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某管理咨询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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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管理咨询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分析本案特点:本案中税务机关能够统筹组织,通过互联网和税务数据库查询获取外调协查取证的线索,并充分发挥税务协查机制的作用,从而查实了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对税务检查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5 年 2 月至 4 月,某市地税局税收违法举报中心先后三次收到举报信,举报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咨询公司”)采取“大头小尾”手段开具发票、设立两套账的手段偷税,并列举了咨询公司的一些财务数据。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此案十分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检查。(二)纳税人基本情况某咨询公司 1999 年 4 月 1 日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类型

2、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认证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会议服务。该公司 2003 年自行申报营业收入 73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3 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4 万元,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0.2 万元。2004 年自行申报营业收入 26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22 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1.4 万元,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0.9 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案件查处的起始阶段,专案组制定了较为详尽的检查方案。根据某咨询公司是正常申报纳税户的情况,拟定采取先调取该公司全部账簿资料、发票购领簿、发票存根以及全部合同文本,核定账面数

3、字后,再依据举报线索逐笔核对发票记账联和发票联的金额,以核实举报件反映的“大头小尾”开具发票、设立两套账问题,从而确定事实。(二)检查具体方法1.纳税人逃避检查2005 年 2 月 17 日,专案组电话通知某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决定对该公司实施税务检查,但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会计不在为由推诿搪塞,拒绝接受检查。3 月 9 日,专案组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对咨询公司采取停售发票的措施。当日下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才不得已与专案组正面接触并做了询问笔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称:公司业务量不大,年收入额四、五十万元,会计是外地人,春节回家至今没有回来,公司的账簿资料都被会计带走了。专案组要求法定代表人提供

4、发票存根,法定代表人称都销毁了。专案组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抓紧提供相关账簿资料。然而,3 月 16 日,该公司突然告知专案组,已经办理歇业手续,并出示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展开“ 拉网式”外围调查针对该公司抵制检查、拒绝提供账簿资料的行为,专案组按照预定的方案,迅速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一是通知主管税务机关暂缓办理其税务注销手续。二是依据举报信提供的线索,采用“拉网式”外围调查、逐笔落实应税收入。首先,专案组利用互联网和市地方税务局数据库对该公司的客户单位进行查询,落实这些单位的经营地址。某咨询公司总部设在某直辖市,在大连和青岛分别设有其办事机构,该公司与全国10

5、00多个客户有业务往来。举报材料当中最关键的客户名称几乎全部是简称,既没有客户地址也没有联系电话,举报人也无法回忆出这些客户的其他可供寻找的线索。这些,为寻找客户核实情况带来了极大困难。专案组利用举报信提供的有用信息,使用现代化手段,通过两个网络进行查询。利用市局的相关查询系统对某咨询公司总部的客户进行查询,取得了坐落在该市的客户的详细资料。利用互联网对青岛、大连办事处的业务金额较大的客户进行了拉网式的检索,最终确定了一部分客户的可用资料,锁定了被调查单位。其次,根据已掌握的客户情况开展外调,外调工作从三个方面同时进行。一是向外省市税务机关发出了协查函请求协查。共发出了协查函 14 封,涉及

6、36 个企事业单位。根据已收到的 13 封回复函表明,咨询公司与其中 24个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 17 份,开具发票 70 份,取得收入情况为: 2003 年 86万元,2004 年 31 万元,合计 118 万元。二是召开了全市范围的协查工作会议,部署本市的协查工作。共协查 96个企事业单位。经核实,咨询公司与其中 47 个单位有业务往来,签订合同 45份,开具发票 52 份,取得收入为: 2003 年 56 万元,2004 年 45 万元,合计101 万元。三是派专案组人员赴德州、长春等 9 个城市的业务大户调查取证。先后对某太阳能有限公司、某汽车有限公司、某汽车制动器厂、某国际电气公司、某

7、集团医用高分子有限公司、某曲轴有限公司、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某汽车厂、某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 16 个单位调查,调查发现某咨询公司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 21 份,开具发票 50 份,取得收入情况为:2003 年 278 万元,2004 年 392 万元,合计 670 万元。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检查人员特别强调了证据链的完整性:既要有发票(复印件) ,又要有回款单(复印件) ,还要有该发票、回款单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发票金额巨大的,还复印了相关账页。在取得复印件的同时,要求出具证据的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司印章。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个别出证单位不愿意加盖公司印章,找出种种理由

8、,甚至把聘请的法律顾问都请了出来,检查人员据理力争,依法办事,保证了证据的有效性。在对于个人收入的检查方面,专案组借助银行资料进行核查。先后取得了某咨询公司和开户银行签订的委托代开工资协议以及大量该公司签发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劳务费的原始明细资料。证据表明,该公司 2003 年委托代发工资、劳务费 274 万元, 2004 年 601 万元。两年共计 875 万元。(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某咨询公司从事认证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在指导别人遵纪守法的同时,自己却干着偷税的违法勾当。而且他们利用已经掌握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知识,从基础环节开始,阻挠、抵制税收检查,给

9、税务检查制造麻烦。该公司的偷税手段虽然简单,但采取了各种手段阻扰检查,拒绝提供账簿资料:先说会计没上班,再说会计回家过年,账簿拿不出来;而后是会计离职把账簿资料带走了,还带走了几张支票;左一个说明,右一个声明,就是不把账簿资料提供出来;最后还采取注销税务登记的做法,拒绝税务机关的检查。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1.营业税方面某咨询公司 2003 年开具发票 112 张,发票金额 421 万元。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 73 万元,少申报营业收入 348 万元,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19.1 万元; 2004 年开具发票 60 张,发票金额 469 万元,已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 26

10、 万元,少申报营业收入 443 万元,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税费24.3 万元。该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两年共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43.4 万元。2.企业所得税方面因某咨询公司未提供任何会计核算资料,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规定,按 15%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 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52 万元,应补企业所得税 17 万元;核定 2004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66 万元,应补企业所得税 22 万元。该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合计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9 万元。3.个人所得税方面某咨询公司 2003 年应代扣代

11、缴个人所得税 82 万元,2004 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78 万元。两年共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60 万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 万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259 万元。(二)处理结果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

12、一款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营业税 39.54 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7 万元,教育费附加 1.16 万元,企业所得税 39 万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入库之日止,对滞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责成该单位补扣个人所得税 259 万元。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虚假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处一倍罚款,合计81.24 万

13、元。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一倍的罚款 259 万元。鉴于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单位偷税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专案组依法执行税款入库,在该公司拒绝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采取了有力措施,冻结其银行账户。在法律的震慑下,该公司缴纳了各项税款。四、案件分析(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1协查办案是本案采取的重要手段本案的成功查处是全国税务系统协调配合的结果,充分发挥了税务协查机制的有

14、效作用,如果没有相关省市的大力配合,如果没有本市各区县税务局的协助,本案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2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是本案得以查处的关键本案中,主管副市长亲自过问,两次听取检查汇报,多次做出指示;市局领导直接指挥,责成检查组务必将此案办成铁案;市局各业务处室协调配合,无论是在财力上、人力上,还是在税收政策把握上都给予了支持,为本案的查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创作了条件。(二)工作建议1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发票监管建议对资金流频繁,用票量大的企业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该类企业的静态资料审计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2要加强纳税人注销登记管理建议实行税务登记预注销公告制度,避免企业恶意逃避税收和其他债务,如有税务纠纷,则延期注销。3.建立发票查询平台建议建立发票查询平台,提高税务机关核查发票真实性的工作效率,同时方便纳税人查询发票真假,避免遭受意外损失,堵塞利用假发票偷逃税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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