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电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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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绿化改造项目 发 包 方: 北京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承 包 方:北京琴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北京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北京琴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第 1 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绿化改造项目 1.2 工程地点

2、: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新厂区院内 1.3 工程内容:1、栽植白皮松金枝国槐等乔木。 2、栽植卫矛球、红王子锦带等花灌木 。 3、铺设冷季型草皮。 第 2 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包工包料 二、合同文件第 3 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3.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3.3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三、双方的

3、权利义务 第 4 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4.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全权负责工地一切事宜 4.2 承包方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王东军 (电话 13810008657) 职权:全权负责工地一切事宜 4.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 5 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 甲方监督乙方的绿化质量、工作方法和服务礼仪,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现场负责人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限期整改。对乙方的工作要求及建议,甲方应与全力支持。5.2 甲方负责审批、监督绿化带内非绿化工程的开挖、施工,并督促完工后的恢复;开挖时应事先通

4、知乙方。5.3 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绿化工具存放和人员休息的场所。 5.4 甲方有权保留对乙方违约行为的制止及处罚权。5.5 甲方有权对乙方专业人员的技能予以评估,发现乙方人员不称职或有违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第 6 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 乙方保证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是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并且已经取得国家及园林绿化所在地政府管理部门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为(办理中),具有承担本项目的专业资质条件。6.2 乙方进场进行园林绿化养护的现场管理人员应为在本行业工作一年以上熟练工,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岗资质要求。 6.3 乙方应严格按照项目所在国家及城市的有关劳

5、动法规,为工作人员发放薪金、福利及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负责办理下属员工的劳动用工手续,申办暂住证等。不得无故拖欠员工薪金,如发生劳动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6.4 乙方员工必须配备统一规定的工作服及工作证,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应对所属员工实施有效管理,爱护园林绿化区域内的建筑、公共设施设备以及他人的财物,防止财产损失和二次污染,如造成损坏照价赔偿,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如遇因正常工作或非乙方原因所致的水井、喷淋系统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修理或完善,费用由甲方承担。6.5 乙方应节约使用水电,绿地养护过程中用水必须采用喷灌或人工浇灌方式在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进行,严禁漫灌,浇水时

6、做到不漫不溢,如因乙方操作不当,造成相关绿化水路管线损坏的,乙方应及时修复,或委托甲方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包括因年久失修或疲劳损坏的维修费用,此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工期第 7 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6 年 9 月 10 日 竣工日期: 2016 年 10 月 10 日 五、质量与检验第 8 条 工程质量8.1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8.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北京市丰台区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六、安全施工第 9 条 安全施工9.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7、,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第 10 条 事故处理10.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0.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七、合同价款与支付第 11 条 合同价款11.1 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

8、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1.2 经双方协商,绿化费用为(大写)捌万陆仟壹佰贰拾捌元整(人民币)(小写): 86128.00 元 第 12 条 款项支付 12.1 双方约定的款项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结束后 7 日内发包方一次性支付承包方的全部款项,届时承包方开具正式发票。12.2 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 7 日内向承包方支付 70%开工预付款用于承包方进行苗木采购、施工基础设施建设。余款等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7 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款项,届时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正式发票。 第 13 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

9、第 1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1) 依法向 北京市丰台区 人民法院起诉;(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八、其他 第 14 条 合同解除14.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4.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 30 日,发包人仍不支付款项,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4.4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

10、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4.5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 15 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15.1 本合同自 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机打部分与手写部分同样有效。15.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第 16 条 合同份数16.1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方持叁份,承包方持壹份。第 17 条 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北京琴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西门外大街 8 号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电话: 电话:010-69062885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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