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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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长来中心小学 邝丽娥2010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是民事立法的又一里程碑。它的核心是保障私权,对民事权益(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进行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保护,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同时,侵权责任法在明确侵权责任,预防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通读理解侵权责任法,对照以前法律有关侵权责任方面的规定,仅从感性方面来说,我认为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也是一大进步。 一、侵权责任法亮点

2、 (一)、首次确立网络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规定,给“大嘴”宋主德一流及那些喜欢“人肉搜索”者敲响警钟,加强了打击力度,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二)、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按照该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在“人身权益损害”,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

3、、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与人身、人格有关的权益。之前法律当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大多数法律人仅理解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中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即使依照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同一事故中,“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确立。200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分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收入高低、地区差异等有不同的标准,两者差距很大,一直以来,引发“同命不同价”争论不休。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如年龄、身份、收入高低、

4、地区等的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新增条款,充分考虑了生命权利平等,体现了对生命权利的尊重。但从条文(第十七条)规定的“同一”、“可以”来看,应正确理解该规定只是针对“群死”事故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并非适用整个死亡赔偿领域(也不适用“残疾”的赔偿)。 (四)、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意外伤害,学校担责有新规定。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

5、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明确细化“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责任”的种类很多,涉及一般规定的侵权责任、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责任主体、责任构成、责任方式、连带责任、监护责任、

6、相应的责任和平均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补偿责任、适当责任(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等;并独立成章规定了产品责任、机动

7、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物价损害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明确“告知”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两个条款明确

8、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尊重了患者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的。但是,如此规定,我认为尚且不能真正解决:如果患者(或则其近亲属)不同意,而医院又因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敢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时导致病患死亡,该由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医疗机构会积极救治危急病患吗?等问题,我想立法者还得好好思考。 四、尚且理解不透的“不可抗力”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即“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与以前我理解的不可抗力(由于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情形,作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法定免责事件或者事由)有一定的距离,不是完全相同的“不可抗力”。不过,既然这样规定,总有它的道理。对此,我将引起重视,特别在今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比如起草劳动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文件时,应结合该条的规定,重新斟酌、恰当使用“不可抗力”。 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收获颇丰、受益匪浅。我相信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其相关规定诸如看病治疗、交通事故、校园损害、产品损害、网络诽谤、环境污染等方方面面,必将全面影响人们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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