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2013年法学专科法学专业毕业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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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民事法律关系本题目中涉及以下法律关系:1. 张三和李四达成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及本案中李四因家中有急事将牛交予张三保管的债权债务关系。2. 张三和王五的合同行为。张三为无权处分人,就合同效力来看,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如果除无权处分外,合同不存在其他瑕疵,合同有效。至于是否发生物权变动之效力,则要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张三向王五说明情况,王五系恶意第三人,二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利,且不符合善意取得之条件,故,不论合同还是物权行为,均不发生效力。3. 李四向张三主张侵权责任的侵权之债关系。由于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所有权,且由于张三并非请求之时的无权占有人,故李四不

2、能依据物权法第 34 条之规定向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依据侵权法之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4. 若该牛还在王五手中,王五系请求之时的无权占有人(因该人得到该牛的占有之时并无法律上正当之权利来源,故为无权占有人,且系恶意的无权占有人),李四可向其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若该牛于李四请求之时已灭失抑或王五丧失对该牛之占有,由于张三与王五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为共同侵权,故应对李四承担连带责任,王五在此种情况下,亦可向王五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二李四可向张三、王五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理由:张三与王五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为共同侵权,故应对李四承担连带责任,李四可向二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三1. 若牛还在王五占有之中,依据物权法第 34 条之规定,由王五返还该牛于李四。2. 若该牛灭失,则由张三、王五向李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 若该牛已灭失,根据占有原理及物权法第 244 条之规定,由王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王五系恶意占有人,在无权占有的情形下,恶意占有人对该动产货不动产的损毁、灭失不论是否有过错,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题肖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 、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肖主观上存在由嫌弃进而产生杀夫的恶念,客观上实施了在碗内投下“1605”农药的行为。肖某对于其子误食有毒的面条而死亡,在主观上应属于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态度。这是因为, (1)肖某对于自己在面条中投毒的

4、行为可能会毒死其子是已经预见到了,因此,她才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防范。 (2)肖某虽然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毒死其子,但她却轻信能够避免,认为其子不会误食有毒的面条。这表现为她一方面口头告诉了其子该吃哪一碗,不该吃哪一碗;另一方面将二碗面条也分别放在不同的地方,以防其子端错了。 (3)当其子中毒死亡这一结果发生后,肖心里十分难受,这也说明其子的死亡是违背肖意愿的,肖对其子可能被毒死并不是采取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态度,只是由于过高地估计了自己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致造成其子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三、刘某的起诉不符合反诉的条件,法院不应合并审理。法院对刘某据传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出庭

5、,法院可以对“本案”缺席判决,对“反诉”按撤诉处理,但不应作出合并判决。四、1)对于李某提起的离婚请求不能受理。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2)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法院可以进行主持调解。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3)庄某作出拘传的决定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3 条第 2 款。(4) 庄某作出拘传的理由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4 条。(5) 庄某应当在 12 小时内予以讯问。刑事诉讼法第 92 条。(6) 不能再行受理李某提起的刑事自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6、释第 188 条第 6 项。文书写作诉被告:赵,男,41 岁,住市路胡同号,市仪器工人,汉族,市人,高中文化程度。被反诉人:胡,男,46 岁,住市区路号。市化工厂工人,汉族,市人,高中文化程度。 反诉请求: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元。事实与理由:反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反诉人于 2006 年 1 月租住市区被反诉人两间平房(约 45 平方米),每月租金元。1 至 6 月反诉人按时交纳房租。 2006 年 6 月,反诉人发现房屋漏水,就爬到房顶查看,才知道房顶已经破烂不堪,有一平方米大小的房瓦已全部破碎。于是,反诉人找被反诉人修缮,被反诉人不但不派人修缮,而且被反诉人还不讲情理。为此

7、,反诉人从 7 月开始停付房租,至今已有 4 个月,共拖欠房租元,这是事实。可是,拖欠房租是由于被反诉人拒绝修缮房屋所致,责任应由被反诉人负。2006 年夏季,阴雨不断,反诉人又多次找被反诉人修房,但被反诉人却未修房。同年 8 月 10 日下暴雨,房顶落下几块砖瓦,将室内电视机砸坏,还损坏了一些其他物品,约元。故此,反诉人至今未付房租。现被反诉人已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反诉人交付房租。对此,反诉人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合并审理,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的经济损失。证据材料:1.反诉人家电视机被砸坏那天,居委会主任王来反诉人家目睹了这一情况,王可以证实。王住反诉人东边号。2.同院邻居朱、李也可证实反

8、诉人家中遭损情况。3.电视机修理费收据一张。此致区人民法院反诉人:赵2006 年 10 月 29 日2011 年 8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并于 2011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铺天盖地的宣传中,最抢眼的,分析得最多是其中第七条的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自从婚姻法解释三施行以来,下面就第七条第一款作深入的分析。一、就该款法条上的含义:1、适用时间是婚后,婚前购置的不

9、动产当然为一方的财产;2、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3、视为父母明确赠与其子女,是其子女的个人财产;4、该款是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的,如果没有约定不动产的归属才适用,有约定的按约定。二、影响该款规定公布实施后褒贬不一,有认为合理的;有认为对“背后的男人、女人不利”的;有认为将极大改变择偶观,打击想通过婚姻一夜暴富拜金男女的错误择偶观念婚姻虽然是爱情的归宿,但婚姻生活也离不开房子和车子等物质。该款规定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影响也是不同的,逐一分析:对于平民百姓来说,对辛苦一辈子攒钱买房给子女的父母来说,子女离婚要分一半给对方是不公平的,该款规定消除了父母的担忧。对于想通过结婚一夜暴富或

10、通过婚姻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的拜金男女来说,该款规定是个阻碍。富(官)二代或大款手中有很多的资源,对于想通过结婚一夜暴富或通过婚姻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拜金男女,有巨大的吸引力。但富(官)二代本身是没有什么经济能力的,要不他(她)就不是富(官)二代,是富(官)二代他爹。但是不是该款规定就可以打消拜金男女这个念头呢?未必,傍大款、富(官)二代的人难道只想着离婚时分一半财产?她(他)们可能更看重的是和大款在一起的物质丰裕。对于一直在因父母出资为一方子女购买房屋的产权纠缠不清,而又准备离婚的人来说,可能会坚定了他们的信念,因为该款规定明确了产权归属,产权已无争议,离婚可能已无可避免

11、。加上原来想通过婚姻达到某个目的的人,目的达不到后,可能会坚决地选择离婚,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款规定可能对离婚率的提高有推动作用。现在很多年轻人对同居、结婚等感情问题看得很淡,反而是对房子等物质上的东西,看得很重。现实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而结婚。该款规定可能会使今后爱情变得更纯粹一丁,生活会更务实一些,婚姻会更牢固一点。三、注意问题该款规定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千万不要因为有了该款规定就以为可以一劳永逸了。大家想想婚姻解释三出台前,大家不还是会把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给其子女,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当作是共有财产吗?但一夜之间,已是天壤之别。另外,不要忘了对不动产有了权属约定的,该款规定就不适用了。未雨绸缪永不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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