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总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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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总商会河北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沈阳市总商会河北商会。第二条 商会的性质:是党和政府联系本行业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加强行业管理的助手,是沈阳市总商会领导下非赢利性的民间商会组织。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倡、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行业的规范与发展作出贡献。第四条 商会接受沈阳市总商会的领导。第五条 商会的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 648 号第六条 商会办公电话:02422723506第七条 商会传真电话:02422

2、724996第八条 商会邮箱地址:第九条 商会 MSN 地址:第十条 商会 QQ 群:81390802第二章 主要任务第十一条 商会的主要任务(一) 引导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二) 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业,促进行业自律;(三)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四) 引导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 ”,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五)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六)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类展销会、交易会,增进会员

3、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七) 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八) 承办政府及沈阳市总商会委托交办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十二条 商会的会员种类(一) 企业会员:经营和生产为主的企业单位;(二) 个人会员:本区域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及新阶层人士。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商会的意愿;(三) 相关骨干企业或组织。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和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三) 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发给会员证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4、 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商会的活动;(三) 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商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九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

5、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理事会;(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总商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常务理事

6、会;(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商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一) 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7、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二)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七条 商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一)副会长(十名以内)由本商会筹委会提名,市总商会进行考核,经市总商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后,推荐到常务理事会选举通过;(二)会长在副会长中竞选产生,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或在副会长中选举产生,并报市总商会;(三) 会长由本区域中经济实力强,威望高,热爱商会工作的企业法人担任;(四)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总监、副总监组成。秘书长列席参加。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 2/3 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

8、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或两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条 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区域内有较大影响,是领军人物;(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一条 商会的会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总商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9、提名秘书长,报总商会批准;(四)会长或会长办公会根据秘书长工作表现,有权解聘秘书长,并报市总商会;(五)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负责本会的财务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三条 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三十四条 商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一)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贯彻、执行、实施会长办公会有关计划、决定等;(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五) 负责组织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

10、)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五条 商会设财务总监一人、副总监若干人。第三十六条 总监、副总监职责:对商会的财务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财务工作正常运转。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七条 商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八条 商会执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九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一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11、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总商会的监督。第四十三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和总商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总商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五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总商会备案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七条

12、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并经市总商会审查同意。第四十八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市总商会指导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商会经市总商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总商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行业商会主动接受市总商会的监督、管理(一) 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二) 副会长以上人选的考核及颁发任职证书;(三) 财务管理,按财务的有关规定,正常运行;(四) 按市民政局的有关规定,坚持大事报告制度;(五) 其它事宜。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外埠商会参照执行。第五十二条 该章程解释权属市总商会河北商会。沈 阳 市 总 商 会 河 北 商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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