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三违记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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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员工“三违”记分考核制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增强员工的遵章守纪的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消除人的不安全因素,时刻教育警示员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三违”记分考核领导机构和职责第二条 “三违” 记分考核 领导小组为确保“三 违” 记分考核制度落 实到位,公司成立以 总经理为组长,其他公司领导为副组长,各区、部、室及连队管理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安监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制度的制定,制

2、度的执行考核及日常管理。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三违” 记分考核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监员(包括质安员)、青安岗员、群安网员负责对“ 三违” 行为的查处 ;安监部负责对员工“三违” 确 认记 分、登记 和公示,培训中心负责对“ 三违”员工培训和考核;区、部、室及连队领导、安监部、党、团组织、工会负责2对“ 三 违” 员 工进行帮教;安 监部、人力 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对“三 违 ”员工考核 兑现 。第三章 “三违”记分分值确定原则第四条 员工每有一次“三违” 行为,按照 记分分值对其进行记分并累计相加。记分周期以一个公历年份作为一个记分周期,总分为 12 分。一个记分周期

3、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 12 分的,进行清零,不带入下一个记分周期。第五条 “三违” 记分分 值按照事实的轻 重程度采取一次记 8 分、6 分、4 分、2 分四个档次。第六条 严重“三违 ”行为按下述记分分 值进行记分考核1 有下列“三违” 行 为之一的,给责任人 记 8 分/ 次。1、井下带烟火或井下吸烟者,使用烤火取暖的,醉酒下井者。2、井下无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擅自开门掘进或开帮回采的。3、采、掘、修工作面严重空顶作业者。4、修理工作面无临时支护者。5、回采、掘进、修理工作面后路偷煤及乱采滥挖严重者。6、原始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每小班进尺数达到两架及以上者或使用风镐落煤、破矸者

4、或不按规定放好出班炮手镐落煤者。37、采、掘工作面防突或防治水超采(掘)者或岩巷掘进工作面误穿煤层者。8、防突、防治水超掘(采)者。9、使用非专用发爆器放炮者。10、放炮不设警戒,不清点人数者。11、盗窃或私藏、私拿火工品者。12、擅自拆自栅栏,密闭进入盲巷者。13、擅自停开主扇和局扇造成瓦斯超限,打循环风者或抽风机司机离岗造成井下局扇打循环风者。14、瓦斯超限强行作业者或无工作面无风、微风强行作业者。15、采、掘工作面规定放出班而放班中炮者。16、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缩短放炮距离在回风流中放炮者。17、瓦斯检查员空帮漏检、虚报假填者。18、防突、防治水钻探工弄虚作假或验收员不按规定验收

5、,弄虚作假者。19、违章擅自排放瓦斯者。20、有突出预兆或突水预兆,不撤人、不汇报,冒险作业者。21、井下用矿车或材料车或大型物件直撞风门者。22、斜井爬、蹬钩或坐矿车上下者。423、地面、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搬迁和检修带电作业者。24、井下擅自电、氧焊者。25、擅自甩开安全保护装置不用者。26、非人车司机开人车或无人遥控开人车者。27、破坏或偷盗井下安全设施、设备者。28、井下打架严重者。29、随意调整监控系统各种监测数值、报警数值的;故意甩开监控系统或瓦斯电、风电闭锁的;故意把瓦斯传感器放在风筒内或风筒破口处;故意阻断数据传输的或擅自关机的;删除监控系统数据者。30、下井带班空班者。 有下

6、列“三违” 行 为之一的,给责任者 记 6 分/ 次。1、凡新招入矿从事井下作业或调换工种,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不合格而被分配下井或擅自安排下井作业者。2、新投产的回采工作面未经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投产前验收,擅自进行开采者。3、工作面接近老巷、采空区、积水区等没有业务保安联系通知单和技术措施的。4、回采工作面采煤、放顶、修理平行作业时的安全间距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55、回采工作面采空区大面积悬空(悬空面积大于 30 平方米以上的),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强制放顶的。6、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井下进行电、氧焊的。7、对停工停风的巷道,施工单位的技术员未及时向通风部门提出盲巷处理联系通知单的

7、;打栅栏、密闭之前不切断电源、撤除电缆,不撤出材料、设备的。8、在倾斜井巷开车行人、行人开车的,在运输线上放飞车的。9、斜井人车防坠器失效的仍在开人车的。10、斜巷钢丝绳磨损锈蚀断丝超限仍在使用的。11、局部通风机打循环风的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的。12、突出矿井岩巷掘进未下达限掘通知单或未采取防误穿煤层措施的。13、突出矿井没有揭煤措施或揭煤措施未经批准而擅自揭煤的;不按批复的揭煤措施要求而作业的。14、回采工作面采有前进式采煤的。15、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或瞎炮未处理,强行作业的。 有下列“三违” 之一的, 给责任人记 4 分/ 次。1、回采工作初次放顶和收尾,无队干、技术员及以上管

