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 -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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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根据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 号),为保证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以下简称“脱钩”)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脱钩”应遵循的原则(一)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改革工作,确保农村信用社管理工作连续性和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队伍的稳定。(二)顾全大局,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地处理行社资金、财产和人员关系,确保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完整。(三)有利于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有利于中国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促进行社共同发展,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四)不误农

2、时,不影响农村信用社业务的正常进行。二、“脱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脱钩”工作由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和省、地、县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领导。部际协调小组和各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具体事项。(二)从宣布“脱钩”之日起,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地(市)及其以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市)以下由县联社负责。三、宣布“脱钩”的条件和时间安排(一)宣布“脱钩”的条件l.省、地、县三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均已组建并开始工作。2.县联社的管理职能已得到加强,领导班子、内部职能机构和人员配备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3.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

3、位,其所辖县(市)已基本完成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之间人员、财产、资金的界定和划转,并登记造册清楚。对相互借用的人员和相互占用的财产已经清理、登记,并已确定归还时间或签署合法的借用合同。(二)“脱钩”的时间安排l.以 1996 年 6 月 30 日为人员、财产、资金界定划转日,按该日的归属关系划转。6 月 30 日至正式脱钩前的一段时期,人员、财产、管理费、资金的增减要由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逐笔、逐人审核。2.“脱钩”以省为单位统一宣布。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认已具备上述“脱钗”条件,并报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批准后,宣布本省范围内农村信用社正式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

4、系。3.全国农村信用社的“脱钩”工作原则上于 1996 年 9 月 30 日前基本完成,个别地方可推迟到 10 月底。四、处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人员关系(一)中国农业银行地(市)及其以上的农村信用合作管理工作人员,全部一次划转到相对应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二)中国农业银行人员担任县联社专职正、副主任的,全部划转到县联社工作;兼任县联社正、副主任的,在兼顾行社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由中国农业银行地(市)分行党组决定去留。以上人员必须经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查,确认任职资格后方可划转。(三)在县联社和基层信用社工作的中国农业银行人员,原则上一律划转到县联社,其原有身份不变。特殊情

5、况需调回的,由中国农业银行地(市)分行和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四)中国农业银行使用的农村信用社人员,原则上一律返回农村信用社。五、处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财务关系(一)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的财产处理。对在 1994 年清产核资时,已按有关规定界定产权并办理产权界定手续的共同财产,按产权界定手续处理;对已界定产权但未办理有关法定手续的,应在 1996 年 9 月 30 日前办完产权界定手续,并据此划分财产;对在购置财产、基本建设等方面形成的相互借款和财务挂帐,按双方原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对双方存在争议一时难以划分的共同财产,可放到以后由上一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6、领导小组仲裁解决。(二)地(市)及其以上农村信用合作发展基金和管理费的处理。用发展基金和管理费购建的资产以及结余资金,属于辖内农村信用社集体所有,脱钩后应全部划归地(市)及其以上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对有争议的资产,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处理。对节余资金,要设专户,并按新制定的管理费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六、处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资金关系(一)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的处理。农村信用社原缴存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全部划转到中国人民银行,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同额、同利率增加中国农业银行的特种再贷款,中国农业银行分 3 至 5 年归还中国人民银行。(二)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

7、业银行转存款的处理。对“脱钩”后农村信用社不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其转存款(含备付金)全额划转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继续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扣除备付金留存后,其余的转存款再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划转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转存款,中国人民银行同额、同利率增加中国农业银行的特种再贷款,中国农业银行分 3 到 5 年归还人民银行。(三)农村信用社借入中国农业银行款项(即中国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支持款),由农村信用社逐年归还中国农业银行。(四)资金清算采取自下而上划帐,由中国农业银行自上而下注入资金的办法,统一规定划帐及资金清算日期(办法另行制定)。七、统计数据及会计报表报送(一)中国人民银行

8、总行制定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制度。在“脱钩”前后要确保农村信用社统计数据报送的连续、及时和准确。在 1997 年底以前,仍委托中国农业银行逐级收集、汇总并上报农村信用社金融统计报表,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二)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要报送县联社,由县联社汇总和综合后报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然后由地(市)及其以上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和综合后逐级报至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对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规定的其他非现场监管指标数据要按规定时间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作为监管信息依据。八、“

9、脱钩”中其他业务问题(一)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问题农村信用社在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开立清算帐户,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办理同城结算。异地结算原则上维持原有结算方式,也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方式:1.农村信用社在县联社开活期存款户,县联社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转汇;2.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户,委托这些商业银行办理;3.农村信用社直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转汇。(二)农村信用社的现金供应,可以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办理:1.由县联社负责供应和回收。县联社向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申请现金发放或办理回笼;2.农村信用社直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业务库办理现金供应;3.继续向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现金供应;4.向其他商业银行办理现金供应。(三)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问题。县联社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独立承担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行社之间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的衔接,在县联社内部保卫管理机构尚未建立之前,中国农业银行要继续协助县联社搞好农村信用社的“三防一保”工作。(四)原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下发的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信贷计划、工资费用管理办法等,在没有重新修订、调整前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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