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联合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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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联合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联社名称:某某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本联社法定地址: 本联社注册资本: 第二条本联社是在某某市某某区辖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为农业、为农村经济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第三条本联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本联社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本联社的经营宗旨:为本社社员服务,为本社区农(居)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第四条本联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有特别规定外,均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本联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本联社社员正当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

2、资金可运用于非社员。第五条本联社坚持入社自由、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第六条本联社下设信用社均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本联社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对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人员统一调配,财产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度,税、费统一缴纳。第七条 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执行行业统一的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八条 经某某银监局批准,本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

3、款;(二) 办理国内结算、票据贴现;(三) 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四) 买卖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五)组织本区的辖内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六)提供保管箱业务;(七)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九条 本联社执行银监会和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结算制度,按照银监局的规定,组织本区的县辖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第三章 社员第十条 本联社社员分为个体社员、团体社员和职工社员。实行同股同利,共担风险。凡本市的农户及居民,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联社个体社员。凡本市

4、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承认本联社的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经本联社理事会批准,按规定缴纳股金后,成为本联社团体社员。本联社员工要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联社职工社员。第十一条 社员的权利:(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 获得本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三) 对本联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进行监督或质询;(四) 享有股金分红权;(五) 本联社依法破产后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力;(六) 享有本联社为社员举办的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权利;(七) 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第十二条 社员义务:(一) 遵守本联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二) 缴纳股金

5、;(三) 以缴纳股金为限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四) 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的合法经营;(五) 在本联社开户,积极存款;(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资本金和股金第十三条 本联社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是取得社员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社员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第十四条 本联社股金每股起点为人民币 1 元,个体社员每人至少 1,000 股;团体社员每个至少 10,000 股;职工社员每人至少18,000 股。单个个体社员(含农村信用社职工)持股额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 5,单个团体社员持股额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5。个体社员持股总额不得少

6、于总股本金的 50;其中,职工入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 25。第十五条 本联社的集体资本金是由各发起社历年积累按规定程序转作实收资本所形成的资本金。第十六条 缴纳股本金必须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第十七条 本联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红的依据。本联社不接受社员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本联社社员以本联社股金证为自已或他人担保应事先告知理事会。第十八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股金,经理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第十九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1、 本联社当年亏损;2、 本联社

7、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第二十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股:1、 社员提出退股申请;2、不存在本章程第十九条所列情况;3、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4、经理事会同意。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不得退股。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按社员人数的一定比例,由社员选举产生。非职工自然人和法人社员代表以乡镇为单位由社员选举产生,各乡镇选举的代

8、表人数应基本相等人数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1/3。职工代表由农村信用社职工选举产生,每个信用社职工代表 2-3 名,本联社管理部门职工代表 5-10 名。每届任期三年,表决时每个社员代表一票。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经半数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理事会可临时召集社员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制定和修改本联社章程;(二) 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四) 审议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 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六) 对本

9、联社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第二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本联社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理事、监事的选举更换等重大事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 5 至 9 名(奇数)理事组成。本联社管理部门职工社员代表担任理事人数不得超过 3 名,非本联社职工自然人和法人社员代表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可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为止。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10、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三) 审定本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四) 批准本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五) 批准本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六) 选举、更换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七) 聘任、解聘本联社主任、副主任;(八) 审议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 批准本联社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和调整方案,审议分支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十) 提出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十一) 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

11、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由上级考核提名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理事会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第三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主持理事会工作;可设兼职副理事长 1 名,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 主持社员代表大会,主持、召集理事会会议;(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 签署本联社股金证;(四) 代表理事会签署主任和副主任的聘书;(五) 对本联社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 本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联社的监督机

12、构,由 3 至 7 名(奇数)监事组成。本联社职工担任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监事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非职工自然人和法人社员的代表。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监事为止。本联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 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三) 监督本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四) 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五) 监督本联社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对分支机构的管

13、理、协调和指导;(六) 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七) 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的选举及更换,须由上级考核提名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连选连任,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第三十六条 本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主任和副主任人选须由上级考核提名,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由理事会聘任,主任、副主任可连聘连任。第三十七条 根据理事会书面授权,主任负责本联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 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14、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业务活动;(二)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草案;(三) 拟定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草案;(四) 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五) 拟定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六) 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七) 根据理事会决议聘任和解聘中层管理人员;(八) 根据员工管理制度聘任和解聘员工;(九) 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 本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第六章 财务会计第三十九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纪录并全面反映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市联社及某某银监局报送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决算说明书等财务会计报表资料。第四十条 本联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联社,供社员代表查阅。第四十一条 本联社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并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后,按下列顺序分配:(一)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 提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不低于 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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