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节能环保产品需防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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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 宋 硕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全球 关注的焦点。生活中可再生能源的广泛 利用以及各类节能产品的应用投产,不 仅改变了原有的产能方式,为生产及生 活带来了便利,同时又节约了传统能源 消耗,降低了温室气体的排放,促进环 境改善。然而,在可再生能源及节能产 品市场上。时常鱼龙混杂,甚至有些企 业以此为标牌,兜售劣质产品。去年以 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先后受理了多件 以高效节能、安全环保为产品亮点,利 用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替代燃煤、液化 气为燃料的气化炉纠纷案件。 所购产品是黑户 退款赔偿没商量 2009年5月,王先生在与老乡聊天 时,得知某气化炉经销公司正向全国征 招代理商。王先生对此产生兴趣

2、,前往 该公司咨询参观。工作人员带领王先生 观看了样品,并发给其产品宣传材料。 上面记载该公司的气化炉产品是某大 学教授研制发明,并由该公司自行生 产。王先生被公司的介绍及宣传材料内 容吸引,遂与该公司签订了加盟合 同书并支付加盟费13 800元,取得了 在黑龙江省某地的代理权。随后,王 先生订购了10台秸杆气化炉,并支付了 3300货款。但收到货物后王先生却发 现,气化炉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厂址及 商标,系“三无”产品,并且产品亦没 有合格证明及操作说明,不符合法律的 销售条件,王先生随即与气化炉经销公 司联系,要求该公司提供合法证明,却 遭到蛮横拒绝。无奈之下,王先生诉至 法院,请求解除双方

3、签订的加盟合同 书,并由气化炉经销公司返还王先生 加盟费13 800元,此外还请求气化炉经 销公司返还l0台秸秆气化炉货款3300元 并承担运费损失1000元。 诉讼中,气化炉经销公司承认向王 先生发送的气化炉产品没有标注生产厂 家、厂址及注册商标,最终,法院判决 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解析】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 督管理,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制定 了产品质量法,依据该法,产品的 生产者或销售者应该对其产品的质量负 责,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包装上的标 识必须真实,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INSIDE&OSIDE OFu附37 报资节蘸环保产品需防陷阱

4、 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 和厂址等信息,对于使用不当,容易造 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产品,还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 中文警示说明。本案中,气化炉经销公 司提供给王先生基本信息标注不全的气 化炉,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销售要求, 因此王先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 权益。 【提示】不仅是选择气化炉加盟, 对于其他领域的加盟活动,加盟商除应 做到对产品性能及公司信誉进行考察 外,更应对产品的基本信息有所关注, 特别是要昵确所代理产品的具体型号, 制造企业及产品品牌、规格。此外,对 于特殊领域产品要注意是否已取得国家 要求的强制认证,必要时应将上述内容 写入加盟合同或订货单

5、,避免因产品销 售问题陷入法律纠纷。 虚构认证是欺诈 撤销合同有道理 2009年2月,包先生在网络及电视 等媒体上看到了某气化炉企业的广告宣 传。到该企业考察时,发现该企业的宣 传手册上印有多项获奖证书,并有专利 认证。同时,该企业宣称,产品是以秸 秆等农作物废弃物为原料,经济、便 捷、节能、环保。此外,气化炉比普通 炉具节能60以上且无废气排出,出于 对产品和企业雄厚资本实力的信任,包 先生签订了秸秆气化炉和燃煤炉两个项 目的加盟合同。随后,包先生交纳了代 理费12 000元,取得了在辽宁某地的区 域代理权。当日,包先生还购买了两台 燃煤炉和两台秸秆气化炉共计1660。 货到之后,包先生在对

6、产品试验、使用 时,发现气化炉实际的使用效果与公司 的宣传大相径庭,连基本的正常使用都 无法满足,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 签订的加盟合同书并返还加盟费12 000 元,此外,要求该企业赔偿设备购置 费、运输费共计人民币2060;。 38 INSIDEAOUTSIOEOF0融J前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气化炉企业 宣传材料中宣称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证 书、3A企业牌匾、再生能源利用突出贡 献奖,均为该企业为招揽客户所作出的 虚假、夸大宣传。 【解析】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 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可 撤销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 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

7、真实情况,诱 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 以认定为欺诈。本案中,该企业的虚 假、夸大宣传,足以诱使包先生在缔约 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即与其订立加盟 合同书,且包先生亦表示是基于该宣 传,认为企业很有实力才签订合同,因 此,气化炉企业已对包先生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支持了包先生的诉讼请求。 【提示】部分企业在宣传广告中时 常罗列获奖证书或权威认证,以此吸引 加盟商的眼球,对此,加盟商不应盲目 相信,必要时,可向颁布单位求证或通 过认证机构网站进行查询,从而保护自 身权利。此外,由于双方签订的是加盟 合同,属销售代理合同性质,因此在诉 讼中不能以欺诈为理由,而应适用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加

8、倍赔偿规定。 合同目的难实现 解除合同获支持 2009年5月,张先生到某气化炉经 销公司进行考察,经过协商最终签订了 加盟合同书,该公司授予张先生在安徽 省某地进行代理,并按照销售额提取一 定比例的奖励。张先生随后支付该公司 代理费9800,并另行购买了气化炉。 气化炉经销公司承诺秸秆、树木、杂草 等均可作为气化炉的燃料,达到供暖、 洗浴、做饭的目的。同年5月底,张先 生通过物流公司接收了气化炉,经过反 复试验,根本不能使用,销售出去的产 品也遭到了退货。故张先生诉至法院, 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书并返还 代理费9800元,此外还应赔偿损失7000 兀。 诉讼中,气化炉经销公司认可张先 生

9、的起诉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 除合同,气化炉经销公司返还张先生代 理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解析】依据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 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 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 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 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 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 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气化炉经销公 司提供的产品不仅不能达到其宣传的使 用功能,且根本不能使用,导致张先生 无法进行销售。因此,该公司的违约行 为已经致使双方签订合同时所约定进行 销售代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而, 张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 气化炉公司赔偿

10、相应损失。 【提示】本案中,由于气化炉经 销公司认可了张先生的主张,因此降低 了张先生的举证责任。但在大多数情况 下,对于加盟商的主张质量争议,经销 公司并不认可。因此,在签订合同时, 要注意对产品的功能及使用效果进行明 确约定,口头承诺需写入合同,签订合 同内容应尽可能详尽、规范并具有可检 验性。此外,如在验货中发现质量瑕 疵,要明确表示拒收或将该批货物提 存,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后记 通过上述3个案例,您可能对如何 防范气化炉纠纷有了自己的对策。面对 市场上众多良莠不齐的气化炉招商企 业,加盟商大可不必谈炉色变,重要的 是需要保持一颗理智之心,去伪存真, 慎重选择运营规范、适合自身条件的诚 信企业加盟。瞳 责任编辑项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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