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卷宗整理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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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颁发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的通知(年月日()法办字第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一: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

2、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都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由审判庭经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二、材料的收集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

3、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第五条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 ,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第六条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转化成为审判案件的,或经审判监督处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诉,其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应按审判案件的立卷标准立卷。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刑、民申诉或人民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 ()不属法院业务范围归口交办的人民来信;()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法院直诉的信件或记录;()询问一般

4、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刑、民案件申诉中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上述各项由有关业务单位自行处理。三、材料的排列第八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第九条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卷宗封面;()卷内目录;()案件移送书;()起诉书正本;()起诉书附件;()阅卷笔录;()准备庭笔录;()送达起诉书笔录;()审问笔录;()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的有关材料;()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票等;()开庭公告;()审判庭审判笔录;()审

5、判庭询问证人笔录;()辩护词、公诉词;()合议庭评议笔录;()案情报告;()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原本和正本;()宣判笔录;()判决书和裁定书等送达回证;()抗诉书;()移送上诉案件报告或上诉案件移送书;()上级法院退卷函;()上级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正本;()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 ;()赃、证物移送清单和处理手续材料;()备考表;()卷底。第十条一审刑事案件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第九条的()至()排列后继续排列:()上报死刑、死缓复核函(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退卷函;()执行死刑命令;()对

6、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执行死刑笔录;()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执行死刑报告;()死刑案犯执行前后照片;()对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的通知;()尸体处理登记表。第十一条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卷宗封面;()卷内目录;()上诉或抗诉移送书;()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上诉书、抗诉书;()答辩状;()一审案情综合报告;()阅卷笔录;()准备庭笔录;()审讯笔录;()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票等;()审判庭审判笔录;()审判庭询问证人笔录;()案情综合报告;()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宣判笔录;()退

7、卷函;()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回执(释放证回执) ;()备考表;()卷底。第十二条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诉状或口诉笔录;()立案通知书(通知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 ;()应诉通知书回执;()答辩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准备庭笔录;()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开庭公告;()审判庭笔录;()案情报告;()评议笔录;()调解书、撤诉书;()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宣判笔录;()送达回证;()上诉书;()

8、上级法院退卷函;()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证物处理手续材料;()执行手续材料;()备考表;()卷底。第十三条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卷宗封面;()卷内目录;()上诉移送书;()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上诉书;()答辩状;()阅卷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调解笔录;()撤诉书;()准备庭笔录;()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审判庭笔录;()案情报告;()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原本和正本;()宣判笔录;()送达回证;()备考表;()卷底。第十四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没有列举的诉讼文书材料,各级人民法院可以

9、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申诉案件、复核案件和加减刑案件的文书材料,可参照上述排列顺序整理。第十五条集团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广、具有群众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问题,也有只属于个人责任的问题,案件形成的材料较多,其组卷办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属于共同性的问题立成综合卷,属于个人责任问题的分别单独建立分卷。其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参照一审案件的排列顺序处理。第十六条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是否分立成正卷、副卷,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省、市、自治区法院系统实际工作的需要,自行决定。四、立卷编目第十七条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卷宗封面

10、、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第十八条要认真登记好卷内目录。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原本和正本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张号,字迹要工整、清晰。第十九条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正式宣判日期。五、卷宗装订第二十条装订前要做好诉讼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

11、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第二十一条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每卷以二百张左右为宜,过多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第二十二条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长度应在十八公分左右。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材料,要单独立卷,不要与公安机关预审卷、检察机关起诉卷混订或合订。第二十四条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承办书记员名章加盖骑缝。六、归档第二十五条要在案件结案以后的一个季度内归档。案卷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向档案

12、室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有关书记员负责重新整理。第二十六条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第二十七条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在证物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保存的,应当另行包装,注明所属案件的年度、审级、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随同本案卷宗归档。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证物,因不适于保存,可拍照附卷,经领导批准销毁或处理。第二十八条有赃、证物执行工作或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卷宗,

13、可以在执行完毕后附入原卷归档。需要长期执行的,可用原收案号立执行卷,执行完毕后,并入原卷归档保存。第二十九条已归档的审判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档案人员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的质量。七、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附二: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14、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 ,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五)领导交办的有关

15、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六条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 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第十一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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