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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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摘要且毋论在东方民众看来,尚属异质文明发轫于古罗马的“市民法”之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等基本理念所吸收的人类文化优秀思想成果距离甚远;亦休言 19世纪日本学者在介绍欧洲法律文明时,轻视术语“市民”之固有价值,阉割了近代市民等级所含有的时代和历史意义。在今天看来,民法已成为私法的全权代表,与公法一道承担起构建国家法律体系的顶梁重责。鉴于探讨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体系之关系的著述论文汗牛充栋,笔者试从粗略的角度着手,以期梳理阶段性学习成果:首先,明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件、意义、变动;其次,期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角度,简述潘德克吞体系的内容,进一步剖析主题;最后

2、,联系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编纂体例以及教学体系的关联点进一步解说本文探讨的问题,做出结论。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1社会,泛指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取其第二个义项) 。 2诚如马克思所言,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3。处在社会之中,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个人无可避免地要和其他“社会中的人”打交道,在相互的交往协商中必然产生各种社会关系。 “无规矩不成方圆” ,为维护社会稳

3、定和良好秩序,国家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 4然而,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并不是所有社会关系都能通过法律的手段加以调整;纵使尽数以法律规范之,一部法律也不可能囊括所有,所以民法也只能调整一部分社会关系,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而言之,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被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 5(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可以说,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要素发生改11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4、年第四版,第 43 页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纂室编: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 2005 年第五版,第 1204 页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恩格斯 列宁 斯大林著 翻译局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56 页4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第四版,第 43 页5 李永军: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20 页变,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随之改变。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其中,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客体是权利义务的承载者

5、,而内容则是民事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意义上的“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具备民事主体的资格。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标的,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以其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或者“目标性事物” 1。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人身权益和权利。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客体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可以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要素就是权利和与之相对应的义务,这可以作为适用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模式。 3(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民法体系的构建离不

6、开概念,而民事法律关系则是民法的一个核心概念。 4正如前文所言,民事法律关系是众多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因其纳入了民法的调整范围而具备了 “民法的性格” 。每个民事主体都无时不刻地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中,明确民事法律关系不啻为维护自身权益,保障合法权利,同时也是监督有关部门公正、公平、严格执法的有力手段。另外,法院或仲裁庭受理和裁决民事纠纷必须通过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来确定纠纷关系的性质,进而作出公正的裁决。(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而变动需要法律上的原因,这个原因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5单纯的依靠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7、,只有在一定的客观情况发生后,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即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而这些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就是法律事实。但是,并不是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首先,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情况,而不是主观想象。当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影响力的客观情况也不是民事法律事实。其次,民事法律事实具有法定性。一项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结合构成的。因此,法律事实是构成法律要件的内容。一旦具备某项法律要件要求的法律事实,相应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便会发生。理论上根据其是否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事1王卫国主编:民

8、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6 页2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第四版,第 48 页3 德卡尔 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 (上册) ,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56 页4王卫国主编:民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3 页5王卫国主编:民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930 页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如出生、死亡、地震、战争等。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鉴于此分类问题与主题无甚关联,这里就不赘述了。二、潘德克吞体系自 1804 年法国民法典以来,关于

9、民法典的编纂,从来有两种编纂体例,即罗马式编纂体例和德国式编纂体例。罗马式编纂体例,将民法典的构成分为三编,即人法、物法和诉讼法;德国式编纂体例,又称潘德克吞(Pandekten)式编纂体例,是德国学者胡果(Hugo)、海瑟(Heise)等人在其著述中首先采用的体例。这一体例被公认为是各国进行民法典编纂的一种较好的体例。潘德克吞(Pandekte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 Pandecta。而 Pandecta,是指罗马法大全(国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 。将此学说汇纂加以体系化的法学,称为潘得克吞法学,其所创立的体系称为潘得克吞体系(Pandekten System)。19 世纪中叶以后德国学者所

10、建构的民法学体系,以及依该民法学体系而创制的各民法典,称为近代潘德克吞体系民法典。潘得克吞体系的特征是,将抽象的共通的一般事项整理成为“总则” ,并置于民法典之始(第一编)加以规定。其余各编依次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1863 年的萨克森民法完全采用了这一体例,而 1756 年的巴伐利亚民法草案、1896 年的德国民法典,则把物权法和债权法的顺序颠倒,即把债权法放在物权法之前加以规定。一般认为,潘得克吞编纂体例的优点有四:其一,设立总则编,并把它作为全部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共通适用的规则;其二,将财产权区分为债权和物权,并使二者各为一编,即物权编和债权编;其三,将人格与能力的事项规定

11、于总则编,亲属独立成编,使财产法和身份法区别开来;其四,设专编规定继承等等。 11908 年,清廷设修订法律馆,委派专员主持民律起草工作。1911 年 8 月,完成了“总则” “债权” “物权” “亲属”和“继承”五编制的大清民律(草案) 。草案毅然采用最先进的潘德克吞体系,标志着我国继受西欧市民法、尤其是德国式民法的开端。2三、结论从教学体系来看,我们通常把民法学的结构分为绪论和本论两部分,绪论着重介绍民法的概念及其特点、历史沿革、基本原则、适用效力等问题,而本论又进一步分为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论两部分。民法总论是作为“公因式”从民法的各个部分提取出来的,是整个民法典的灵魂所在,主要介绍民事法律

12、关系及其构成要素,从不同角度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民法分论则具体介绍民法的各个分支,即物权、债权、知1陈华彬:“潘德克吞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年第 4 期2 张俊浩主编: 民法学原理 (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修订第三版,第 4546 页识产权、人身权和亲属继承权等。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民法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之学,以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各项要素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为主要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构成要素以及各种具体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核心内容。比如,主体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是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展开;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亲属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等都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化。可以说,民事法律关系是理解民法体系的切入点。民法典的编纂,以民事法律关系为经纬,其基本结构式沿着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类型展开的。如果我们把民法比作一张渔网,那么民事法律关系无疑是渔网上的总绳,而网眼则是具体化的各项制度。在学习民法原理时,即应从民事法律关系入手,这样便能“举一纲而万目张” ,事半功倍。院系:刑事司法学院学号:2010501013作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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