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串讲---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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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年税务师考试辅导 税法 第 1 页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考情分析】非重点章!分值在 4右,客观题考核为主。第一节概述【要求】了解。【考点】略。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要求】熟悉。【考点】征税范围 城市(含郊区)、县城、建制镇、共有各方分别纳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 30%适用税额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第三节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2、【要求】掌握。【考点】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计税依据(实际占用地面积)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纳税,待核发证后再作调整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四节减免税优惠【要求】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必考点!【考点】略 第五节征收管理【要求】熟悉。【考点】2016 年税务师考试辅导 税法 第 2 页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存量房 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的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地点土地所在地。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内的,分别申报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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