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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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保险理赔第九章船舶保险理赔鉴于船舶保险损失原因比较复杂,承保的险种也各不一样,因此,保险人在获得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必须首先掌握船舶受损原因,受损范围和受损程度等第一手资料,从而确定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要掌握这些材料,必须对受损船舶进行认真检验。检验工作是保险人进行理赔的必要程序,是理赔的重要依据。此外,被保险人应提供船长海事报告、航行日志、机舱日志以及有关第三者责任的交涉文件。在船舶修理完毕以后,还应提供费用账单。一、船舶保险理赔事项(Procedure of Claims Handling)1.对船长海事报告或其他海员证明材料所列出的出险原因和检验报告所说明的损失原因要认真研究

2、,详细分析。2.当确定涉及保险责任后,对损失修理费应逐项详细审核,如哪些是潜在缺陷本身的损失,哪些是由于潜在缺陷招致其他机件的损失,是否有不属于保险损失部分的修理项目和费用混同在整个修理费用内,以及修理方所开列的费用是否合理。3.对于损失所引起的其他费用,包括拖带费用,驶入、驶出避难港费用,以及船上人员额外费用等,也应确定哪些应由保险人负责赔付,哪些应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4.损失如果是由碰撞引起的,应了解由船舶碰撞过失责任比例,以及船货损失详细情况,并对船舶是否能依法享有责任限制提出意见。5.如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对共同海损的经过以及能否构成共同海报事实都应审核清楚。6.核赔时也不应忽视审核保险

3、单是否有效,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保险单规定的缴付保险费,以及其他应尽义务,船舶出事时间是否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限以内。以上各项审核清楚后,接着便可计算赔款。二、船舶保险的检验(Survey of Hull Insurance)被保险船舶一旦发生了保险单项下的海损事故,被保险人将依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索赔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有关费用。受损人总是希望尽快从保险人获得赔偿,保险人则要求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即公平又合理。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双方能合情合理地解决,就必须聘请经验丰富的验船师进行检验,以保护各方的利益。验船师主要职责是运用自己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站住公正的立场上,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4、确定损失的性质、程度和范围,提出修复的要求。根据保险合同双方的要求,有时还可以估计修理价格。验船师完成上述工作后,向申请方提交检验报告。在海损检验中,由于各类事故的情况不一样,检验要求也不尽相同。(一)在单独海损中验船师应对船舶损坏部分的原因作出鉴定,明确其损坏的性质是属意外事故或属自然磨损或耗损。如果损坏原因是船壳的自然耗损锈蚀或机器设备的自然磨损所致,保险人根据条款规定是不予赔偿的。此外,验船师还应确定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的费用,比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油漆的费用不予负责,除非这些费用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也就是说,如果船舶搁浅后船底板破损,进坞后调换更新船底板及其油漆费用

5、,应由保险人赔偿,因该油漆费用是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的费用。(二)在共同海损的检验中,验船师的主要职责是分清哪些船舶的损坏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便于日后汇报给理算师,以便进行合理的理算。如果是机械事故引起的共同海报,应同时查明机损事故的原因,为共同海损能否成立提供依据。(三)在船舶碰撞的海报检验中验船师的主要职责是确定碰撞的范围和程度,估算修理的时间和费用,查勘碰撞船舶的速度和碰撞时的角度,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就船舶保险人而言,在发生碰撞事故后需要及时获取上述资料,作为向对方提供或向对方索取担保的依据。一个精明的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船舶碰撞事故后,应及时与对方船东联系,尽快地安排

6、信得过的验船师对对方船舶进行海损检验,并取得检验报告以确定对方船舶的受损部位、范围及程度,防止日后有意扩大损失修理范围,并为分析事故原因,划分事故取得证据。(四)此外,被保险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也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船舶保险条款的范围之内(但任何财产或物件所造成的污染除外)。在国际上这类碰撞其他物体的风险通常由船东互保协会承保。在碰撞浮动或固定物体的海损检验中,验船师应当检验碰损部位的范围和程度,对碰损的部位及碰损物体的全貌进行拍照,调查碰损物体的建造时间及设施情况,了解修理计划,修理方案、修理期间的临时设施、修理时间,承包修理的厂商名称和估计修

