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的立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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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我国立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其地位在刑法体系中也日渐重要。它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常用的一项法律奖励措施,其法律作用不可低估。虽然立功制度正不断走向健全与完善,但依旧存在较多缺陷和瑕疵,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过程中的问题也不少,立功制度的课题研究十分必要。我国刑法确立的立功从宽处罚制度符合我国现实国情,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体现出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它对于教育和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实现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内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研究成果,诚然,这对于最终解

2、决上述矛盾是很有益的。笔者试图联系实际典型的案例,围绕立功和立功制度的基本问题,如立功的概念、本质、特征和类别,立功的成立要件和认定,立功的法律后果,立功制度的历史演进和意义,以及立功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等,进行了初步的探究,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浅陋见解,期望能够为这一课题的研究贡献绵薄之力。关键词:立功 立功制度 刑法 刑罚2AbstractOur nations system of meritorious service experienced a long historicalproduction and development course. Its position is import

3、ant day by day inthe criminal law system, too. It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system ofpenalty of our country, and a commonly used measure in legal reward andpunishment at present . Though the system of meritorious service is beingsound and perfect constantly, still there are many defects and f

4、laws, andthere are quite a few problems in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administration ofjustice. The subject of the system is particularly necessary in research. A lotof domestic scholars have carried on extensive and profound discussion tothis. This is certainly very beneficial to solve the above-ment

5、ionedcontradictions finally. Our nations system of meritorious service accordswith the realistic national conditions.It is legal and institutionalized policy of combining punishment withleniency, and embodies the func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to assure the humanrights.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educate

6、 and punish crimes protect the interestsof country and the people, realize the purpose of general and specialprevention of penalty. The author use the typical real case, focus on the basicproblems of the system of meritorious service, such as the concept, essenceand significance of the system; the c

7、oncept, essence , characteristic andclassification of meritorious service, important elements, assertion and legalconsequence and legislative defects of the system and perfection, etc, carryon preliminary probe into it, put forward some meager opinions and hope tocontribute the meager strength for t

8、he research on this subject sincerely .Key words: Render meritorious service, System that rendermeritorious service, Criminal law, Penalty3引 言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人从宽处罚的一项刑罚制度。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立功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立功制度是指与自首制度、累犯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等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刑罚裁量制度。广义的立功制度则不仅包括狭义的立功制度即量刑中的立功制度,而且还包括从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的立功制度。量刑中的

9、立功制度是指犯罪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的,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制度。而刑罚执行中的立功制度是指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有法律规定的几种表现时,据以减刑的制度。11 本文所研究的是广义的立功制度。立功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其制度设计本身和执行情况不仅关系个案中犯罪人权利的保障程度,更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一国法治化进程的实现程度和刑罚制度的民主化水平,22我国刑法学界对立功制度的学理研究并不深入,现有的相关专著及论文也颇显不足,很多学术成果都没有形成系统、清晰的观点,以致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这有损于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因此,立功制

10、度的课题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研究价值。立功制度所涉及的刑法理论问题很多,如自首和坦白等,也涉及到中国法制史、刑事政策学等学科领域。基于理论研究服务于司法实践的目的,本文采用历史的、分析的、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阐释了我国立功制度的历史演进和意义,剖析了立功的概念、本质、特征和成立要件,探讨了立功认定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并针对立功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几条完善的建议。其中,立功的概念、本质、成立要件和认定等问题都是学术界争论较多的问题。笔者认为,立功是指犯罪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11参见曹子丹、储槐植、张凤阁:最新中国刑法实务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年版,第673 页。2

11、2参见王安、王立华:立功若干问题研究,人民司法,2004 年第 10 期,第 50 页。5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具有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的属性,或者其他一定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立功本质上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正义行为。成立立功必须具备主体、时间、前提和实质四个要件:立功的主体必须是犯罪人;立功的时间应界定在犯罪成立后至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这一段时间;立功的内容应当真实、有效;立功的行为必须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正义行为。立功的认定是比较复杂、实践性较强的问题:理论上,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对立功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形成一个完全统一的认识;实践中,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立功的形式也复杂多样,因

