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师课件-执业药师-药事法规讲义_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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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药师考试辅导 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 1 页第三十九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 年 3 月 13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 27 号发布,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

2、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第三条 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一)广告法;(二)药品管理法;(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

3、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第六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第七条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申请:(一)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

4、的。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 1 年,到期作废。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第十七条 广告申请人自行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将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 2 年备查。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广告申请人委托代理、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 2 年备查。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

5、、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第二十条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执业药师考试辅导 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 2 页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 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第二十一条 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解

6、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第二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 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 3 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被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必须立即停止发布;异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停止受理该企业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7、的广告备案。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第三十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 药广审(视)第 0000000000 号”、“x 药广审(声)第 0000000000 号”、“X 药广审(文)第 0000000000 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 10 位数字组成,前 6 位代表审查年月,后 4 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 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1995 年 3 月 22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2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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