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欠条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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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这样的欠条有效吗 王爱英与陈涛于2000年5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经县人民 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不久,王爱英无意中发现手里还有一张陈涛写的欠 条,这才想起前几年陈涛想从家里拿钱开公司,自己不同意。陈涛软磨硬 泡,并称可以打借条。王爱英考虑再三,就拿出5万元给了陈涛,要求陈涛 出具了借条。随后,王爱英找到陈涛,要求其还钱,遭陈涛拒绝。二人争执 不下,再次闹至法院。 审理: 审理过程中,王爱英诉称:欠条系陈涛自愿出具,具有法律效力,陈涛 应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5元,并支付利息。陈涛辩称,借条的确是自己出具 的,但那只是夫妻之间开玩笑,而且在此前的离婚诉讼中王爱英也并未提 到欠条的事

2、。再退一步讲,即便借款关系成立,该借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自己不应归还。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爱英没有证据证明陈涛所借之款是自 己的个人财产,因此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 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之间就夫妻共有财产达成的借款合同因欠缺合 同履行的基础而无效。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王爱英和陈涛之间的借款合同 无效,驳回了王爱英的诉讼请求。 分析: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有三种管理模式:一是夫妻一方单 独管理,二是夫妻各方单独管理,三是夫妻双方共同管理。某些财物由一 方保管或使用,当另方需临时使用时,就可能产生管理的僵局,往往会 产生借用的行为。另外,婚姻法承认婚姻存续期间也可

3、以存在单独属于 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也可能出现一方有需要而向另一方借用的情况。 上述两种借用,在婚姻美满的前提下,不会伤害到夫妻双方的感情,但一 李文航 旦婚姻破裂,此类事情也被拿到公堂一较上下,破裂的感情又被深深地划 了一道新痕。此类案件的焦点一般集中在婚内夫妻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夫 妻之间是否真实地发生过借款关系,借款的性质如何等方面。 一、夫妻之间借款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 在效力判断问题上,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与其他合同应该遵照相同 的标准,需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 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三个基本条件,并不会因为双方在主体上是夫妻关 系而有所不同。所谓具有相应的行

4、为能力就是要求当事人要有处分权,在 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中要求所借之款必须是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而 不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借款合同就会因为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和可能 性而无效。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 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 效提供了前提和可能。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且有平等处 理权,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需要夫妻双方的公共认可,而且应该处分给 夫妻之外的其他人才会构成财产的流转,才会构成合同。因此,并不能概 括地说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就一定有效或就一定无效,关键要看夫或妻 一方处分的财产的性质如何,是贷款一方的自有财产

5、时有效,是夫妻共有 财产则无效。 有人认为,借据应视为夫妻双方约定将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一部分变 更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约定,这种处分就可以推定为是对个人财 产的处分。这种说法不能成立,因为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 合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为要式法 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仅仅从借款协议的内容看,并不能 当然推定夫妻之间就该部分共同财产达成协议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故借 据本身并不能改变借款为夫妻共同共有的属性。 也有人认为,所借之款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借款合同有效,所归还的借 款也仍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不转变为出借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后赁款 人只能要求

6、借款人偿还属于其本人的部分财产。这种意见也是不妥的,夫 妻共同财产的产生和存在,是以夫妻关系的存续作为基础的,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该共同财产属于无份额划分的共同共有财产,就共有关系本身 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都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 97 有夫妻关系解除时,其共同财产才因失去基础关系而划分出共有的份额 并依法进行分割。上述意见将无份额划分的共有财产拟制为按份共有,显 然不妥。 二、借款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现实地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 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无效力不能仅凭一张欠 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

7、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 一方的事实。要审查这个事实,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看贷款人是 否具有提供款项的能力,即是否拥有借款合同中款项所代表的个人财产; 二是要看借款人是否有臂款的需要。如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开玩笑时给 对方打下欠条,但其实并没有借钱的事实发生的话,借款合同就会因合 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而无效。 三、所借款项的用途 如果前两个条件都符合,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的话,返还借款的 数额还要看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

8、 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 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 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 担的债务。如果具备上述某一种 隋形的话,则所欠之债属于借款人的个人 债务,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反之,则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本案中,王爱英与陈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洙就财产的归属进行过 书面约定,因此,借条所显示的钱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两人之 间的借款合同就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因此是无效的。如果王爱英 能够证明所借之款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将钱交 给了陈涛

9、的话,借款合同也同样无效。如果王爱英能够证明出借之款属于 自己的个入财产,并且也现实地履行了借款义务,而且陈涛经营的收入电 没有用于家庭开支的话,就可以要求陈涛全部还本付息;如果陈涛能够证 明自己的经营收入也用于家庭开支,则王爱英只能要求返还半本金和 相应的利息。西 相关案例 妻子借款也当还 李宁和王艳于2005年12月 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约定实行AA制,即:两人每 月从各自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 作为家庭的共同开支,其余归 各自所有,双方开支自由,互不 干涉。2009年1月,李宁和王艳 因性格不合经法院判决离婚。 2009年5月,李宁手拿欠条向法 院起诉王艳还款。李宁称,2008

10、 年3月,其岳父生病,妻王艳因 平时花钱大手大脚拿不出钱给 父亲治病就向自己借钱,并打 了577元的借条。借条上有明确 的借款、还款日期和利息等约 定内容,双方都按了手印,还在 双方共同的朋友陈某的陪同下 一起去银行取钱交给了王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艳向李宁 所借之款属于李宁个人所有财 产,也有证人能够证明李宁确 实将钱交给了王艳,王艳借钱 的用途是自己个人私事,并非 夫妻共同事务,因此法院判决 支持了李宁要求还款和支付利 息的诉讼请求。 O,I央乐大叔 谁做饭? 最新统计数字显示:“80后”男女 结婚后做饭的比例基本是三成对三 成,也就是三成是男方做饭,三成是女 方做饭,另外四成则是由保姆掌勺或 者Ll外卖、吃餐馆等。应该说,单看数 字,的确男女平等。不过,有人认为事 实并非如此,因为好像越是年轻的,男 的做饭的越多,女的倒成了“甩手掌 柜”。 是的,没有人规定必须是女人做 饭,只是“从古到今”流传下来的风气而 已。因为古时和旧社会都是男入主家, 不提倡女人有什么知识文化。在家做 饭、带孩子、赡养老人好像是一定的。其 实现代早就有所改变了,一位女陛朋友 对快乐大叔说:“我老公就经常帮我做 做饭,呵呵,原因是他做得比我好吃多 了。我认为有时1司的话,老公们还是要 多帮帮忙的,毕竟现在女人也有工作, 也是很累的啊。两个人一起做做饭,有 时还能无心中增进感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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