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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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通知为加强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区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集体企业、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以下两类:(一)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调拨、置换、转让,报损、报废、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资产损失核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二)不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出租、出借、担保(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

2、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二、审批权限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一)行政事业单位(含出资创办的企业及公司)的资产处置审批。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或持有)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或授权)部门审核同意,经区财政局复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其中账面值 5万元以下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的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审批。(二)企业(除财政监管的企业和财政为出资人的投资公司外)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复审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其中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流动资产和自用办公设备的处置(含报废、

3、报损)除外。三、处置程序及要求(一)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持区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到区财政局国资办申报后,到指定的公示场所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在晚报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状况、处置原因、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等;公示从正式公示之日起为期10个工作日。(二)公示场所在公示结束后的2 个工作日内签具国有资产处置公示意见,并送达区财政局审核。(三)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填报国有资产处置核销申报审批表的情况,按程序审批(本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意见主管区领导意见区财政局国资办意见公示场所意见区财政局意见区监察局意见区主管领导意见)后,下发国有资产处置批文,资产占用

4、(或持有)单位据此调整帐务。四、处置收入管理(一)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国家所有,应上缴区级国库;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单位资产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部门)综合预算。(二)国有企业产(股)权处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非正常生产经营下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等缴入市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五、其他事项(一)采用公开拍卖、招标投标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二)处置和核销特殊性资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本规定从年10月 1日起施行, 年 9月 1日下发的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资产处置和核销实行公示的通知(政办发 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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