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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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 );(年月日) 日立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立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 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 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 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合同范本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 负责警卫部门

2、的主任及组长。 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 第二条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 第三条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第四条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 第二章工会活动 第五条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 第六条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 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小时以内。 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 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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