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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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GDW22辽 宁 省 电 力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GDW22 1021-2011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2011-10-30 发布 2010-10-30 实施辽 宁 省 电 力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批准:刘劲松审定:马 千 冯松起审核:高 凯 陈晓东金世军编制:金晓明 何晓洋刘 淼 郭春雨李 铁 王 刚姜 枫 孙晨光李雍睿Q/GDW22 1021-20111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3第二章 调度管理 .5第一节 调度管辖范围的界定 .5第二节 调度原则 .5第三节 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 .6第四节 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 .6第五节 电网供需平衡及限电管

2、理 .6第六节 备调管理 .6第七节 风电管理 .7第八节 水电管理 .8第三章 电网频率管理 .9第一节 电网正常频率调整 .9第二节 电网频率异常处理 .10第三节 低频减载装置的运行管理 .11第四节 自动发电控制装置的运行规定 .12第五节 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装置的运行规定 .13第四章 无功电压的运行管理 .15第一节 电压中枢点和电压监测点 .15第二节 无功电压的调整 .15第三节 无功补偿和电压调整设备的运行管理 .16第四节 自动电压控制装置的运行规定 .17第五节 无功电压的运行管理 .18第五章 一次电网正常操作规程 .20第一节 电网运行结线方式 .20第二节 操作制度

3、.21第三节 操作总则 .24第四节 并解列操作 .25第五节 线路操作 .26第六节 变压器运行及操作 .28第七节 母线的操作 .28第八节 新设备投入的调度运行管理 .29第六章 一次电网事故处理规程 .31第一节 总 则 .31第二节 线路跳闸事故处理 .33第三节 联络线过负荷的处理 .34第四节 变压器及高压电抗器事故处理 .34第五节 母线电压消失事故处理 .35第六节 发电机跳闸事故处理 .36Q/GDW22 1021-20112第七节 电网振荡事故处理 .37第八节 高压开关异常处理 .38第七章 同期并列装置管理 .41附录一:几例典型操作的原则步骤 .42附录二:违反调度

4、指令(命令)考核细则 .45附录三: 辽宁电网日调电曲线修改办法 .46附录四:辽宁电网异常及事故汇报制度的规定 .48附录五:辽宁电网规范术语及综合操作命令解释 .50Q/GDW22 1021-20113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加强辽宁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结合辽宁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第 2 条: 本规程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辽宁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第 3 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为辽宁电

5、网内各生产、基建、设计、试验等部门,以及所有并入辽宁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站等单位。第 4 条: 辽宁电网调度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辽宁电网实行三级调度,即省调、地调和县(区)调,三级调度在调度业务和运行指挥中是上、下级关系。辽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行使统一调度职权,地调、县(区)调对所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行使分级管理调度职权。第 5 条: 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是辽宁电网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规程,辽宁电网内各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电网内各生产单位所

6、颁发的规程、命令以及职责、条例等,凡与本规程有抵触者,均应根据本规程予以修订。第 6 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辽宁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必要时省调有权越级下达调度指挥命令。地调调度员和发电厂值长,变电站值班长在调度关系上应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第 7 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有关下级调度、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如运行人员认为所接受的命令不正确时,应对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省调值班调度员重复该命令时,下级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如执行该项命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现场值班人员应拒Q/GDW22 102

7、1-20114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调度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若下级调度、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无故不执行或延迟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则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命令的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该命令的领导人均应承担责任。第 8 条: 发供电单位领导人发布的命令,如涉及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权限,必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才能执行。当发生对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有严重威胁的紧急情况,已来不及取得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时,下级调度人员或现场运行人员可按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和处理,并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第 9 条: 辽宁电网内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接受相关调度机构的培训并

8、参加考试,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后,方能与相关调度机构进行业务联系。第 10 条: 凡并入辽宁电网的发电厂、变电站必须服从省调的统一调度,遵守调度纪律。各发电厂、自建变电站首次并网运行前必须具备并网条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否则不允许并网运行和发电。第 11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命令。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各种干预。第 12 条: 当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厂或电网发生异常运行情况时,发电厂值长、变电站值班长和各级调度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以便在电网运行方式上及时采取预防事故扩大的措施。隐瞒真相或逾期不报,影响或拖延事故处理的,由当事人承担

9、相应责任。第 13 条: 当发生有拒绝执行调度命令和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时,省调立即组织调查,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第 14 条: 本规程执行之日起,原 2008 年 2 月颁发的辽宁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规程即行作废。本规程的解释权属辽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Q/GDW22 1021-20115第二章 调度管理第一节 调度管辖范围的界定第 15 条: 省调指挥的 500kV 设备为:南关岭变、雁水变、金家变、瓦房店变、黄海变、渤海变、丹东北变、程家变母线及出线(不包括北渤#1、#2 线) ,铁东#1、#2 线、清东线及康蒲#1 线。第 16 条: 辽宁、吉林省间联络线 220kV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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