,就本次检查获得的情况看,对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与使用,依然存在较多问题,有的还较为普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费账面结余比例大,案件补贴经费比例

5、低。本次检查的 50 个法律援助中心中,不计算同级财政拨款,仍有 32 个中心的两项经费出现结余,结余总额占两项经费总额的 19.5%。经费的高比例结余,就意味着案件补贴数额小、比例低。界首市两项经费拨款 21 万元,用于案件补贴仅4400 元,为本次检查对象中经费结余比例最高、案件补贴发放比例最低。第二,经费管理欠规范,违反规定使用专项法律援助经费现象存在。本次检查的对象中,有 13 个法律援助中心既无独立账户,又未实行单列科目分类核算,法援经费与司法局其他经费混杂一起使用、记账,占检查对象总数的 26%。混杂记账,加之支出原始凭证没有明细记载购物数量、单价,导致难以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去向。

6、混杂记账还会导致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账面上有结余,实际在其他项目上已经实际支出,专项经费被挤占挪用时账面不能反映出来。在明确记载资金去向的支出上,检查发现有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的现象。4如以“援调结 合办案 补贴” 的名称对法律援助工作站 发放经费,“补贴” 不与个案 对应 等。第三,案件补贴发放偏低且不及时,影响法律服务人员的办案积极性。具体表现,一是案件补贴偏低。检查发现最低层次补贴标准有 80 元、100 元、150 元、200 元,难以调动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办案积极性。二是不能及时发放。有半年、一年发一次,甚至存在跨年度发放的现象。三是发放程序不规范。存在领款台帐上代替签名、代人

7、领款等现象。第四,案件台帐不健全,案件数量与案件补贴发放数额不能准确对应。检查发现,个别法律援助中心台账不全,有的仅有一份简要的收案登记,结案、归档、补贴发放等信息混乱不清。不少法律援助中心办案补贴领款凭单中的案件编号为自然流水号,分不清年度和对应案件,无法与案件及案卷案号相互应验。法律援助中心使用的案件受理、结案、归档以及办案补贴发放登记台帐尚不统一,台帐的样式和内容各不相同。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对法律援助工作及专项经费的性质认识不到位。主要是对法律援助制度价值,特别是服务和保障民生方面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对做好群众工作,带着感情为困难群体服务

8、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到位;对法律援助5经费类似扶贫救灾款的性质认识不到位。具体表现为,有的对加大办案力度采取被动应付态度,舍不得投入。有的对经费保障的连续性稳定性存有顾虑,担心超支;有的存有钱在账上安全可控,要用也要用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等“自己人” 身上。极个别的甚至把法律援助 经费等同于其他业务经费,故意将各项经费混杂管理,逃避监管。二是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的制度建设存在缺陷。在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使用的微观管理上,缺乏统一、具体的规定、规范和要求;管理责任不够明确具体;经费管理使用结果的公开、透明程度不够。三是财务人员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法律援助中心普遍没有专职会计,而很多县(是、区)

9、司法局只有一名报账会计,业务水平不高,核算时乱用会计科目,不能合理归集费用。同时,财务人员配备缺乏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规定与要求了解,导致法律援助经费财务账目规范化程度低。三、对策建议1.完善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机制。建议尽快协调省财政厅出台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据此制定安徽省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使用管理细则,重点明确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要求所有法律援助中心必须单设账户独立核算或者单列科目分类核算,坚决杜绝混杂记账的现象。二是建立法律援助经费收支报告及公示制度。对法律援助专6项经费的下拨额度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对经费支出实行季报、半年、年报的报告制度,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

10、示,接受监督。三是推进经费支出结构优化。明确规定,办案专款必须全部用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支和支付办案补贴;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本级政府拨付的资金和社会募集的资金要优先保障办案经费。办案经费支出原则上省辖市不低于 50%,县(市、区)不低于 60%。四是规范案件补贴发放流程。对办案补贴发放台帐作出统一要求:一案一发,领款人分别签领,发放凭单上案号、案名与案件台帐对应,与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的案件及案号对应,案卷中放入费用发放凭单的一联或复印件,方便检查核对。2.建立健全标准统一的法律援助案件收案、结案、案卷归档、费用发放台帐。建议按照法律援助业务管理和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内容细致、标准统一、格式相同的收案、结案、案卷归档及费用发放台帐,结合法律援助综合管理系统的应用,做到案件数量准确、数量与案卷对应、费用发放与案件对应,不断提高案件和经费的精细化管理水平。3.加强法律援助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建议开展多层次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专项培训,使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管理法律援助经费的财务人员准确掌握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要求、支出范围以及禁止性规定,严格执行经费管理的各项要求,切实提高法援经费使用的合法性与规范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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