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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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 苏 省 基 础 研 究 计 划 (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省十五 科技发展的总体布局,遵循 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资助和引导科学家按照我省科技创新的目标导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进优势学科的建设和高水平人才队伍的培养,重视基础性工作,加强技术储备,培育创新源,提高持续创新能力,特设立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 。第二条基金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并实行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任期管理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 2-4 名,委员 5-7 名,每届任期 4 年,负责基金的业

2、务领导。第三条省基金委下设重点学科组,每个学科组由 7-15 位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本学科发展规划研究、项目咨询、项目检查、验收与评议等工作。第四条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由省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第二章项目申请第五条基金主要资助符合我省科技创新目标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实行面向全省、发布指南、自由申请、专家咨询、择优支持的资助原则。第六条省基金委每年发布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 ,指导项目申请工作。第七条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资助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二至三年。第八条基金资助领域包括:基础学科、信息学科、农业学科、生物

3、医药学科、工程与材料学科、资源与环境学科等。第九条基金对以下项目予以重点资助:1、符合我省重点科技创新目标,属于具有重要创新价值的科学技术问题;2、未满 35 周岁且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青年科技人员申请的项目;3、对我省独有的科学数据、物种标本等进行整理和开发的基础性工作。第十条项目申请条件:1、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基金指南范围;2、第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为单位在职人员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3、项目的第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项,且无在研基金项目(重点资助的项目除外) ;4、申请手续必

4、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第十一条项目申请单位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主;优先鼓励省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以学科团队的方式申请;支持已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动站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根据项目指南如实填报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 (一式四份) ,项目组成员应在申请书上签名,不得代签名。第十三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应对研究项目的意义、创新点、方法和技术路线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严格审查,保证申请书陈述内容真实可靠,并对支持该项目研究及监督其计划的执行等做出保证,授权其科研主

5、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采取直接申请和推荐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部属高校、科研机构申请的项目由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汇总申报;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的项目,由省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并签署推荐意见;部属科研机构和符合第十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市属科研院所申请的项目,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推荐意见;然后将申请项目汇总表和项目评审费集中报省基金办。第三章咨询与批准第十五条 项目咨询采取会议咨询或通讯咨询的方法。省基金办根据申请项目的专业领域,以学科组成员为基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咨询

6、。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的全过程实行回避与保密制度。咨询组专家不参加本人申请项目所在学科组的咨询,回避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咨询。参加咨询工作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准泄露咨询人姓名、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咨询结果。咨询的有关资料由省基金办负责收回。第十七条 在专家咨询的基础上,由基金办汇总审核专家咨询意见,提出年度基金项目计划安排建议方案,报省基金委审定后,编制下达年度计划,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下达年度经费计划。计划下达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保证单位应组织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基金办签订科技项目合同。

7、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如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确定的条款,则取消该项目。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度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报表,重点反映研究项目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经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或推荐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时间报省基金办。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或推荐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建立项目管理档案,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每年向省基金办提交本单位或本系统的项目工作总结。遇有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发生变动和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等,以及需延期、调整、中止项目的

8、,应及时报省基金办审批。其中,延期项目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第二十条 省基金办对在研基金项目实行年度目标管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学科组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或推荐部门的项目日常管理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对重点资助的项目,省基金办将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第五章验收与结题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一般采取验收的方式。需提交的研究成果形式包括:论文(需在国家核心期刊或 SCI 源等期刊上发表) 、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报告 ,经所在单位科研

9、主管部门或推荐部门审查盖章后,报省基金办审批,由基金办组织或委托验收。结题验收应邀请不少于 5 名外单位的专家,采取会议或函审的方式进行。需要申请鉴定的项目按照江苏省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执行。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情况说明和总结报告,提出结题申请,由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或推荐部门审核后报省基金办审批。第二十二条 省基金委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验收和总结的项目进行总体评议,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对项目完成情况按优、良、中、差评定等级,并予以通报,且与各单位基金项目的申请与安排直接挂钩。对取得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项目成果,向省高技术研究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等科技计划推荐;对评为

10、差的项目负责人将停止两年基金项目的申请。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省基金委共享,发表的论文、论著等成果均应标注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验收。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四条 基金实行资助制。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同时接受社会捐赠。省财政厅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年度计划一次性或分批拨付自然科学基金。第二十五条 基金主要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等,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开支。第二十六条 重点资助的项目验收前需经审计。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七条 凡在基金项目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两年申请项目的资格。第二十八条 对在基金项目实施中取得重大突破、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的单位及个人,省基金委可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7 年 4 月 25 日印发的苏科计1997152 号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二 OO 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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