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EJ922-1995 后装治疗用铱-192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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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54 EJ 9221995 后装治疗用铱-192 源 1995-07-05 发布 1995-11-01 实施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发布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范连、尹顺玖、林宜炳。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后装治疗用铱-192 源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运输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后装治疗用铱-192 源。 2 引用标准 GB/T 1220 不锈耐酸钢技术条件 GB 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 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EJ

2、/T 804 放射性同位素产品代号 3 术语 3.1 等效活度 距某个源中心一定距离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如果等于一个相同放射性核素的已知活度的点源在同样距离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则已知点源的活度为该源的等效活度。 3.2 源辫 后装机驱动装置与源或源的包壳连接的金属件。 4 产品分类 4.1 源的结构与产品型式 4.1.1 源的结构 源由源芯和包壳组成,源芯为放射性金属铱,包壳为不锈钢或金属钛,焊接密封。 4.1.2 产品型式 按产品结构和尺寸的不同,推荐为 A、B、C 三种型式。A 型产品由单层钛包壳的源,不锈钢外套和不锈钢弹簧源辫组成;B、C 型产品由单层不锈钢包壳的源和不锈钢丝绳源辫组成。产品

3、结构示意图见图 1。 4.2 产品规格 按产品的结构、尺寸和放射源等效活度确定产品的规格。主要规格列于表 1。 表 1 产品的主要规格 代 号 型号源的外形尺寸 mm 源辫长度 mm 源辫直径 mm 源芯尺寸 mm 等效活度 GBq RSIR1922240 A1 48 195 3.6 21 100200 RSIR1922240 A2 48 195 3.6 22 200400 RSIR1922240 A3 48 195 3.6 23 300600 RSIR1922216 B1 1.67 195 1.0 11 40180 RSIR1922216 B2 1.67 195 1.0 12 70300 R

4、SIR1922216 B3 1.67 195 1.0 13 100400 RSIR1922211 C1 1.17 1484 1.0 0.54 100400 4.3 产品代号 按 EJ/T 804 之规定编写,其代号为: RS IR 192 2 2 5 技术要求 5.1 源芯 以 0.1mm 为单位源的外径 柱状源代码 放射源代码 核素质量数 铱的元素符号 放射源代号 5.1.1 材料 源芯材料选用化学纯度不低于 99.9%的金属铱,活化后产生的 放射性杂质应符合 5.8条要求。 5.1.2 尺寸 源芯尺寸偏差不大于 10%。 5.1.3 中心位置偏差 源芯在包壳内的轴向中心位置偏差不大于 0.

5、5mm。 5.2 包壳 5.2.1 材料 包壳材料选用奥氏体不锈钢或金属钛, 不锈钢的性能及成分组成应符合GB/T 1220规定,金属钛的化学纯度不低于 99.9%,活化后产生的 放射性杂质应符合 5.8 条要求。 5.2.2 尺寸 图 1 产品结构 1源芯;2包壳;3源辫 包壳的外径正偏差小于 10%,其长度偏差不大于名义尺寸的 10%。 5.3 源辫长度 源辫(包括源)长度误差:A、B 型为名义尺寸的5mm,C 型为名义尺寸的1mm。 5.4 密封 源必须焊接密封,密封后的外径尺寸应符合 5.2.2 条求。 5.5 安全性能等级 源的安全性能等级不低于 GB 4075 规定的 C53211

6、。 5.6 表面放射性污染 源的表面放射性污染必须符合 GB 4076 的规定。 5.7 泄漏 源的泄漏必须符合 GB 4075 附录 E 的规定。 5.8 等效活度不确定度 源的等效活度不确定度应在 10%以内。 5.9 放射性杂质 出厂时,源芯和包壳中的总 放射性杂质应低于源的总活度的 1%。 5.10 源的包壳与源辫连接的牢固性 包壳与源辫连接后,在 100N 拉力下不脱落。 5.11 源的有效使用期限 在正常情况下,源的有效使用期限为六个月。 6 检验方法 6.1 源芯检验 源芯材料的化学纯度采用光谱分析法检验,其外径采用外径千分尺测量;其长度采用游标卡尺测量。 6.2 包壳检验 6.

7、2.1 包壳材料检验 不锈钢成分采用化学分析法检验,金属钛的化学纯度采用光谱分析法检验。 6.2.2 包壳尺寸检验 外径采用外径千分尺测量,其长度采用游标卡尺测量。 6.3 源辫长度检验 采用不锈钢钢板尺测量。 6.4 源密封后尺寸检验 6.4.1 源芯中心位置检验 采用 X 射线照相法检验。 6.4.2 源的外径检验 用不锈钢专用管规检验:管规内径等于源的外径名义尺寸的 1.1 倍;管规长度不小于源的名义尺寸的 1.5 倍。 6.5 源的安全性能等级检验 按 GB 4075 的规定进行检验 6.6 源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检验 按 GB 4076 的规定进行检验。 6.7 源的泄漏检验 按 GB

8、4075 附录 E 的规定进行检验。 6.8 源的等效活度测量 采用经过检定合格的电离室装置进行测量,其量值可溯源国家基准。 6.9 源的 放射性杂质检验 取少量源芯或钛包壳材料在与源的生产相同的堆照条件下活化到所需比活度后,采用 谱仪检验。 6.10 源的包壳与源辫连接的牢固性检验 源的包壳与源辫连接后在拉力机上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本标准的 5.15.10 条为型式检验项目,样品数不少于三个;产品正式投产前或当产品的材料、结构、工艺等有重大变化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在正常情况下,每隔二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如下: a. 源密封后的外形尺寸; b. 源的表面放射性污染; c. 源的泄漏; d. 源的等效活度。 以上出厂检验项目均为全检。 7.3 检验结果的判定 以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作为判断依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技术要求者判为合格。 7.4 检验证书 参考 GB 4076 附录 A 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产品检验证书。 8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8.1 包装、标志及运输 包装、标志及运输应符合 GB 11806 的规定,在包装及运输过程中源辫必须紧固。 8.2 贮存 源在非使用期间,必须贮存在后装治疗机或其他屏蔽容器内,并将源辫固定,再加盖紧固。 8.3 附带文件 产品出厂时应附带产品说明书、检验证书等文件资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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