7、理费等,并将上述内容列入检验报告,以供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日后与对方交涉之用。除了海损事故检验之外,海上船舶保险的检验通常还包括:1.拖航检验,系指以保险为目的,对拖船,拖曳设备以及被拖船舶或浮动物体进行的检验和批准。保险人为了防止在拖航中的事故发生,往往要求被保险人在拖航前安排验船师对被拖船或物体进行检验,根据季节和拖航路线来审定被拖船或物体本身的技术设备状况,以确定是否有适拖性。只有取得了验船师的适拖证书后才准予拖航。否则,出于不适拖而造成的损坏,保险人是不承担责任的。2.船舶状况检验,系指船舶在投保前,船舶保险人(或经纪人)为考虑承保,委托验船师进行检验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状况的详细报告和船舶

8、价值的评估,以及船东互保协会对具有一定船龄的船舶为确定其状况而要求进行的检验,其主要目的在于发现船舶及设备存在的缺陷和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货物损失危险的潜在缺陷,以敦促船东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3.船级检验。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船舶持有由其承认的船级社签发的船级证书,例如:中国船级社、美国船级社、法国船级社、挪威船级社、英国劳台社船级社、西德劳合社船级社,日本海事协会、意大利船级社等。船舶入级完全自愿。符合船级社规范要求的船可随时入级,但新造船舶通常在检验下建造,也就是说所有有关图纸要先提交有关船级社审查,船体结构要在制造时检验,而且船舶建造要在船级社验船师监督下进行。船舶入级后,船级社将

9、发给船级证书,也可以在船舶不符合标准时随时取消船级,收回证书。船级社验船师对入级船舶进行年度检验和特别检验(每4年1次)来确保标准。对发生的任何损坏进行检验,提出修理要求以保持船级。除船体要入级外,轮机、锅炉和冷藏装置也要入级。入级后由船级社发给各种入级证书。船级社的规范中包括有国际公约规则中对客货船的要求。三、船舶保险的赔偿(Indemnity of Hull Insurance)在船舶保险中,赔偿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船舶保险的赔偿原则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以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契约双方均不能在赔偿过程中谋利。在定值保险单情况下,按约足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比如保险单上的船舶价值为

10、100万美元,发生赔偿时则以此价值为依据,在不定值保险单情况下,按各国法律规定的可保价值进行赔偿。可保价值一般是投保时船舶价值加船上索具和完成保单指定航程所支付的费用以及船员的给养和工资等。如果是蒸汽船舶,则再加船方添置的机器、锅炉、燃料等。如果船舶从事特殊贸易的,还应加上所添置的设备费用。在超额保险的情况下,按保险价值或可保价值进行赔偿。在重复或共同保险情况下,按保险价值或可保价值由重复或共同保险人进行分摊。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按比例赔偿。以上几种情况主要是针对船舶的实际或推定全损的赔偿。如果发生共同海损或救助需要船方分摊费用的情况下,保险人以船舶市价按比例赔偿。在部分损失赔偿情况下,均扣除

11、保险单上规定的免赔额,但对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不扣除免赔额。在代位追偿情况下,保险人只能索取已赔的款项。如果迫偿回来的款项高于已赔的款顷,保险人应将高出部分退还被保险人。四、赔款的计算(Calculations of Claims)保险人经过核赔确定船舶损失原因和程度后,应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依据不同损失情况分项计算保险赔偿金额。在一般情况下,因损失不同其计算标准也不同,因此保险人可以按照船舶全损、部分损失、费用损失、碰撞责任和共同海损分摊等损失项目分别进行赔款计算。(一)船舶全部损失赔款计算被保险船舶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就是全部保险金额。船舶全损根据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情