8、理人员跟班的。2、回采工作面违章检顶煤的,放糊采煤的。3、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材料进行支护的。64、未经批准,采用不能保证 2 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方法开采的(三角煤、残留煤等特殊情况按规定批准开采者除外)。5、作业人员违章进入无支护区作业的。6、电气设备失爆的。7、矿井主、副井提升绞车,安全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或提人绞车动力制动不能投入使用的。8、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有电气设备的工作面,无风电闭锁;突出矿井无瓦斯电闭锁的。9、局部通风未按规定采用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倒换的。10、没有防范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而擅自进行溜煤上山溜煤侧扒煤的。11、人车超员而跟车人打点开车者;故意拥挤人车者;不在

9、候车室而站在斜巷内等车者。12、井口(底)把钩工不连环,不挂钩,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连钩或超挂矿车的。13、下山施工的巷道利用矿车装矸(煤)时,未设置可靠的挡车装置。14、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机,值班司机不及时向调度室报告的;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停主扇时,未制定措施或措施未经公司批准的。15、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继续生产的。716、没有建立瓦斯超限处理台帐或虽然建立了台帐未按规定填写的;对瓦斯超限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调度处理或处理无记录可查的。17、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18、监控系统或传感器故障未及时处理,造成信号中断或“井下故障 ”信号超过矿 井各传

10、感器信号 总数 30%的。19、擅自缩短放炮距离的或擅自变更放炮警戒地点的。20、防突或探水作业工作面未挂允掘牌板或允掘牌内容设置不全或数据填写不齐,无允掘距离和允掘标志的。21、有水害威胁的工作面没有预测预报的。23、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24、有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不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不编制探放水措施的。25、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26、未按规定下井带班者。27、未按规定使用前探支架的或未按规定修理临时支护不符合要求的或特殊地段未采取抬双边楼加固的或空帮空顶未处理仍在作业的。28

11、、安全隐患未按时、按要求整改的。29、“四位一体 ”综合防突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其他未提及的“三 违”8第七条 凡是涉及国务院 446 号令(第六条中未明确扣分值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股份公司)“ 十条禁令” ,“六个凡是”的“ 三 违” (股份公司另有新的制度规定的除外),一次 记分不少于 6 分。第四章 “三违”记分考核第八条 “三违” 记分考核 办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对应如下分值进行考核凡员工出现严重“三违” 行为,取消当月(或季)安全 奖,并张榜公示;2当累计记分达 4 分时,取消年内评优评先资格;当累计记分达 6 分时,对其进行不少于 2 天的自费每天交纳 50 元培训费用

12、,下同)脱产培训,取消年度安全奖的 20%并现身说法。当累计记分达 8 分时,对其进行不少于 5 天的自费脱产培训,取消 50%年度的安全奖并帮教提高。当累计记分达 10 分时,对其进行不少于 8 天的自费脱产培训,取消年度全额的安全奖;当累计计分达 12 分时,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第九条 “三违” 记分考核操作方法对于现场查处或举报的“三违” 行为,均要根据 “三违”不同程度进行追查确认、张榜公示、现身说法、帮教提高、自费9脱产培训、考试合格、“三违” 行为档案管理等 处理。安监部对“三 违 ”人员 的处理需要下 发“三违”记分考核 处理联系(通知)单,通知处理的相关部门。(二)

13、追查确认:对煤矿中员工的“三违”行为,由区级领导、安全生产部门人员确定“三违” 人员与事 实,进行记分考核;对区级领导、原煤公司机关管理人员的“ 三违” 行为,由原煤公司的公司领导、安全生产部门人员确定“ 三违” 人员与事实,进行记分考核;对原煤公司级领导的“三违”行为,由管理局领导、安全生产部门人员确定“三违” 人员与事 实,进行记分考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部门人员作出“三违” 记分考核决定后,要按附表一要求进行填写,有关人员签字后交安监部门登记存档。(三)张榜公示:公司建立一个“三违” 记 分公示栏,将本级记分考核的“ 三违” 人 员的“三违”事实、 记分分值予以公示,随时更新。(四)现身

14、说法:当“三 违” 人员累计记分达 6 分时,在本单位的安全活动时(如安全办公会、调度会、班前会等),必须结合自身“三 违” 事实,由其 谈认识,吸取教 训,保证不再违章。(五)帮教提高:当“三 违” 人员累计记分达 8 分时,由原煤公司区、部的领导、安全生产部门人员、工会、连队队干分别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对象的“三违” 人员进 行谈话,帮助“三违”人员提高认识。10(六)自费脱产培训:当“三违” 人员累计记 分达到 6 分、8分、10 分时,均要对其实行强制的自费脱产培训。培训必须采取集中学习,学习时间按第九条执行。对 2 天的自费培训由安监部举办,超过 2 天的自费脱产培训由原煤公司培训中心举办。(七)合格考试:自费脱产培训期满前一天, “三违” 人员带安全保证书进行业务考试,考试严格按照教、考分离的办法执行。考试不合格,将延长自费脱产培训时间,直至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八)档案管理:各级安监部门均应建立“三违” 人员记分考核档案,档案中载明“ 三违” 人员及违 章事实的基本要素(附表一)以及本条中第(一)款至第(六)款中处置情况(附表二)和记分台帐(附表三)。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各 单位对员工“ 三违”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同步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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