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苏州地税网站,20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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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2013 年 1 月 14 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一、收入类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 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

2、单独进行核算。上述规定说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 15 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3、)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需要说明的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软件企业2。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 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属于财政性资金,

4、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 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不同时满足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作应税收入处理。企业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943 号)

5、规定,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国家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文件,凡不违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则的,在没有新规定之前可继续执行。因此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如果合同约定的债务应履行的日期届满三年仍未支付的,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已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付未付款项,以后期间实际支付的,可以从支付当期收入总额中扣除。3核定征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7 号)规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

6、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需要说明的是,自 2012 年度开始,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补贴收入等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收入全部计入收入总额,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成本费用扣除类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等发生的费用,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规

7、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

8、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 号)规定,筹办费(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 30 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 20 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可否做纳税调减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

9、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予以税前扣除,将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据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每年确认的支出金额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可按照会计规定计算折旧并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发生的佣金、手续费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 ,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

10、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企业既从事代理服务,也发生自营业务的,与代理服务收入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准予计入营业成本据实扣除,与自营业务收入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应计入营业费用,并按照手续费及佣金的税收规定予以限额扣除。4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

11、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企业的融资费用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

12、2 年第 15 号)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5,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需要说明的是,融资费用的合理性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即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或者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计入资产计税基础或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比如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方式定向募集建造办公大楼所需资金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3、;企业对外借款进行股权投资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税前扣除。企业超标准支付的融资费用,不得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或当期损益税前扣除。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发生的股权激励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0 号)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

14、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 号)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

15、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金融企业的哪些资产可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计提并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应如何计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 号)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 、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

16、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准予计提并税前扣除担保赔偿准备等风险准备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符合哪些条件?答: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5 号) ,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至,可享受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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