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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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于死亡时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在这项法律制度中,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只能为自然人享有。 按照继承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

2、,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二、继承的特征 (一) 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前提 继承的发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这是继承关系产生的原因;二是死者留有遗产,这是继承的财产条件。如果死者没有遗产,则继承就不能发生。 (二) 继承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须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 我国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可以作为继承人。但在具体的继承关系中,继承只能基于自然人之间存在着的婚姻、家庭、血缘关系而发生。家庭、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成为继承关系的主体;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只能作为遗赠受领人;国家

3、只能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领遗赠遗产的情况下,获得无主财产。 (三) 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国家、集体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而遗产的内容不仅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物和债权,而且包括债务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因此,继承是权利义务的全面承受,即继承人要接受遗产,就得承受财产义务。 (四) 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是自然人取得财产的一种手段。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行使其享有的继承权,无偿地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这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不是按

4、照等价有偿原则转移财产,因而不属于商品交换关系,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不需支付对价财产。 第二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制度不同,继承制度的本质就不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也不相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本质,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鲜明特点。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我国宪法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第 1 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被我国宪法明确肯定的我国继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

5、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指国家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并可依法行使私有财产继承权,并保护这种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具体包括如下含义。 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都可以依法继承。 2公民的遗产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除有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外,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因任何事由而被剥夺。 3公民的遗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 1法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在法定继承时,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不因男女性别的不同而有差异,并且继承遗产和份额是男女平等。 2代位继承权男女平等。男性和女性公民

6、都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 3立遗嘱权男女平等。在遗嘱继承时,男女公民均可以平等地享有按自己的意志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权利。 4夫妻在继承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三、养老育幼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把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作为我国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既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弘扬。我国继承法虽然没有把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明确地写在条文上,但始终贯彻着这一基本精神,切实保护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给予特别照顾。具体表现为: 1继承人为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近亲属。我国继承法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确定继承

7、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出发点。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一定条件下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属人列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而且,为鼓励赡养老人和有利于抚育后代, 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2遗产的分配有利于养老育幼、照顾病残。 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

8、他们适当的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而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3遗产分割应保护胎儿的利益。按照继承法第 28 条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是,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利益。 4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即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 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继承法第 25 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和社会主义道德

9、风尚的要求,当事人协商处理遗产的方式也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定继承时由共同继承人协商确定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二是遗产分割的具体时间和办法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来源:考试大_政法干警第三节 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继承权的标的。遗产为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因此,虽有自然人的死亡这一事实的发生,若无遗产的存在也不能成立继承法律关系。我国继承法第 3 条中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这一定义,遗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遗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在被继承人死亡前,被继承人自己对其财产享有所

10、有权,得依法处分,继承人不享有主观意义继承权,无所谓遗产。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未被处分掉的财产才为遗产。 第二,遗产的内容具有财产性和包括性。在现代法上,继承人所继承的只能是财产,而不能是其他权益。作为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因而凡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负担的财产义务,只要在其死亡时存在,就属于遗产。 第三,遗产范围上的限定性和合法性。遗产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并且须依继承法的规定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被继承人生前占有的他人的财产,虽于继承开始时未返还,也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只有其应有的部分才为遗产;虽为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

11、负担的财产义务,但因具有专属性不能转由他人承受的财产,也不能列人遗产。被继承人非法取得的财产,依法不能由个人所有的财产,都不能作为遗产。 二、遗产的范围 (一) 遗产包括的财产 遗产包括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依我国继承法第 3 条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1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收人主要是指劳动收入,也包括其他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所有的私房,储蓄是公民个人的存款,生活用品是公民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公民租住的房屋(包括单位的公房) 、公民以个人名义私存的公款储蓄等,均不在其内。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林木,是指依法归公民个人所有的树木、竹林、果园等

12、,既包括公民在其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也包括公民在其承包经营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归其个人所有的林木。但公民承包经营的归集体所有的果园等,不在其列。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除上述财产外,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可作为遗产,这主要包括:担保物权和依法可继承的用益物权;有价证券;以财物为履行标的的债权债务。 (二) 遗产中不能包括的权利义务 下列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 1与被继承人人身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因为这些债权债务具有不可转让性。指定了受益人的

13、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等,都不属于遗产。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国有资源使用权,虽然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但因其取得须经特别的程序,是授予特定人的,因此,也不能列入遗产。 4承包经营权。我国继承法第 4 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依该条规定,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继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但这一规定已有所松动,如依

1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实质上承认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来源第四节 继承权的行使与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 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根据产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法定继承权是法定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享有的权利;遗嘱继承权是遗嘱继承人在遗嘱继承中享有的权利。因为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只能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人为遗嘱继承人。因此,在我国,法定继承权与

15、遗嘱继承权有着一致性。 (二) 继承权的特征 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在继承法中,在不同的场合,继承权所代表的含义并不相同。例如,在继承权放弃中,继承权即指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在继承权丧失中。继承权即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这两种继承权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是一种期待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发生的,是不依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它实际上只是继承人将来可参与遗产继承的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享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不享有任

16、何权利。但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给继承人以将来参加继承的前提条件和希望,即将来继承遗产的现实可能性。只有享有这种意义继承权的公民于继承开始时才能够参与遗产继承,不具有这种继承权的人绝不能参与继承。只不过继承人要真正地实际地享有和行使继承权,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学者们常把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称为期待权。第二,它是与一定的身分关系相联系的,但不是身分权。法律对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一定的亲属关系为根据的。这也就是说,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法律基于公民的一定身分(如配偶、子女、父母等)而赋予公民的。可见,继承人之所以具有为继承人的这种资格,是以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为前提的,是基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分关系而当然发生的。但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意义也仅在于赋予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保障继承人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让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某种人身利益;并且它也并不是只要具备特定的身分(如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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