12、而司法实践中立功的认定难度较大。6第一章 立功制度概述第一节 我国立功制度的历史演进立功制度是中华法系的一项特有制度,是中国刑法史上的一大创造。综观历史,立功制度经历了一个由朦胧到清晰、由思想到制度、由零散到系统、由依附到独立、不断进化与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涵了三个典型的历史阶段,即中国古代、旧中国阶段和新中国阶段,本文简要列举、评析了各阶段立功制度的立法情况:一、中国古代“刑起于兵”,刑罚的产生和战争密切相关。我国古代的立功制度,萌芽于奴隶社会的西周时期。周王伐纣取得胜利,但如何处理战俘成为一大难题。周统治者采取了分化利用、区别对待,明德慎罚、明刑弼教等刑事政策,制服了商人,巩固了统治。3

13、3中国历代的封建刑法,正是在这种统治指导思想下,对犯罪人的“立功 ”表现及其处罚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尽管并未使用“立功” 这一术语。 44根据史料的记载分析,立功受奖的立法化最早见于秦律封诊式,男子甲犯有盗窃、逃亡罪,逃亡期间,见犯有杀人罪的丙隐藏在市庸里,于是将他捕获来首。由于甲有立功表现,所以免却其罪。55唐律和宋律均规定,犯罪事发,而犯罪人共同逃亡的,如果轻罪犯能捕获重罪犯来自首或者共同逃亡之人罪行轻重相等,其中有人悔悟,并捕获共同逃亡人数一半以上来官府自首的,均可免罪。明律规定:“其强、窃盗若能捕获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体给赏。”66 捕首之制设,33参见周密:中国刑法史纲,

14、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 68 页。根据历史文献,奴隶制的周朝就采取有如下几种刑事政策:明德慎罚政策,同罪不同罚政策,区别对待政策,刑罚世轻世重政策,三宥三赦政策等。马克昌: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 48页。44参见周振想:当代中国的罪与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第 284-285页。55赵秉志 :刑罚总论问题探索(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 391 页。66转引自宁汉林、魏克加:中国刑法简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 年版,第 330 页。自首的律文增设这一规定,首见于明律。赵秉志:刑罚总论问题探索(第三卷),法律出版社,

15、2003 年版,第 396 页。7目的在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捕首原罪,有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意义。77二、旧中国阶段(一)民国时期民国时期的刑事立法鼓励犯罪人有立功表现。如 1913 年公布的监狱规则第 81 条规定,对“密告在监者为逃走暴行之预谋或将为逃走暴行、救护人命或捕获逃走暴行中之在监者以及天灾事变或年传染病流行服监狱事物有劳绩”的罪犯,“ 得赏给二十元以下之金钱 ”。881935 年通过的监狱法草案第 145 条也规定对“形状善良” 的受刑者给予奖赏,其中的“形状善良 ”理应包括“立功表现”。1946 年公布的监狱行刑法表明,受刑人得以奖赏的行为在范围上有所扩大,新增“作业成绩优

16、良,其他行为善良足为受刑人表率”两项。但上述规定中的“立功受奖”都是监狱行政的奖励措施。(二)革命根据地时期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我国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总结,也是制定刑法时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和政策依据。立功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中的一种刑罚奖励制度。“立功受奖 ”、“立功折罪”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刑事政策,即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我人民政权所颁布的一些法律文件中就有体现“立功受奖”的相关内容,例如 1934 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有规定“除此之外该条例体现有再犯加重有功绩者减轻等刑事政策”99 1940 年毛泽东同志为中共中央写的 论政策一文阐述了在当时的形势下的各项政策,初步确立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1942 年中共中央针对此文又作了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这两个政策的出台,为立功制度的确立奠定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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