12、况,保险人在赔偿处理时分别对待。l.船舶实际全损赔偿。当被保险船舶遭受实际全损,保险人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并且不扭除免赔额。但是被保险人获得实际全损的赔偿金额后,应将与被保险船舶的有关权益转移给保险人。不过,按照国际惯例,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航程中应收的运费,保险人不得要求享受。如果被保险人在未提出实际损失索赔之前已将船舶残骸出售,保险人应将残值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如果没有出售,其残值归保险人所有。计算公式:实际全损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残值2.船舶推定全损赔偿。船舶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索赔。即推定全损索赔、部分损失索赔。如果被保险人选择按推定全损索赔,必须向保险人

13、发出书面形式的委付通知,保险人根据情况考虑是否接受委付。如果接受委付,就按全损赔偿,同时取得船舶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如果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只能按部分损失赔偿。因而保险人在赔偿时,要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免赔额,同时在赔偿后也不取得船舶的所有权。在实际操作中,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而按全损赔付。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按照部分损失索赔,无需向保险人提出委付,保险人直接按部分损失赔偿。在船舶保险中,发生部分全损的情况很少。然而,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把船壳和机器价值分项列出,即使以单独海损不赔的条件承保,保险人对于其中任何一项因保险风险所致的全损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二)船舶部分损失赔款计算如果船舶遭受部分损失需要修

14、理,保险人按实际支付的修理费用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赔付,其赔偿金额应扣除保险单所规定的免赔额。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额=实际支付的修理费用-免赔额按照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船舶部分损失所支付的修理费用的赔偿,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船舶全部修复,其赔偿金额等于船舶合理的修理费用减去免赔额,但每次事故引起的修理费用赔偿不得超过保险金额。2.如果船舶部分修复,其赔偿金额按两部分处理。对于已经修复部分的费用,按上述第1条办法处理。对于未修复部分的合理折旧费用,保险人予以赔偿,但二者之和不得超过全部修复时的金额。3.如果船舶全未修复,其赔偿金额为对未修损害在保险终止时所引起的该船舶市场价值的合理折

15、旧金额,但不得超过对此损害修复时的合理费用。按照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承保的船舶修理费用包括下列项目:临时修理费用。当受损船舶停靠的港口因缺乏修理船舶的条件时,被保险人为了使船舶恢复适航而驶往具备修理条件的港口而进行的临时修理;其临时修理费用可视作合理的修理费用由保险人赔偿。若被保险人是为了自己的便利而进行的临时修理。则临时修理费用不得由保险人赔偿。要注意的是,如果临时修理是在避难港进行的,则按共同海损予以负责。修理中的加班费用。为了加快船舶的修理进程,常常会出现加班的情况。如果加班是为了减少船舶在船坞停留的时间并节省了船坞费用的支出;或是为了使受损的客、货轮保持原定船期,那么由这些原因而

16、支付加班费用都被认为是合理的,保险人可以负责赔偿,其赔偿金额可等于其节省的费用数额。对于因共同海损行为造成船舶损失,在避难港对受损船舶进行修理而加班并节省了修理费用时,可以作为共同海损中的替代费用参加共同海损分摊。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加班修理,这种加班费不属于合理修理费用范围,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因推迟修理而增加的修理费用。通常当船舶的受损程度没有达到影响船舶继续营运时;被保险人会推迟修理船舶的时间,即拖延一段时间乃至几年后才对船舶进行修理。显然因推迟修理可能扩大船舶的损失程度而使修理费用大大增加,对于这种因推迟修理而增加的费用,保险人是不予负责的。但在实务中推迟修理有时也会有利于保险人,例如;船舶受损一段时间后,就是船东按原检修计划进入船坞修理的时间,船舶的损失修理拖延到与正常维修同时进行时,保险人对于进出船坞的费用和共同使用船坞的费用按比例赔偿。使用船坞费用;船舶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需要使用船坞进行修理时,进出船坞费用和使用船坞费用,都可视为合理的修理费用的一部分由保险人负责。实际上,有时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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