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质量主管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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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食品企业质量主管责任制度1 总则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 企业质量主管的任职条件2.1 担任企业质量主管应具有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2.2 应当具备食品生产管理或质量管理工作岗位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实际操作和管理经验。2.3 必须身体健康,符合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条件。3 企业质量主管的设置3.1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设置一名质量主管,全面负责企业的产品质

2、量。3.2 质量主管应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备案。3.3 为保证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连续性,质量主管应当保持相对稳定。3.4 经备案的质量主管确需变更的,企业事先应征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并备案。4 企业质量主管的职责4.1 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对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生产行为具有否决权。4.2 制定和履行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考核办法和具体奖惩措施。4.3 质量主管在生产过程中有权制止下列行为:4.3.1 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4.3.2 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4.3.3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

3、冒充合格品。4.3.4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4.3.5 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4.4 严格执行强制检验的规定,不允许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出厂。4.5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由质量主管签发产品出厂通知单进行销售。4.6 实行质量主管例会制度,质量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质量主管有义务参与或组织本行业的质量例会。4.7 质量主管应充分掌握本食品行业的动态,积极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情况,对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积极投诉举报。4.8 自觉接受消费者、社会和行政部门的监督,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努力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5 质量主管的责任追究5.1 质量主管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5.2 质量主管因玩忽职守出现质量问题的,追究质量主管的责任;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质量主管的刑事责任。6 本制度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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