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的程序规则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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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 公司人事管理的程序规则章程一、人事管理规章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管理有所遵循,特定本规则。第二条 范围:(一)本公司员 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悉依本规则办理。(二)本规则所称 员工,系指本公司雇用男女从业人员而言。第三条 本公司各单位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新进人员任用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考选事宜。雇 用第四条 新进人员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 3 个月,作业员试用 40 天,期 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

2、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不满三日者,不给工资。第六条 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人事科缴验下列表件:(一)全户户口本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二)最后服务单 位离职证明。(三)保证书及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照片一张。(四)试用同意保 证。(五)人事资料。(六)扶养亲属申 报表。(七)其他必要文件 (如其他必要的同意书或证件等)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雇用:(一)被夺公权 尚未复权者。(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 缉,尚未结案者。(三)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五)亏欠公款受 处罚有案者。(六)患有神精病或 传染病者。(七)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

3、者。(八)体格检查经 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九)未满 15 岁者。第八条 员工一 经正式雇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 协议契 约书” ,双方共同遵守。(一)本公司各 级从业人员共分八职称,其职称与职位对照见表 1.1。(二)从业人员 晋升办法另订。保 证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应一律办理保证手续。第十条 填写保证书应注意下列事项:(一)保证书原 则上要求殷实独资或合伙行号(铺保) 。(二)公司保无效。(三)如个人保,限有不动产方有资格,并应详列不动产明细(含地号)。(四)行号保证应 盖方型印鉴始有效。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保证人:(一)服务本公司 员工。

4、(二)本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同居共财亲属。第十二条 被保证人有下列事形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缴责任,并愿放弃先诉抗辩权:(一)营私舞弊或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二)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 损坏公物者。(三)窃取机密技 术资料或财物者。(四)悬欠帐款不清者。第十三条 保证人如欲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待被保证人另觅得保证人,办妥新保证手续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第十四条 保证人有下列事情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 15 天内,另行觅妥连带保证人:(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二)保证人被宣告破 产者。(三)铺保的工厂、商店宣告倒闭或解散者

5、。(四)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五)不欲继续 保证者。第十五条 被保人离职 3 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亏欠公款等事情,其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服 务第十六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七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二)不得经营 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厅商的职务。(三)全体员工 务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四)不得泄漏 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五)员工于工作 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

6、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 15 分钟。(六)不得携带违 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 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影本) 出厂。(八)未经主管或部 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九)员工每日 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清洁。 (十)员工在作 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 攀谈

7、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十二)全体员 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十三)各级主管及各 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十四)在工作 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十五)按规定 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第十八条 员工每日工作 时间以 8 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 4 小时;每月

8、延长总时间不超过 46 小时。第十九条 经理级(含) 以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以双方旷工(工) 一日论处。第二十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 3 分 钟至 15 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2.迟到每次扣 100 元,拨入福利金。3.工作时间终了前 15 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4.超过 15 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5.无故提前 15 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6.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

9、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论。(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议论。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4.无故连续旷工 3 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 6 日或一年旷工达 12 日者,径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待 遇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本着劳资 兼顾互助互惠原则,给 予员工合理的待遇(其待遇办法另订)。第二十二条 员工待遇分为:(一)本薪视从业人员学识、经历、技能、体格及其工作性 质而定 (金额另订) ,从 业人员年度薪资调整方法由人事单位拟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二)津贴(各项津贴支付标准另订)第二十三条 员工待遇

10、,分日薪及月薪二种,月薪人员,翌月 5 日发放一次;日薪人员每月发放二次,当月 20 日及翌月 5 日发放本月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津;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第二十四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 计件等工作人员待遇,另按“临时、计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办 理。休 假第二十五条 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享受国定休假日。第二十六条 前条休假日薪资及津贴照给,如工作需要加班时,应征得员工同意,并加倍发给薪资,国定假日如逢星期假日其补假与否依政府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限,每年给予特别休假;其日数规定如下:(一)服务满 1 年以上未满 3 年者全年给 7 天特

11、别休假。(二)服务满 3 年以上未满 5 年者全年给 10 天特别休假。(三)服务满 5 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全年给 14 天特别休假。(四)服务满 10 年以上者其特别休假每增一年加给一天,但最多以 30 天为限。第二十八条 员工特别休假,应自届满规定时间后,由劳资双方以不妨害生产或业务原则下,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实施,并按 请假程序办理。第二十九条 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的天数,雇主应发给薪资。第三十条 员工留职停薪不予特别休假。请 假第三十一条 员工请假分为八种第三十二条 员工请假,事假应于一日前觅妥职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卡,照下列规定办妥后方得离厂,否则以旷工

12、论;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迅速向单位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单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下列规定代办妥请假手续,否则亦视同旷工论。(一)请假 1 天 (含)以内时 ,报请班长转呈副厂长核准。(二)请假 2 天 (含)以上,报请主管转呈经(副)理或厂(副)长核准。(三)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送人事单位留存办理。第三十三条 请假未满半小 时者,以半小 时计算,累积满 8 小时为一日, 给假日期的计算均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中途到职者,比例扣减。奖 惩第三十四条 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一)嘉奖:每次加 发 3 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二)记功:每次加

13、 发 10 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三)大功:每次加 发 1 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四)奖金:一次 给予若干元奖金。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 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二)拾物不昧 (价值 300 元以上) 者。(三)热心服务 ,有具体事实者。(四)有显著的善行佳 话,足为公司工厂荣誉者。(五)忍受勉为 困难,肮脏难受的工作足为楷模者。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一)对生产技 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二)节约物料或 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三)遇有灾难 ,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四

14、)检举违规 或损害公司利益者。(五)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一)遇有毅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二)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三)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四)有其他重大功 绩者。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二)对公司有特殊 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三)一年内记 大功 2 次者。(四)服务每满 5 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第三十九条 员工惩罚分为五种:(一)警告:每次

15、减 发 3 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二)记过:每次减 发 10 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三)大过:每次减 发一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四)降级:除级 使用,相应核减薪资。(五)开除:予以解雇。第四十条 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二)上班时间 ,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三)因个人过 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四)妨害生产 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五)不服从主管人 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六)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七)不能适时 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

16、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二)在工作场 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三)对同仁恶 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四)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五)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六)因疏忽致机器 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七)未经许可携 带外人入厂参观者。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一)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二)在工作场 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业务、事务等团体秩序者。(三)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四)怠忽工作或擅自 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五)不服从主管人 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六)轮班制员 工拒不接受轮班者。(七)工作时间 内,作其他事情,如睡觉、玩弄 乐器、下棋、阅读、炊煮等(干部连带处分)。(八)一个月内 旷工达 5 日者。(九)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 经常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 损害并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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