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面停车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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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小 区 地 面 停 车 位 管 理 方 案为 了 规 范 XX 小 区 地 面 车 辆 停 放 秩 序 , 保 障 小 区 内 各 方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国 务 院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 XX 业 主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和 西 安 市停 车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方 案 。一 、 地 面 车 卡 发 放 办 法1、 地 面 停 车 位 登 记 制 度XX 业 主 在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房 屋 交 接 手 续 时 , 由 具 体 交 房 人 员负 责 在 “车 位 需 求 登 记 表 ”登 记 该 户 业 主 信 息 , 并

2、当 面 告 知 业 主 此车 卡 登 记 仅 为 留 存 业 主 及 车 辆 信 息 所 用 , “车 位 需 求 登 记 表 ”中 登记 的 序 号 不 作 为 地 面 停 车 卡 排 队 序 号 。2、 地 面 停 车 位 车 卡 发 放 方 式XX 地 面 停 车 卡 发 放 以 抽 签 形 式 进 行 , 抽 签 时 间 以 楼 宇 集 中 装 修期 结 束 时 间 节 点 为 准 , 车 卡 有 效 期 限 为 一 年 。 已 购 买 XX 地 下 停 车 位的 业 主 , 不 再 参 与 地 面 停 车 卡 抽 签 。3、 地 面 停 车 位 车 卡 抽 签 准 备 阶 段 :在

3、抽 签 实 施 工 作 开 始 之 前 的 一 个 月 , 由 客 户 经 理 负 责 通 知 各 自分 管 区 域 内 已 入 住 业 主 具 体 抽 签 时 间 , 并 做 好 记 录 , 以 备 后 期 查 询 。对 于 重 点 客 户 , 可 通 过 呼 叫 中 心 录 音 电 话 通 知 , 并 保 存 好 录 音 资 料 。4、 地 面 停 车 位 车 卡 抽 签 实 施 阶 段 :( 1) 抽 签 工 作 实 施 当 天 , 由 XX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所 有 符合 抽 签 条 件 的 业 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场 地 进 行 抽 签 ,

4、并 做 好 记 录 。秩 序 维 护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抽 签 现 场 秩 序 的 维 持 。( 2) 为 了 保 证 抽 签 工 作 的 公 正 性 及 透 明 度 , 并 将 抽 签 结 果 在 小 区 进行 公 示 。( 3) XX 地 面 停 车 位 为 林 间 全 体 业 主 共 同 所 有 , 因 此 车 卡 抽 签 比 例 将依 据 小 区 入 住 情 况 具 体 核 算 , 在 最 大 限 度 满 足 现 有 业 主 停 车 需求 的 同 时 也 需 保 证 后 续 入 住 业 主 的 车 位 使 用 。二 、 地 面 停 车 位 车 卡 办 理 流 程1、 业 主 办

5、理 停 车 卡 , 需 签 订 XX 地 面 停 车 服 务 协 议 ( 期 限 为一 年 ) , 业 主 须 携 带 持 卡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车 辆 行 驶 证 复 印 件 。车 卡 的 有 效 期 均 为 一 年 , 且 每 户 业 主 仅 限 办 理 1 张 停 车 卡 。2、 符 合 办 理 手 续 的 业 主 , 办 理 新 车 卡 时 由 客 服 接 待 员 与 业 主 签 订 XX 地 面 停 车 服 务 协 议 , 协 议 须 由 经 办 人 签 字 、 服 务 中 心 经理 审 核 签 字 、 主 管 副 总 审 批 , 行 政 主 管 根 据 审 批 手 续

6、 在 XX地 面 或 地 下 停 车 服 务 协 议 上 加 盖 “XX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公 章 ”;客 服 接 待 员 填 写 “地 面 停 车 卡 领 用 登 记 表 ”。3、 协 议 签 订 后 , 收 费 人 员 负 责 为 业 主 办 理 停 车 卡 押 金 、 停 车 服 务费 收 缴 手 续 , 并 由 客 服 接 待 员 领 取 停 车 裸 卡 ;4、 客 服 员 核 实 业 主 交 款 凭 证 后 , 在 “地 面 停 车 卡 领 用 登 记 表 ”上登 记 停 车 卡 办 理 的 相 关 信 息 , 并 通 知 弱 电 主 管 办 理 裸 卡 注 册 授权 手 续

