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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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六部分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辅导一、纳 税申 报资料及 纳税申报要求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 8 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3 号)的规定,我省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归纳如下:(一)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期为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实 行电子信息采集。(二)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1、纳 税申 报表及其附列 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C)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D)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 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E)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B)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 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 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表说明详见总局 2012 年第 43 号公告)。2、纳 税申 报其他 资料(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公路、内河 货物运 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2(3)符合抵扣条件

4、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 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 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3、纳 税申 报表及其附列 资料为必报资 料,其 纸质资料的报送份数、期限由市(地)国税机关确定;纳税申报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如何 报送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4、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 业,机 动车生产、经销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

5、项税额抵扣试点企业,废 旧物 资经营 企业, 电力企业 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要求填报,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二、新申报办法主要 调整内容1、不改主表格式,通过重新设计、 调整或增加附表的方式, 实现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不影响地方收入。2、按 货物 劳务与 应税服务销项税额 比例直接划分应纳税额、从而 间 接划分本期应补退税额的方法,实现会统部门的税款分别开票、分 别入库需要。3、调 整的内容充分满足营改增业务 申报的实际需要。4、试 点地区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按新的增 值税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5、附表一、二相关栏次的填报不再 实行报税系统,认证信息系统数据直接导入,必须由企业自

6、己填报。三、一般纳税人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填 报辅导(一)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1、主表及其附列 资料的填表说明增加了 对货物、 劳务、应税服务、应 税服务扣除项目等名词解释。2、“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年累计” 列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 ”和第 20 栏“本期期末留抵税额”栏全部开放。3、“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年累计” 列: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 ”、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 不按本年度内各月“ 本月数 ”之和填写。4、第 1 栏 、第 4 栏 、第 5 栏、第 7 栏 、第 8 栏“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7、,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 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 销售额。5、第 5 栏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的填报要符合以下逻辑,即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 资料(一) 第 9 列第 8 至 12 行之和- 第 9 列第 13、14 行之和;本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 本月数” 附列资料(一)第 9 列第 13、14 行之和。说明:主表第 5 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 包括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而附列 资料(一)第 9 列3“合计销 售 额” 第 8-14 栏不包括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纳税检查调整栏次不

8、开放)。6、第 8 栏 “免税销售额”的填报要符合以下 逻辑:本栏“ 一般 货物及 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9 列第 17、18 行之和。7、第 11 栏“销项税额”的填报要符合以下 逻辑:本栏“ 一般 货物及 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10 列第 1、3 行之和-1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2、4、5 行之和 -14 列第 7 行);本 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 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 1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7 行。附表一的(第 10 列第 1、3 行之和-10 列第 6 行),是指销售货物及劳务的销项

9、税额,附表一的(第 14 列第 2、4、5行之和-14 列第 7 行)是指销售应税服 务的销项税额(扣除之后)。8、第 12 栏“进项税额”的填报报要符合以下 逻辑:本栏“ 一般 货物及 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 12 栏“税额” 。9、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 栏的“本月数” 和“本年累计”: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 “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10、(1)本栏“一般货物及 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 “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 额”“一般货物及 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月数”填写。(2)本栏“一般货物及 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 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 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3)本栏“即征即退 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 表第 20

11、 栏“期末留抵税额”“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本月数”填写。说明:1)主表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 中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本年累计列,不是按年内各月的“本月数”之和来填列。2)混业经营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税款所属期申报表有期末留抵税款的,在试点实施之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需将期末留抵税额从“ 本月数” 转入“本年累计”列。3)除混业经营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列填零。10、第 14 栏“进项税额转出” 的填 报报要符合以下逻辑:本栏“ 一般 货物及 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4第 1

12、3 栏“税额” 。11、第 16 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的填报报要符合以下 逻辑:本栏“ 一般 货物及 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月数” 附列资料(一)第 8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 19 栏。12、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 栏的“本月数” 和“本年累计”:(1)本栏“一般货物及 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 计算填写。(2)本栏“一般货物及 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 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

13、与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 取二者中小的数据。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 额”“一般货物及 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月数”)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 10 列第 1、3 行之和-第 10 列第 6 行)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般 货物及 劳务 和应税服务” 列“本月数”100。(3)本栏“即

14、征即退 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 计算填写。其他纳税人,本栏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本年累计”:填写“0”。说明:1)本栏“一般 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 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不再按年内各月 “本月数”的累计数填列。2)本栏“ 一般 货物及 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年累计”,按“挂账的期初留抵税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中的 较小者填 报。其中“ 一般 计税方法的一般 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 ,按照本月 销项税 额(11 栏)减去本月实际抵扣数(18 栏)的差额乘以

15、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占总销项税额的比例。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等于附表一第 10 列第 1、3 行之和- 第 10 列第 6 行的差额。其他纳税人,本栏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本年累计”:填写“0”。13、第 19 栏“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列:本栏“ 一般 货物及 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月数”第 11 栏“ 销项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月数”-第18 栏“ 实际 抵扣税 额”“一般货物及 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5本栏“ 即征即退 货 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月数”第

16、 11 栏“ 销项税额”“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月数”- 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本月数”。14、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 栏的“本月数” 和“本年累计”:(1)本栏“一般货物及 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月数”:反映试点实施以后,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2)本栏“一般货物及 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 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本栏“ 一般 货物及 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年累计”第 13 栏“ 上期留抵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本年累计”- 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本年累计”。(3)本栏“即征即退 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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