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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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矿区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保障职工及家属的身心健康,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实施品牌战略,建设和谐矿区,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计划,做到同部署、同安排,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矿区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二

2、、组织机构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环境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环保工作例会,专门研究解决环保难点问题。第二条 环境保护科是环保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全矿的环保管理工作。三、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第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对超标准排放的污染物要制定治理规划,逐步实现达标排放。第二条 加强环保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各类资料、档案、报表及各类记录,绘制矿区污染源,排污口分布示意图,加强对污染物的计量监测管理,逐步做到量化管理。第三条 加强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管理办法和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后上岗,建立设

3、备运行记录并认真填写,确保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运和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四、环境污染防治 第一条 必须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企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要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综合防治,提高资源利用率,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第二条 积极推广使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可回收多次重复利用的原材料,逐步淘汰污染严重、能耗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品,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三条 水污染的防治:(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矿井水的重复利用率,矿井水的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 85%以上,

4、节约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二)加强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处理后的水质达标,并要不断完善排水管网,加大污水的收集和处理量,减少污水。(三)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生活饮水源地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加强保护,防止污染。供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一)积极推行集中供热,联合供热。新购、更新锅炉必须经集团公司分管部门审查并报郓城县环保局审批后方可实施。(二)对现有六吨锅炉要全部安装高效湿法脱硫除尘器及多管陶瓷旋风除尘器,加强锅炉耗煤定额管理,积极推广节煤技术,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轻燃煤对大气造成的污染。(三)对工

5、业广场、矸石山等要采取防扬散、防自燃措施,运煤车辆要加盖蓬布,并在矿区所辖路面定时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 (四)禁止在矿区内人口集中的生活小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防止:(一)对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的煤矸石,巷道掘进过程中产生的矸石以及锅炉炉渣、污泥等,必修堆放到临时周转场,不得随意倾倒。(二)对矸石场在选址、设计、运行管理等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 GB18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挥发等措施;对现有矸石山经过逐步治理后达到标准。(三)积极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研究工作,使其资

6、源化,变费为宝,将矸石用于运煤铁路敷设。(四)对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垃圾收集,分拣可回收利用物质后送当地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置。第六条 噪声污染防治(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要合理规划,统筹布局,对厂界噪声超标的敏感区要采取隔声、吸声等措施进行治理。(二)厂区内选煤楼、压风机房、锅炉房、提升机房等噪声污染严重,影响职工身心健康的作业点,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第七条 生态污染防治: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第八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及山东省省环保局关于放射性污染控

7、制的相关规定,在放射源的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有专人负责,对管理失误造成污染源泄漏或丢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加强环境管理和预防机制的建设,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须立即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五、环境事故应急第一条 为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必须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第二条 当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需要停止运行检修时,需郓城县市环境监察支队申请,同时抄送所在县环保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任务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当环保治理设施突然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转时,需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并向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在限定

8、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第三条 当发生透水及淹井等特大事故,危机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时,以抢救人员和财产为主,同时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将环境污染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六、奖 罚第一条 矿每年年终要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随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发现一次对单位处以 20000 元的罚款,根据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5003000 元的罚款;未经允许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对单位处以 50000 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5003000 元的罚款。第三条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对单位处以 50000 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10003000 元的罚款。第二十九条随意倾倒固体废物、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 1000020000 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5001000 元的罚款。第四条 奖罚由环境保护科负责实施,各种罚款收入上缴矿经营管理科。3.1.2.7 附 则第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山东省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想抵触的,以国家、山东省法律法规为准。第六条 本办法由矿环境保护科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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