7、;5、 弱 电 主 管 应 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车 卡 授 权 手 续 , 将 已 授 权 的 车卡 移 交 给 客 服 接 待 员 , 并 在 “地 面 停 车 卡 领 用 登 记 表 ”填 写 授权 、 移 交 相 关 记 录 ;6、 业 主 停 车 卡 故 障 时 , 客 服 接 待 员 负 责 核 对 停 车 卡 信 息 , 留 存 业主 车 卡 、 填 写 “故 障 停 车 卡 登 记 表 ”, 通 知 弱 电 主 管 进 行 核 查 ,弱 电 主 管 应 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排 除 故 障 并 将 车 卡 移 交 客 服 接 待 员 ,由 收 卡 的 客 服

8、 接 待 员 签 字 确 认 ;7、 业 主 停 车 卡 丢 失 , 需 持 已 签 订 的 XX 地 面 停 车 服 务 协 议 前往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补 卡 手 续 , 客 服 接 待 员 负 责 根 据 业 主 房 号核 对 业 主 丢 失 的 车 卡 信 息 , 核 对 无 误 后 , 收 费 人 员 收 取 业 主 补卡 费 , 由 客 服 接 待 员 领 取 停 车 卡 并 填 写 “地 面 停 车 卡 续 费 登 记表 ”, 通 知 弱 电 主 管 授 权 输 卡 , 弱 电 主 管 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原 车 卡 注 销 手 续 及 新 车 卡 注

9、 册 授 权 手 续 , 新 卡 授 权 应 与 原 卡 同等 期 限 , 并 将 停 车 卡 移 交 客 服 接 待 员 , 并 签 字 确 认 。三 、 地 面 停 车 位 管 理 制 度1、 小区车位采取不固定车位方式,对停放在车位上的车辆实行统一管理。2、 小 区 地 面 停 车 依 照 市 物 价 【 20XX】 XX 号 “XX 市 物 价 局 关 于 XX小 区 一 期 交 通 工 具 停 放 服 务 价 格 的 批 复 ”文 件 规 定 的 80 元 /辆 月 收 取 车 位 服 务 费 。3、 XX 区 域 所 有 地 面 停 车 卡 为 “一 车 一 卡 ”制 , 只 限

10、指 定 车 辆 使用 , 不 得 转 借 、 涂 改 、 伪 造 。4、车辆进出小区和停车位时,秩序维护员认“证”对车,通行证与车牌号不符者,秩序维护员有权阻止该车辆进入小区。5、 车 主 (司 机 )须 保 管 好 通 行 证 ,如 通 行 证 /车 卡 丢 失 或 损 坏 ,车 主(司 机 )要 立 即 到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补 办 手 续 。 6、 凡 在 XX 区 域 地 面 停 车 位 停 放 的 车 辆 , 其 驾 驶 人 员 应 遵 守 本 管理 办 法 , 服 从 小 区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和 指 挥 , 按 规 定 位 置 停 放车 辆 , 自 觉 维

11、 护 车 场 内 秩 序 。7、 停 放 在 XX 地 面 车 位 的 车 辆 , 请注意关好车门车窗,勿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物业服务中心对车辆及车内物品无保管义务。8、 临 时 进 出 车 辆 的 停 放 管 理( 1) 临 时 进 出 车 辆 进 入 小 区 前 需 在 门 岗 处 进 行 登 记 后 方 可 进 入 。 ( 2) 临 时 进 出 车 辆 依 照 市 物 价 市 物 价 【 20XX】 XX 号 “XX 市 物 价 局关 于 XX 小 区 一 期 交 通 工 具 停 放 服 务 价 格 的 批 复 ”文 件 规 定 的4 元 /辆 次 ( 连 续 停 车 每 8 小 时 为

12、 一 次 ) 收 取 车 位 服 务 费 。外 来 车 辆 不 允 许 在 小 区 内 过 夜 。 ( 3) XX 小 区 原 则 上 禁 止 出 租 车 入 内 ,如 遇 有 乘 载 老 、 弱 、 病 、 残 、孕 等 特 殊 乘 客 或 携 带 过 重 物 品 的 ,门 岗 执 勤 人 员 视 情 况 可 予 以临 时 放 行 。 ( 4) 送 货 车 辆 必 须 进 行 登 记 方 可 进 入 小 区 , 在 小 区 内 需 服 从 秩 序 维护 员 的 管 理 ,不 得 随 意 停 放 。( 5) 进 入 小 区 内 的 车 辆 不 得 鸣 喇 叭 ,同 时 接 受 秩 序 维 护 员 指 挥 ,按 规定 车 位 和 地 点 停 放 ,对 不 按 规 定 停 放 的 车 辆 , 秩 序 维 护 员 有 权依 照 物 业 服 务 中 心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处 理 。( 6) 停 放 在 小 区 的 车 辆 内 不 要 遗 留 贵 重 物 品 、 重 要 文 件 等 ,离 车 时车 主 (司 机 )要 锁 好 门 窗 ,否 则 后 果 自 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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