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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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 险 废 物管 理 工 作 手 册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固废处置原则:减量化 无害化 资源化危险废物定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特性感染性(In)、腐蚀性(C)、易燃性(I)、反应性(R)、毒性(T)( 急性毒性、三致毒性、浸出毒性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工业固废管理常见违法行为1、不 设 置 危 险 废 物 识 别 标 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一 项 不 设 置危 险 废 物

2、 识 别 标 志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保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限 期 改 正 , 处 以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以 下 罚 款 。2、 将 危 险 废 物 提 供 或 委 托 给 无 证 单 位 经 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七 十 五 条 五项 将 危 险 废 物 提 供 或 委 托 给 无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保 部 门 责 令 停 止违 法 行 为 , 限 期 改 正 , 处 以 二 万 元

3、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3、 不 按 规 定 填 写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或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转 移 危 险 废 物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防 治 法 第 七 十 五 条 六 项 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填 写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或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转 移 危 险 废 物 的 , 由 县 级 以上 人 民 政 府 环 保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限 期 改 正 , 处 以 二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4、 未 采 取 措 施 造 成 危 险 废 物

4、扬 散 、 流 失 、 渗 漏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环 境 污 染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环 境 防 治 法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十 一 项 未 采 取 相 应 防 范 措 施 , 造 成 危 险 废 物 扬 散 、 流 失 、 渗 漏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环境 污 染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保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限 期 改 正 , 处 以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5、 在 运 输 中 沿 途 丢 弃 、 遗 撒 危 险 废 物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5、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七 十 五 条 第 十 二项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沿 途 丢 弃 、 遗 撒 危 险 废 物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保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限 期 改 正 ,处 以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6、 无 证 或 未 按 许 可 证 规 定 从 事 危 险 废 物 活 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无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不 按 照 经 营 许 可 证 规 定 从 事 收 集 、 贮 存 、 利 用 、 处 置 危 险 废

6、物 经 营 活 动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环 保部 门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可 以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三 倍 以 下 罚 款 。 不 按 照 经 营 许 可 证 规 定 从 事 前 款 活动 的 , 还 可 以 由 发 证 机 关 吊 销 经 营 许 可 证 。7、 随 意 倾 倒 、 堆 放 、 抛 撒 危 险 废 物 浙 江 省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条 例 第 五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三 十 条 规 定 , 随 意 倾 倒 、 堆 放 、 抛 撒 危 险 废 物 , 非 法 侵 占 、 毁 损 危 险 废

7、 物 的 贮 存 、 处 置 场 所 和 设 施 , 或 者 填埋 场 运 营 管 理 单 位 未 建 立 填 埋 的 永 久 性 档 案 、 识 别 标 志 并 报 备 案 的 , 由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行 为 , 限 期 改 正 ,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8、未制定危险废物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三项 未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9、 造 成 危 险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8、 事 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法规 定 , 造 成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事 故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环 保 部 门 处 二 万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 , 按 照 直 接 损 失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计 算 罚 款 ,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一 百 万 元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责 任 人员 ,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造 成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重 大 事 故 的 , 并 由 县

9、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限 决 定 停 业 或 关 闭 。10、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废治污设施、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1、 拒 绝 现 场 检 查 或 者 检 查 时 弄 虚 作 假 (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治 法 第 七 十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拒 绝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10、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境 防 治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现 场 检 查 的 , 由 执 行 现 场 检 查 的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在 检 查 时 弄虚 作 假 的 ,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以 下 罚 款 。12、 不 按 规 定 申 报 或 者 申 报 时 弄 虚 作 假 (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六 十 八 条 第 一 项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申

11、 报 登 记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 或 者 在 申 报 登 记 时 弄 虚 作 假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限 期 改 正 ,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的 罚 款 。13、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设 施 未 建 成 、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 主 体 工 程 投 产 或 者 使 用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六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建 设 项 目 需 要 配 套 建 设

12、的 固 体 废 物 污 染环 境 防 治 设 施 未 建 成 、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 主 体 工 程 即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的 , 由 审 批 该 建 设 项 目 环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 可 以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14、未 批 先 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建 设 单 位 未 依 法 报 批 建 设 项 目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或 者 未 依 照 本 法 第

13、 二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重 新 报 批 或 者 报 请 重 新 审 核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擅自 开 工 建 设 的 , 由 有 权 审 批 该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 限 期 补 办 手续 ; 逾 期 不 补 办 手 续 的 , 可 以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建 设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常见危废产生的行业分布1、使用中大型设备生产企业: 废矿物

14、油、含油棉丝、废乳化液、有机树脂类废物、表面处理废物(污泥)2、汽车修理行业:废矿物油、含油棉丝、 废油漆、烤漆房吸顶棉、防冻液3、印刷及洗印行业:废油墨、棉丝、 显、定影液4、生物制品企业、各种实验室、 药监部门及医院:废化学试剂、有机溶剂废物、显、定影液( X光拍片)、 废有机溶剂5、制药行业及药品批发商:普通废药、废化学试剂、废有机溶剂6、电子行业:有机树脂类废物、表面处理废物、废酸、废碱、废有机溶剂、其他废物7、电镀行业:表面处理废物(污泥)、废酸、 废碱8、垃圾焚烧厂:普通焚烧炉企业:、焚烧处置残渣、飞灰工业危险废物鉴别方法1、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工业固体废物为工业危险废物,共分

15、 49 类;2、未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3、除以上两种外,经威机构组织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原因(废物类别)Q1 生产或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Q2 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规范的产品Q3 罚没的假冒伪劣产品Q4 过期的产品或化学品Q5 因溢出、遗失、或经历其他事故而被污染的材料Q6 在使用中被污染的物质或物品Q7 污染土地修复行动中产生的被污染的物质或物品Q8 丧失原有功能的产品,如废催化剂Q9 不再好用的物质或物品,如被污染的酸,被污染的溶剂Q10 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垃圾、残余物、污泥Q1

16、1 机械加工/抛光过程中产生的残渣Q12 原材料加工产生的残渣Q13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说明需要进行综合利用的或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必须进行处置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的其他原因废物来源:某种废物产生的具体工艺节点。该种废物特性具有唯一性。废物的危险特性:危险特性中的一种或者数种;表示该种废物的主要特性。危险废物的贮存(1)设置识别标志 依据:固废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要求:一、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注:必须填写开始贮存的日期 二、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设立危险废物警告标志。注: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距离污染物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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